来源:何云峰:高校教师考核需首先解决主观认识上的问题,《上海教育》2016年10月20日10B期第62页“教育云斋”专栏。
近日,《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文件,下简称《意见》)下发之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可以肯定地说,《意见》的指导思想和大方向是非常明确的。它对于推动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必将会产生深远影响。不过,笔者以为,在具体操作中可能需要各地各高校根据实际情况,对考核的办法加以细化和可操作化。为此,各地各高校至少要对以下几个问题有明确的态度。
首先,考核是否是对高校教师的棒喝?现实中,有的地方和高校可能会对高校教师考核的地位有认识上的偏差,以为考核就是要淘汰,考核就是要鞭打那些“不够努力”的教师。管理者似乎要将自己变成残忍的工头,扬鞭抽打那些“不卖力”的人,企图将教师变成没有尊严的奴隶工,甚至用考核“公报私仇”。这是对考核本身的严重歪曲。《意见》非常明确提出:考核的目的是要“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这是对高校教师考核的明确定位。各地各高校在制定实施细则的时候,必须首先解决这样的思想认识问题。
其次,高校师德问题是否到了无法容忍的程度?按照问题导向的基本思路,如果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位,似乎就假设了师德问题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不然怎么会在问题导向下把它放在首位呢?把师德放在考核首位,可能的出发点有两个:一种可能是师德规范的要求,另一种可能是师德问题的要求。据笔者的观察,广大高校教师在社会地位和待遇总体上都不如人意的情况下,甚至在事业编制这个最后的尊严即将丧生的情况下,基本上都能认认真真教书育人,把立德树人作为自己的良心职责,一丝不苟地坚守职业操守,总体上是一只值得尊敬的高校教师队伍。师德失范的高校教师个体是极少数的。因此,师德问题可能并没有那么严重。如果不对高校教师队伍的师德现状做这样的整体客观判断,那是对教师们的不尊重。因此,各地各高校在制定考核细则的时候必须对其师德现状有恰如其分的假定。
其三,高校教师身份如何认定?高校教师的范围其实并不是很精确地可以划定的。高校教师可能有四种不同范围:“专任教师”、所有在高校工作的人员、高校里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的人、所有专业技术岗的人等。如果以“专任教师”(即“一线教师”)认定的话,则教辅和行政人员就被排除在外了,那么为什么要单独对“专任教师”进行考核?为什么不出台对教辅人员和行政人员的考核指导意见?这样的选择性考核之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指高校里工作的其他人,那么如何去按照教育部的意见去考核非教学第一线的科研等内容?这也就是说,各地各高校可能需要做一个清晰的高校教师鉴定标准,否则考核极有可能引起高校内部的矛盾重重。其实,今天的高校里一线教师与行政人员的矛盾已经够对立和尖锐的了,但愿未来的考核不会加剧矛盾。笔者认为,高校人员既然有专业技术岗、行政管理岗和工勤服务岗的区分,为什么咱们的管理办法(包括相应的考核办法)不与之挂钩而非要用“高校教师”这样的模糊概念呢?特别是,高校里有很多人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不纳入考核范围,真的没有逻辑可言;可是纳入考核范围,又真的好难操作啊!看样子,这个考核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将十分考验管理者的智慧也。
最后,是否应该考核高校教师的科研?任何事物都有规律可循。对高校教师进行科研考核必须遵循科研工作自身的客观规律。科研规律有很多,随便列举两条:一是搞科学研究是要有经费和客观条件支持的。而现有制度下高校教师要从事科研活动,必须自己想办法去申报经费,这是自愿的,也是少数人可以拿到经费支持的。于是乎,悖论就产生了:你必须要从事科研,但经费得自己想办法!必须搞科研就等于强制要求,而科研规律本身并不是这样的。二是搞科学研究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对于科学探索性活动,必须允许失败。但科研考核却往往强制要求发表成果。这样的考核岂不是违背了科研规律吗?现在大家都公认,高校有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引领等四大基本功能。可见,从事力所能及的科研活动是高校教师必不可少的。由此推论,对高校教师进行科研考核似乎是理所当然的。这样,大学的规定性本身与科研规律之间如何统一协调,就需要制定考核实施办法的时候认真斟酌了。
总之,在具体执行高校教师考核指导意见的时候,需要首先解决一些主观认识上的问题。只有认识上统一了,才能把考核工作做好,做得科学。
文章来源:何云峰:高校教师考核需首先解决主观认识上的问题,《上海教育》2016年10月20日10B期第62页“教育云斋”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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