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云峰,此文已发表于《东方教育时报》2013年12月18日第七版(“言论”版),发表时,略有删节。
原标题:应以国际眼光审视学术自由
今天的大学校园里偶有传教现象,导致少数年轻学子被“吸”了进去;也偶有“大嘴巴”课堂上乱侃时政,缺乏基本的“纪律”。于是,有关部门便开始头疼了,开始干预了。不过,干预的效果却十分有限。其实,不是不该管,而是管的方式有问题。管方总用“意识形态万能方式”说事,或者强调“学术无禁区,宣传有纪律”,结果反被扣上损害学术自由的帽子。笔者以为,我们现在已经处于21世纪的后现代时期,应该用国际眼光来审视现代大学的学术自由。那样的话,你会发现,管理学术自由是一个很容易解决的问题,因为学术自由是有国际标准答案的。
跟国际接轨的现代大学不单单是要有章程和相应的治理架构,更要有很多内涵性的“干货”。其中,可以肯定地说,没有学术自由的大学是不成其为现代大学的。这已经成为全世界所有人的共识。今天的大学里要不要学术自由已经不是一个问题,是不需要再讨论的问题;关键的问题应该是:怎样理解学术自由?怎样的学术自由是现代大学真正推崇的?其实,教师在课堂上的各种行为就折射出他们如何理解大学的学术自由。
大学的特点是多样性、多元性的存在。笔者以为,尊重多样性实质上就是保障学术自由。反之亦然。教师在课堂上派发代表各种观点的阅读资料,其实就是在实际地尊重多样性。当然,大学的多样性体现为很多方面,例如师生文化背景的多样性、其宗教信仰的多样性、思想观点的多样性、个人选择的多样性等等。以宗教信仰的多样性为例:大学教师或学生或职员会有不同的宗教信仰。学校理所当然要尊重师生信仰不同宗教的自由。学生信仰什么宗教,教师信仰什么宗教,都是他们个人的选择,学校无权干涉,也不应该干涉,而是要尊重其个人信仰方面的选择。然而,这样的宗教自由,并不是说,可以在大学里去传教,或者在课堂上去布道。这在中国是法律不允许的,在西方也同样不允许。在西方,教会学校可以设立教堂,并有专门的宗教活动时间。但是教会主办的学校也不允许在课堂上去布道。有些人不理解:为什么不能在学校里传教呢?这是因为,宗教自由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所以,学校必须尊重宗教自由,即允许无论教师还是学生都有权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然而在学校传教或布道,则会影响到师生的宗教自由。比如,教师如果面对教师或学生传播基督教,那么他们中间信奉伊斯兰教或佛教或其他宗教的,就会受到伤害,其宗教自由就因为你的灌输而受到侵犯。所以,教师就极有可能受到学生的抱怨甚至指控。正因为如此,几乎在世界所有大学及任何学校里都是不允许传教的。因此,校园内不能传教,并不是出于意识形态的原因,也不是因为是否是无神论国家,而是由一种具有世界普适性的对学校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任何大学都不应该容忍损害宗教自由的现象发生。而这无疑会成为大学学术自由的重要先决条件。
如果说保障学术自由,就是尊重多样性,允许多样性的存在,那么思想观点的多样性就更应该受到尊重。无论大学里的学生还是教师,都是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个体,他们有思想言论的自由,也有产生自己独立见解之能力。只要他们发表思想言论的方式及其言论本身不违法,那就是要尊重的。然而,尊重思想观点的多样性,并不等于教师在课堂上什么都可以讲。有的人可能不明白:为什么一方面讲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另一方面又不允许教师在课堂上想说什么就说什么?之所以教师不能在课堂上想说什么就说什么,不是因为“宣传有纪律”,而是由大学的本质决定的。大学在本质上是一个传授知识和创新知识的机构。而大学课堂显然主要是为了传授知识(包括技能性知识)而设的。这就非常明确了:传授知识不等于发表个人观点!因此,教师在课堂上必须传授知识的基本职责决定了他们不能在课堂上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学生完全有权说:我付学费不是来听你唠叨、发牢骚的!因此,教师如果过于热衷于在课堂上发表个人观点,那么学生完全有理由投诉。有的人认为,学生投诉就是告密。其实,这是对学生的正常维权行为的误解。学生选课听课,目的是要学知识!
那么,传授知识的教师职责是不是就意味着教师不能发表个人观点(包括学术观点)呢?按照国际惯例,个人观点应该主要在学术报告场合去发表;如果课堂上需要展现个人观点的话,那必须同时呈现其他的观点。这几乎是全世界通行的教师职业道德准则。因为任何人都无权将自己的观点宣布为真理,强行灌输给学生。当教师要在课堂上发表个人观点的时候,必须注意将各种观点的多样性原原本本地展示在学生面前。这既体现了大学对思想观点多样性的尊重和包容(即保障通常所说的学术自由),也体现了做教师的基本伦理规则,还体现了大学教师的科学素养。道理很简单:任何精彩过人的思想观点,在被科学证据证明之前,都只是或然的真,没有理由受到真理般的待遇。虽然教师的个人观点可能(仅仅是可能!)经过严密的逻辑论证或科学考证,但在被科学同行接受它并达成一致意见之前,它永远是个人观点。如果教师只顾在课堂上发表个人观点,那就是罔顾追求真理的科学基本精神。所以,大学的学术自由里从来就不包含课堂上可以任意发表个人观点的意思。
大学虽然在西方兴起,但大学教师的职业规范在任何大学里都是相通的。除了前述的尊重师生的宗教自由之外,还必须做到不能自己宣布自己的个人观点是真理,然后给学生在课堂上去大量“灌输”。大学里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思想观点的多样性。我们自己有独立见解,别人也可以有!所以,我们发表自己观点的时候,必须考虑别人观点的存在。当我们享受发布个人观点自由的时候,不能把自己的观点看成是世界上唯一正确的观点,不能不顾及科学追求真理的基本范式。
关于我们应该如何遵从发表个人观点的基本规范的问题,在后现代主义的话语体系中,还有另外一种理论来说明。那就是任何人发布个人观点,必须明白个体知识与公共知识的关系。任何个人,哪怕是最高的学术权威或政治领袖,其观点即使经过非常严密的科学考证,在被科学共同体检验和接受为正确之前,仅仅属于个人知识(personal knowledge)或者私人知识(private knowledge)。当科学共同体一致接受,并知晓的情况下,个人知识才会转化为公共知识(public knowledge)或者共同知识(common knowledge)。我们现在有一种误解,似乎大肆发表个人知识,被大家知晓了,成为“名人”了,就是所谓“公共知识分子”。这是对现代知识论的无知。真正的“公共知识分子”应该是手握大量真理性公共知识的权威专家。也就是说,只有那些能够大量地将个人知识恰如其分地转化为被大家接受为真理的公共知识的那部分人,才可以称为“公共知识分子”。在今天的多元世界和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拥有发表个人观点的机会,如果不能很好地区分个人知识和公共知识的界限,大肆地将个人的一己之见当作普遍真理到处传播,那将是非常可怕的事情。同样道理,大学教师在课堂里应该主要讲授公共知识,而不是过多地沉溺于个人知识的呈现上。这是学生来课堂学习的目的,也是教师作为知识分子的本职岗位责任。个人知识更多地应该在学术报告场合去发表。那样的话,会更有利于个人知识向公共知识转化。在学术场合,在同行专家面前,光发牢骚,过度热衷于表达个人意见,而不是呈现真理性的探索,那是不可能得到认可的,最多当作笑谈资料而已。当教师正确把握了个人知识与公共知识的界限和呈现场景要求的时候,学术自由的问题也就不成其为问题了;同时,我们也会由此非常容易地发现:尊重学生学习知识的权利、一切为了学生,不仅仅是对管理者的要求,而且是所有教师都应该要考虑的学术自由基本准则。
总之,保障师生的信仰自由,尊重思想观点的多样性,维护学生学习公共知识的权利,共同构成现代大学的学术自由之三个前提条件。而这三者也是现代大学的国际审视标准。抛开这三者,就谈不上任何真正的学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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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发表时的文字:
标题:学术自由的“国际标准答案”
今天的大学校园里偶有传教现象,导致少数年轻学子被“吸”了进去;也偶有“大嘴巴”课堂上乱侃时政,缺乏基本的“纪律”。有关部门开始干预,用“意识形态万能方式”说事,或者强调“学术无禁区,宣传有纪律”,结果反被扣上”损害学术自由”的帽子。笔者以为,今天的我们,应该用国际眼光来审视现代大学的学术自由。那样,学术自由的管理将是一个很容易解决的问题,因为学术自由是有“国际标准答案”的。
以宗教信仰为例:大学教师或学生、职员会有不同的宗教信仰。学校当然要尊重。然而,这并不是说可以在课堂上布道。这是中国法律不允许的,在西方同样也不允许。在西方,教会学校可以设立教堂,并有专门的宗教活动时间。但是教会主办的学校也不允许在课堂上布道。这是因为在学校传教或布道,会影响师生的宗教自由。比如,教师如果面对教师或学生传播基督教,那么他们中间信奉伊斯兰教、佛教或其他宗教的,就会受到伤害,其宗教自由就会因为你的灌输而受到侵犯。所以,传教的教师就极有可能受到抱怨甚至指控。正因为如此,几乎在世界上所有大学及任何学校里都是不允许传教的。这并不是出于意识形态的原因,而是由一种具有普适性的、对学校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任何大学都不应该容忍损害宗教自由的现象发生。而这无疑是大学学术自由的重要先决条件。
如果说保障学术自由,就是尊重多样性,允许多样性的存在,那么思想观点的多样性就更应该受到尊重。大学里,无论学生还是教师,都是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个体,他们有思想、言论的自由,也有产生独立见解之能力。只要他们发表思想言论的方式及其言论本身不违法,那就应当受到尊重。然而,尊重思想观点的多样性,并不等于教师在课堂上什么都可以讲。这不是因为“宣传有纪律”,而是由大学的本质决定的。大学在本质上是一个传授知识和创新知识的机构。大学课堂显然主要是为了传授知识(包括技能性知识)而设的,教师在课堂上必须传授知识的基本职责决定了他们不能在课堂上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学生完全有权说:我付学费不是来听你唠叨、发牢骚的!因此,教师如果过于热衷于在课堂上发表个人观点,那么学生完全有理由投诉。有人认为,学生投诉就是告密。其实,这是对学生的正常维权行为的误解。
那么,这是不是就意味着教师不能发表个人观点(包括学术观点)呢?按照国际惯例,个人观点应该主要在学术报告场合去发表;如果课堂上需要展现个人观点的话,那必须同时呈现其他的观点。这几乎是全世界通行的教师职业道德准则。因为任何人都无权将自己的观点宣布为真理,强行灌输给学生。当教师要在课堂上发表个人观点时,必须注意将各种观点的多样性原原本本地展示在学生面前。这既体现了大学对思想观点多样性的尊重和包容(即保障通常所说的学术自由),也体现了做教师的基本伦理规则,还体现了大学教师的科学素养。道理很简单:任何精彩过人的思想观点,在被科学证据证实之前,都只是或然的真,没有理由受到真理般的待遇。虽然教师的个人观点可能经过严密的逻辑论证或科学考证,但在被科学同行接受它并达成一致意见之前,它还只是个人观点。如果教师只顾在课堂上发表个人观点,那就是罔顾追求真理的科学基本精神。所以,大学的学术自由里从来就不包含课堂上可以任意发表个人观点的权利。当我们享受发布个人观点自由的时候,不能把自己的观点看成是世界上唯一正确的观点,不能不顾及追求真理的基本范式。
关于我们应该如何遵从发表个人观点的基本规范的问题,在后现代主义的话语体系中,还有另外一种理论来说明。那就是任何人发布个人观点,必须明白个体知识与公共知识的关系。任何个人,哪怕是最高的学术权威或政治领袖,其观点即使经过非常严密的科学考证,在被科学共同体检验和接受为正确之前,仅仅属于个人知识(personal knowl-edge)或 者 私 人 知 识(private knowledge)。当科学共同体一致接受,并知晓的情况下,个人知识才会转化为公共知识(public knowledge)或者共同知识(com-mon knowledge)。我们现在有一种误解,似乎大肆发表个人知识,成为“名人”了,就是所谓“公共知识分子”。这是对现代知识论的无知。真正的“公共知识分子”应该是手握大量真理性公共知识的权威专家。也就是说,只有那些能够大量地将个人知识恰如其分地转化为被大家所接受的真理的公共知识的那部分人,才可以被称为“公共知识分子”。在今天的多元世界和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拥有发表个人观点的机会,如果不能很好地区分个人知识和公共知识的界限,大肆将一己之见当作普遍真理到处传播,那将是非常可怕的事情。同样道理,大学教师在课堂里应该主要讲授公共知识,而不是过多地沉溺于个人知识的呈现上。个人知识更多地应该在学术报告场合去发表。那样的话,会更有利于个人知识向公共知识转化。当教师正确把握了个人知识与公共知识的界限和呈现场景要求的时候,学术自由的问题也就不成其为问题了;同时,我们也会由此非常容易地发现:尊重学生学习知识的权利、一切为了学生,不仅仅是对管理者的要求,而且是所有教师都应该要考虑的学术自由基本准则。
总之,保障师生的信仰自由,尊重思想观点的多样性,维护学生学习公共知识的权利,共同构成现代大学的学术自由之三个前提条件。而这三者也是现代大学的国际审视标准。抛开这三者,就谈不上任何真正的学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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