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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与价值科学研究所 - 劳动幸福研究中心 - 应当设立全国统一的国外非政府组织监管平台
应当设立全国统一的国外非政府组织监管平台
添加时间:2013/7/20 22:04:24 所在栏目:『劳动幸福研究中心』 阅读:3829 作者:何云峰等 来源:知识与价值科学研究所

作者:

何云峰 上海师范大学知识与价值科学研究所所长、教授
杨龙波 上海师范大学知识与价值科学研究所特聘副研究员
田思敏 上海师范大学知识与价值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李文立 上海师范大学知识与价值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笔者以为,我们应当设立全国统一的国外非政府组织监管平台。从整体上看,目前中国对外国非政府组织在中国活动的监督是杂乱和低效率的。尤其是双重管理体制使登记注册面临诸多问题,为管理留下了空白。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外非政府组织要获得合法的低位,必须到民政部进行登记(依法免于登记的组织除外)。而申请登记的前提条件是该组织必须经过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获得同意函。由于国务院部委不具备管理民间组织的职能和授权,同时担心因为管理不善而导致责任,所以国外非政府组织往往很难确定其主管部门,即使找到了也难以获得该部门的同意函。况且民政部认为“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可以不批准登记申请。这样的双重管理体系的结果是很多的非政府组织没能在民政部登记,而在工商管理局以企业的身份注册,甚至不做任何登记,纯粹以所谓“草根”组织的身份存在。与此繁复的登记手续相反的是,一旦国外非政府组织得到某种形式的批准,政府对其下一步活动并没有什么有效的监督机制。比如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流向什么项目?在何地?有多少?参与了哪些项目的发展?恐怕无人清楚这些问题,而其在中国发展的情况如何?到底有多少外国组织在中国?有一份报告显示截止2000年共有700个国外基金会,70个倡导组织及150家以信仰为基础的组织在中国展开活动,但是有多少非政府组织是介入基层选举的至今还没有得到中国官方的处理和证实。我国不少政府机构和组织争相接待国外非政府组织,却没有能力审查和监督他们的活动。为实现对国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基层选举活动的有效监督,应该:

(1)建立协调的国家监督体制。可以明确国家民政部和国家安全部为监督外国非政府组织在中国活动的主要部门。民政部门应依法监督外国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各种合法的正当活动,安全部门则应监督外国非政府组织在中国进行的各种非法的不正当活动。这两大部门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同时又要保持相互间的沟通与协调。

(2)对外国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开展活动,用登记备案制取代双重管理制。外国非政府组织进入中国开展活动,应直接到民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同时承诺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这样做,将使进入中国从事正当活动的所有外国非政府组织纳入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和监督之下。

(3)外国非政府组织依法承诺实行在中国活动的公开化。外国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各种活动应有全面记录,如活动的性质、类型、合作伙伴、资金数额、时间地点、以及活动效果与评价等,除了定期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交文字报告外,还须向社会公开和备查。

(4)外国非政府组织应依法承诺在中国的财务往来的透明化。外国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开展活动所涉及的各种财务事项和资金的调拨,包括跨境的资金流动和在中国境内的资金分配,应依据在一些发达国家的惯例,实行透明化的管理。

(5)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充分利用媒体对国际非政府组织在我境内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上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以及违法必究。

引用请注明:何云峰、杨龙波:国际非政府组织介入我基层选举的双重作用及对策,《理论经纬》(2012),黄山书社2013年版,第235-257页。



上一条:应尽早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外国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管理法规(条例)。
下一条:应当尽快建立合理的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评估体系

相关内容连接:

·加强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在华活动的管理已迫在眉睫
·应当建立国内公民和组织(单位)接受国外资助和邀请的统一备案申报管理制度
·必须有效调节国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空间
·应当尽快建立合理的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评估体系
·应尽早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外国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管理法规(条例)。
·要正确应对国际非政府组织对我基层选举的介入
·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世界各国非政府组织档案
·国际非政府组织介入我国基层选举的不利影响
·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我国基层选举的积极作用
·国际非政府组织介入我国基层选举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