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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与价值科学研究所 - 大学生劳动教育研究室 - 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视角看个人道德自由
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视角看个人道德自由
添加时间:2010/4/10 23:30:37 所在栏目:『大学生劳动教育研究室』 阅读:5253 作者:何云峰 来源:

本文发表于:周鸿刚、李进主编,黄刚、何云峰副主编:《理论经纬?2009》,合肥黄山书社2009年12月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价值的多元化成为必然趋势。与此相关的是对个人道德自由问题的重新认识问题。价值多元化似乎必然导致个体对道德自由的追求。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个人道德自由及其与选择和责任的关系做学理上的澄清。笔者以为,当个人追求道德自由的动力十分强劲的时候,统一的价值观约束可能失效,最根本的是将个人道德的本质厘清,将自我超越看作它的核心。而自我超越本质上是德性的积累(“积德”)和对责任的承担。如做这样的学理解释,价值观的多样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不再成为个人道德自由的障碍,反而是个人自由的润滑剂。之所以可以对个人道德自由做这样的理解,理论上是基于马克思主义关于个人自由的学说的。

  (一)个人道德自由问题的提出

  自由,不管其含义如何理解,从主体的角度来看可以有多种类型。例如,“当在主体状态和作用发挥方面来看,自由可以分为三种类型或是不断递进深化的三个发展阶段,同时又对应着不同的主体发展形态:意志自由(理想精神主体);价值自由(实践精神主体);意义自由(文化精神主体)。”1笔者以为,这样的划分固然有其合理性,但并没有真正揭示自由主体之间的差异性。在认识论中,一般倾向于把主体划分类主体、群体主体和个体主体。根据这个划分,从主体的角度看可以将自由区分为类自由、集群自由和个体自由三种基本形式。
  类自由揭示的是整个人类作为主体(与自然对立的是整个人类)的自由(即人类自由)。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2,或者说 “自由是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世界”3。集群自由是一定群体(例如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能够自由决定和选择的程度。从集群的角度看,“一个机械性分配装置则是不偏不倚的,并不企图确定道德上的赏罚”4。而个体自由则是具体个体的自由。这三种自由形式是彼此相互联系的。个人自由和集群自由的限度取决于类自由;个人自由既取决于集群自由的程度,也受到类自由所规定的最大自由限度的限制。从学理上来说,我们既可以对这三者的关系进行多方面的探讨,又可以分别对这每一种形式进行深入分析。当分别思考个人自由、集群自由和类自由的时候,我们发现他们各自还可以包含许多具体的自由形式。以个人自由来说,既表现为政治自由、经济自由、道德自由,也可以表现为一般的个人私域自由5。关于这些具体的形式,已有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并不很充分,尚有很大的进一步思考的空间。
  本文拟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视角对个人道德自由的问题做一个简单的探讨。笔者之所以选择这个角度,是因为自由的主体,只能是指现实的个人6。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7在个体水平上关心自由的问题实际上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本意。“马克思主义实质上是一种从现实的个人出发, 批判地考察个人与他的现实生存条件, 从而指出个人终将从现存的生存条件解放出来(这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达到自由个性的社会科学学说。”8因此,从马克思主义本身来说,现实个人的自由问题是其关注的焦点之一。而从现实来说,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自由是我们制度设计成功的关键。一个自由的社会将促使人们更好地发挥他们的精力和才能,以追求自己的目标9。而市场经济导致的社会价值观念、评价标准的巨变最终也是通过现实个人的道德行为以及其他行为来体现。在这种情况下,专门讨论个人的道德自由问题以及其他个体自由的问题,就既有助于重新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个人自由的学说,也特别具有现实意义。

(二)个人道德自由的概念

  无论中外,对自由的追求和向往是无止无休的10。而个人在追求自由的时候会体现在各种行为中,其中尤其以道德自由为主要的形式表现出来。道德不同于政治,它不具有强制性。道德规范、道德原则的贯彻、执行,完全依赖于人们的信念、习惯、风俗、生活方式。它凭借个人的良心和内在自愿而变成现实的道德性行为。正因为道德不具有强制性,所以,它常常能最大限度地体现个人的自由,但又在最大程度上限制人们的自由。因为道德自由要经过社会舆论的评价被社会“核查”。
  道德自由通过人们对道德性行为的选择来实现。但是,道德性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道德的行为(善行),一是非道德的行为(恶行)。如果人的行为无所谓道德与不道德,就是非道德性的行为,而属于一般的人类行为(纯粹的个人生活活动)。
  在道德领域里,自由首先表现为个人从事善事善行,还是从事恶行,都是由个人自己决定的。这就是说,道德自由以意志自由为前提。个体是否做善事,什么时候做,什么时候不做,什么时候再做,以什么方式去做,等等,这些都取决于行为主体个人的决定。在道德自由的意义上,个体选择杀人与选择爱人都是他/她的自由。但个体应对自己的自由选择负责,因为它是他/她自己意愿的选择所带来的必然结果。个人在道德领域里始终是自由的。一个人看到小孩掉进河里,他可以去把他救起来,也可以不去救。只不过,个人的不同选择会获得不同的道德评价。在他人危难之际,行为主体见死不救,这当然是其自由选择的结果,但这会遭到舆论的谴责。如果他/她不怕谴责,不怕担负应有的社会责任,个体完全有自由去选择其自认为正确的行动。因此,道德行为与不道德行为都是主体自己自由选择的结果。任何道德性行为都是个体道德自由的体现。
  问题是:当主体享受个体道德自由的时候,他/她是否仅仅遵循无害原则就足够了。所谓无害原则,就是个体行为不能损害他人利益。这也通常被看作是自由的限度。但是,这里存在着两个方面,一方面道德评价即使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也可能给我们的行为以否定的影响。一个人看见掉进河里的小孩在呼喊救命,但他/她自己去救他时也会遇到生命危险。所以,他/她不打算救小孩,这既是他/她的自由,又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可是如果不去救小孩,道德评价仍然会否定我的选择。另一方面即使是一个人做了极不道德的事情,并且舆论强烈地谴责他/她,但在这种情况下其自由并没有受到损害,除非用暴力限制其活动自由。因为道德评价所评判的并不是个体应不应该这样选择或者那样选择,而是其选择的行为后果。对于个体来说,他/她仍然是自由的。况且,个体可以不顾社会舆论如何非难其行为,我行我素。这些都表明,道德自由具有充分的自决性,只是道德行为主体应当对自己的选择承担社会责任而已。同样,个体是否认真考虑人们的道德评价,这也是行为主体的自由。他/她对别人的评价可以予以重视,也可以置若罔闻。不过,社会会提倡、主导个人的道德选择向着合道德规范的行为方向进行。由于社会评价机制(以及个人良心机制)的作用,事实上个体在做自由的道德选择的时候,往往并不只考虑无害原则。
  如果个体在道德自由中不仅仅考虑无害原则,那他/他还会考虑什么呢?当道德性行为被社会评价(和良心)肯定的时候,通常会引进另一个原则:有益原则。虽然个人实行的自由的道德选择遵循了无害原则,但因为在某些情况下要考虑这种选择的后果是否符合社会倡导的意愿,所以当无害原则满足之后对他人(包括对其他个体、对群体、对社会)是否有益也会自然地作为判决标准。这样,如果无害原则是个人道德自由的第一要求;有益原则就是个人道德自由的第二要求。在某些道德行为中,仅仅需要无害原则引导个人道德自由选择即可,在有些道德行为中却需要无害原则和有益原则同时引入。
  道德自由对于个人来说至关紧要。人与人的关系多数情况下是通过道德生活来实现的,有什么样的道德生活,就有什么样的人际关系。人离不开他人,也离不开道德生活。人与人的关系需要道德生活来维系,因而人是否享有充分的道德自由,就决定着人是否为人。个人的存在、活动使他不得不去进行各种道德选择,从而就把个人投入到社会中。
  
  (三)个人道德自由与选择
 
  个人在道德领域里的自由选择的实现依赖的是个人做出自决性的选择。而自由的道德判断和选择取决于个人的自主和自主意识。但是个人的自主选择又不是随心所欲的、任意的选择,个人道德自由的选择是对自我和对周围一切的超越。
  自由选择是包含着对现实的合理超越的选择。自由的选择是对自我和对周围一切的超越。所谓超越,不是反抗,不是摆脱客观的环境。他总要在一定的条件、环境中存在。超越是主体可以不被动依赖任何外界的因果联系,不满足于现实,而总是向上、向更加完善的自我接近。正如黑格尔所说:“自由本质上是具体的,它永远自己决定自己,因此同时又是必然的。”11
  人不是既成的东西,而是决定着的、动态的存在。人的存在方式就是活动、作为、行为、创造,在活动、创造、作为、行为中人实现选择,从而也就变成自由的人。所以,个人所处的客观环境和外部条件仅仅是超越的起点和前提,而不是限制性的条件。选择总是在一定处境下的一种选择。在每一次选择中人虽是有限的、有条件的,但在其整个存在中他不是作某一次选择,而是经常不断地、每时每刻地选择着,自由活动着。这样,自由对现实的超越是无限的、绝对的。在这个意义上,真正的自由选择乃体现的是“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的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12。
  道德自由作为一种超越式的选择,还在于个人总是关心自己和周围世界,总感觉到现存东西和现存样子的不足,并努力使之成为现在不存在的东西和现在不存在的样子。也就是说超越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努力使自己和周围世界发生变化。我不是科学家,于是我做出选择:争取成为科学家。这就是要超越我现在的存在。我很有钱,但我仍然选择:对钱感兴趣,因为我的富翁地位还没有得到保障,我要努力超越这种没有保障的状态。
  道德自由作为超越式的选择,对于个人来说,还意味着跟自己的过去“保持距离”,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赖于自己的过去。自由标志着我这样行动和做这样的事情,完全不受所是的东西和所是的样子、已有的东西和已有的样子、被规定的东西和被规定的样子的制约和预先约定。别人命令、规定我去做什么,我可以有选择的自由,可以遵照命令行动,也可以拒绝,即使这种拒绝会遭来杀身之祸,但我愿意这样做。因此,从道德意义上,如果个体做出了合理的自由选择,就标志着德性的积累,成为具有某种新德性的个体。这就是所谓的“积德”。换言之,个人道德自由选择通过积德的方式实现自我超越。
  个人总是处于种种外部条件下。在他的背后,有自己的过去以致整个人类的过去,但道德自由可以超越和相对地不依赖于这一切。换句话说,我在自己的行为中可以按照过去的方式行动,但也可以不囿于自身的过去。我既然是自由的,就在一定程度上脱离、超越其余一切存在,脱离客观的存在。个人在多大程度上是自由的,这取决于他在多大程度上脱离其余的一切存在。但是,与此同时,个人又总要依赖于他的条件,总要受这些条件的限制。个人选择、超越的可能性总要受他周围的条件和他的过去的限制。我可以乘飞机到纽约,也可以乘火车或轮船辗转去纽约。但我不能飞过去,因为自然没有赋予我飞行的本能。我可以说英语,也可以说汉语或俄语,但我不能说日语或西班牙语,因为我的过去没有赋予我日语和西班牙语的知识。在这个意义上,我总是被抛入到某个范围内,我总要依赖于它们。这些条件给我的超越形式和超越方向以特定的限制。所以,“‘自由’在它的‘理想的’概念上并不以主观意志和任意放纵为原则,而是以普遍意志的承认为原则,而且说‘自由’所实现的过程,就是它的各因素的自由发展。主观意志只是一种形式的决定,里面完全不包含主观意志所欲望的东西。只有理性的意志才是那个普遍的原则,能够独立地决定它自己,舒展它自己,并且发展它的相续的各因素为有机的分子”13。但是,在这个范围内,我是完全自主的,具有绝对的道德自由。而且,我的这些限制是我过去活动的必然结果。也就是说,限制本身也是我以前自由选择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我可以通过自己的活动去改变这些限制,如我可以重新开始学日语和西班牙语。于是我新的选择范围就相应地扩大了,我就在更大程度上是自由的了。
  人在某种程度上始终是自由的,即使我带着镣铐,但也并没有完全失去自由,因为我可以对我现在的状态听天由命,也可以对此表示抗议。但是,在这里我的自由程度受到了限定。所以,人不可能绝对地丧失自由,自由只有程度大小的区别。人总是希望在更大程度上自由地活动、创造。人总是不满足于现在已经获得的自由,试图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扩大自由活动的范围,提高自由选择的可能。这也体现出超越对于个人获取自由是极重要的环节。因此,我们可以简单地把超越看成是在自己的创造、活动中最大限度地“跳出”已有和预定的存在状况。人害怕不自由,也害怕自由度的缩小,人的存在意义就在于成为自由人,成为更大程度上的自由人。这就是人的选择和超越的实质。
  道德自由是选择,同时任何道德选择也体现出主体的道德自由。但是,自由有两种不同的趋向,一是积极的自由,一是消极的自由。积极的自由是超越,即不满足于现实存在状态的、向上的自由选择。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自由才跟超越不可分割。或者说,只有积极的自由才是对现存条件的脱离和超越。而消极的自由则是一种沉沦,它是人失去生活信心、缺乏生活热情而导致的结果。消极的选择还表现为顺应现实,不敢或不愿努力去改变现实。
  无论是积极的自由,还是消极的自由,都是个人独立自主地自我做出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都获得了自由,都表明他们以自由的方式存在。但是,作为人的本质规定性,自由应当是积极的、向上且致力于改变现实的,而不是消极的、沉沦的和宿命的。一个人无所作为,对现实不愿加以主动的作用和影响,听天由命,任凭命运去摆布,将自己完全投入必然性、决定论的包围之中,这样的自由是将人引向虚无、引向无意义、无积极作用的存在。
  真正的自由是人的存在所不可缺少的要素,它是一种有积极意义的自由。这样的自由选择立足于改变现实、变革现实、致力于最大限度地超越一切已有的存在,向新的更高级的、更完善的自我趋近。积极的自由是一种创造,是人的能动活动和积极的作为,是索取和探险,向现实挑战,争取更大程度的自由。所以,积极的道德自由增加人的存在意义,为人的存在提供崇高的目的,提高人的价值和地位,把人引向空前的新境界。人只要积极地自由创造,他就会对一切充满信心、充满激情,一切创造力皆出于他的自由超越所产生的内趋力。
  每个人被抛入到世界上来,成为世界之一分子,被置入一定的客观环境和条件下。于是,他便成了独立的、有自主意识的个体,即实体性的存在单元。他有自我做出决定的能力,有自由选择的天赋权利。但是,人的道德自由应当把人引向真正的人的存在,而不是把人引向动物的存在,更不是把人引向无情无欲、惰性的自然存在。人的存在是一种永恒的创造,而不是静止不动的物或废料。所以,人应当争取积极的自由,而不能利用自己的自决权去消极地无所作为。
  真正的人的存在是积极的道德自由,是超越,是不满足于现实。所以,当他们在政治领域、道德生活以及私人活动范围内感到不自由或感到不够自由的时候,他们就会利用个人以及与他人合作的理性力量去争取更大的自由,去冲破一切不合理的限制和人为的规定。当封建政治不能充分保障人们的权利,使人们没有行动自由时,人们就会起来反抗,推毁这种政治、倒毁这种制度,去建立能保证每个人的自由和人权的新秩序和新政治。如果道德不能适合时代的要求,成为个人行动的人为枷锁和镣铐,人们就要废除这种道德,反对过时的传统。如果个人的人格尊严、私人活动自由被人损坏时,人们就有权保护自己,进行适度的自卫。所以,自由选择作为一种超越,还意味着反对一切不必要的限制,意味着废除个人自由不需要的秩序、传统、习惯和环境。超越是向我们满意和希望、意向的目标接近。只有这样,个人才是真正的充满内容的实体,是有意义的存在,是重要的存在单元,而不是可有可无的装饰。
  
  (四)个人道德自由与责任
  
  人生来是自由的、独立的实体、存在单元,但人又是注定要负责任的,这包括对他人、对社会和对自己负责。而个人在自由行动时对他人承担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表面现象,其真正目的是加入人的永恒存在。
  道德自由与责任是密切不可分割的。既然人的任何道德行为都是自己选择的结果,那么在道德上,人始终就是自由的,是自己决定自己的一切。道德选择只有选择范围大小的问题,不存在能不能选择的问题。但是,既然自由选择是人自己主宰自己、掌握自己,那么个人道德自由选择应当是个人的事情,他人无权干涉。但是,正如黑格尔所指出的那样,个人道德自由不是任性的自由14。“自由正是在他物中即是在自己本身中,自己依赖自己,自己是自己的决定者。……只有当没有外在于我的他物和不是我自己本身的对方时,我才能说自由。”15个人被投入到世界上,不得不与他人发生联系,同他人不可分割。正因为这样,个人的道德自由选择就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反过来也一样,社会责任又保证个人有充分的道德自由。我不管选择什么都是由我决定的,只要我对社会负责,我自己承担自己行为的责任。另一方面,选择又要以一定的标准为前提。选择需要标准,选择总是按照某种标准进行的选择。而选择的标准也必须跟社会责任联系起来,因为选择标准不能是纯粹私人的,而应当在每个人之间有一个社会性的调节中介。
  人被投入到世界中,同时也就被投入到人与人的社会关系里。凡是我的行为都是我的自由选择,都是我内在地意向和同意的,即使我被迫这样行动,被迫执行别人的命令,也是经过我同意才可能的,它表示我愿意和选择了别人的命令。每个人的行为皆由他自身引起。因此,他必须对所发生的事情负责,决不能推卸责任,把自己的选择归咎于客观。对他人负责,就是对所有的与自己同类的存在物负责,从而也就是对自己负责。如果我被动员参加战争,并且征得自己同意去了,那么这个战争就是我的战争,我就应对自己所选择的战争负责。自由选择是绝对的,无限的,因此承担责任也应当是绝对的、无限的。我应对自己选择的每一个行为负责。不能因为责任而叹息,而反对,必须勇敢地承担。每个人都要对自由选择负责,哪里有自由选择,哪里便要负责任。
  在道德自由选择中承担责任包括许多方面。首先,个人应当对他人负责。道德自由选择即使主要涉及个人的行为,而行为后果也往往要关系到他人,关系到与他的行为有直接联系的其他个人。主体必须对这些他人负责任。当你想到自己的利益时,应想到直接触犯的他人的利益。例如,一个人想去行窃,这是他的自由选择,但他触犯了他人的合法利益,这样的选择就是没有对他人负责。当然,对他人负责,也要看他人的利益是不是应当的利益,即他人的利益是否触及他人的利益。但对他人的不正当利益有时候可以损坏,有时候却不允许以个人名义去损害。对贪污公款的人来说,他的利益是不合法的,但任何个人都没有权利去侵占他的这种不正当利益。个人尽管可以自由地选择,但应不触及他人利益。在这种责任的前提下,每个人都是绝对自由,不受限制的。
  其次,道德自由选择要对社会负责。自由通常直接涉及的不仅仅是少数几个有关的个人,有时候,它还要涉及整个社会。在这种情况下,主体应对整个社会、整个人类负责。例如一个战争狂发动一场核战争,这将导致全人类,导致地球上所有生命的灭绝。这样的选择就不是没有对某几个他人负责,而是对整个人类没有担负应有的责任。
  其三,个人的道德自由选择必须对行为本身负责。道德自由选择直接导致的是个人的种种行为的发生。既然主体自愿地选择了这样的行动,那么他就必须全身心地投入这种行动,他应积极参与自己自由选择的事情。如果个人选择了某项活动,但又不认真去做,这就是没有对行为本身承担必要的责任。我选择了战争,那么,我就要把战争当作我的战争,当作我的事业,全身心地参加、去做好。对行为负责还包括对行为后果的负责。任何行为都必然导致一定的后果,即产生积极或消极的、直接或间接的结果和后果。既然主体积极地参与并且自愿地选择了这种活动,那么他就应当对行为的后果负责。我不能只因为做了好事而要求得到奖励,做了不好的事就逃避惩罚。我选择了这件事,不管后果怎样,我都有不可推御的责任。
  最后,个人应对自己负责。作为一个人,他总要进行自由选择,在选择中保持人作为人、而不是作为动物或无机物而存在。因此,每个人在活动中必须对自己负责,把自己当作一个有生命的存在,当作活动中的那个现实人来看待。我可以选择去自杀或犯罪,但这样一来,我就把自己列入非人的存在了,我的行为会因此给我的父母、亲戚、朋友带来悲痛。由此我就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把自己抛到了人之外的存在类之中去了。我一出生,就是作为人而存在,就是作为父母的子女而存在,因而我的任何行动,任何选择都应保持我的这种存在,而不应当去毁灭这种存在。
  由此可见,每个人都是独立的存在单元,但绝不是孤立的个体,他为此应当承担许多责任。个人来到世界上既是自由的人,又要肩负重担。这就是每个人存在的真实现状。其实,在承担责任的过程中,个人也就实现了他的自由,因为个人选择是否承担责任,这本来也是一种自由。我做了不负责任的事情,这是一种自由选择的结果,同时我又不打算对此负责,这也是我自由选择的结果。只不过人作为人应当做出对行为负责的选择。在这种意义上,一个人的行为只要做到对自己的自由负责就够了。“个人向完整的个人的发展以及一切自发性的消除。”16
  一个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已体现出道德自由选择是有标准的。责任本身就是一种选择标准。如果一个人没有根据这种标准去选择,他就会在他人中间得到否定的评价,反之就会得到肯定的评价。正因为如此,所以,一个人是否对自己的自由负担了必要的责任是以他人的评价为外在标志的。但是负责任作为标准还是很不确定的东西,一个人要负责任,如果几种责任相互冲突,那么他究竟应当负哪一种责任呢?于是,我们还需要把这些责任统一起来,从它们背后找到更深层,更加基本的东西。这些东西才是选择的最高标准或深层标准,而负责任只不过是一种表层的选择标准。只有最高的选择标准才能将各种表层标准统一起来,加以合理的调节。
  在一定的意义上可以说,我们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价值意向进行选择,而从不会对别人怎样评价我们的选择和我们的行为看得很重要。但是,我们又不能完全不考虑他人的评价。我们总是以这种或那种形式去寻求别人对我们的选择和行为的承认与证明,寻求对我们价值的承认,即使这种承认,这种价值对我们的生命毫无意义。所以,我们通常把得到他人承认和赞同当作选择的直接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因为承担了各种责任从而与他人的利益相符合,才得到这种评价和承认的。所以,他人的承认主要是以负责任为选择标准的。但我们经常按照自认为正确而不管我们的邻居和同事说什么这种方式去选择,这又说明并非他人和任何承认都能充当我们的选择标准。所以,他人承认作为负责任的外在标志只是选择的表层标准而已。实际上,在深层意义上,我们是把我们的选择与存在的普遍客观趋势相一致当作最高标准的。
  在道德自由中,人一方面是自由的,力求不依赖于其余的存在,另一方面又力求使自己同它们发生联系。我们很想超越我们的过去,不想停留于过去所是的样子。但是,我们又不得不与我们的过去打交道,希望用现在和未来去补充它。我们对待他人的态度也是这样。我们既想使自己超越他人,出人头地,又要重视他们的承认。既要去承认和评价他人,又要想得到他人的承认和赞同。在这种超越和与他人相关的对立中,我们与作为人的某种存在意义相趋近。也就是说,当我在同人发生关系的过程中,我显露自己,暴露自身,进行自我选择,于是便达到了一种与他人不相同的存在(我的独特自我)。我的存在意义和存在价值就在这里,同时这种状况又使我把有意义和有价值(与作为人的普遍存在趋势相一致)当作我的一切选择标志。我希望后代永远记住我的名字,永远不忘记我,从而加入人的永恒存在,这就是我的道德自由选择的目的。人的永恒存在作为人的普遍存在趋势,就这样在我的自由选择和行为中充当了一个标准的作用。所以,我对他人承担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表面现象,我们的真正目的是加入人的永恒存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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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王贵明:马克思主义的自由个性与自由主义的个人优先性,《哲学研究》2001年第4期,第3-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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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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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黑格尔著:《历史哲学》,三联书店1956年版。
  [13] 何云峰:黑格尔论自由,《上海师大学报增刊》1999年11月。

1李燕:论人的发展与“积极的白由”,《山东师大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6期,第4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53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54页。
4雅赛著,陈茅译:《重申自由主义——选择、契约、协议》,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5何云峰、胡建:马克思的“个人自由观”探索,《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第3-9页。
6江大庆、迟有明:个人自由的现实性及其现实意义--析《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关于个人自由的论述,《现代哲学》2000年第4期,第42-46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页。
8王贵明:马克思主义的自由个性与自由主义的个人优先性,《哲学研究》2001年第4期,第4页。
9米尔顿·弗里德曼、罗斯·弗里德曼著,胡骑、席学媛、安强译:《自由选择——个人声明》,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10刘军宁、王焱主编:《自由与社群》,三联书店1998年版。
11黑格尔著:《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5页。
12《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04页。
13黑格尔著:《历史哲学》,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88页。
14何云峰:黑格尔论自由,《上海师大学报增刊》1999年11月。
15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83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77页。

本文发表于:周鸿刚、李进主编,黄刚、何云峰副主编:《理论经纬?2009》,合肥黄山书社2009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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