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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家庭问题社区干预的思考
时间:2008/7/18 14:15:55,点击:0

 

   社会转型时期的家庭矛盾和问题,需要各种社会支持系统的支持和援助,包括国家的正式支持系统和非正式支持系统。这是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 

  由于社会转型的变化和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婚姻家庭的变化和差异。以人们的婚姻关系为基础,以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形成的家庭,作为社会生活的细胞,极其敏感地反映了社会变化中的进步与成就,同时也反映了社会生活中的困难及矛盾。
  面对社会转型时期的家庭矛盾和问题,需要各种社会支持系统的支持和援助,这里包括国家的正式支持系统和非正式支持系统。如何替代单位组织发挥维护妇女及儿童权利的作用,是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
  2001年3月,天津市妇联和北京红枫妇女中心联合成立一个社区妇女活动中心进入社区,选定在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进行一个为期3年的实验项目,把研究婚姻家庭问题社区干预的一些理念运用到实践中,在充分发挥社会各种资源潜力的同时,实现各种社会支持系统的网络化、系统化、规范化、社会化。
  本项研究是从婚姻与家庭问题的社区干预需求状况和现有的社会支持系统为切入点,进行的问卷调查,是实验项目的前期研究成果。此次调查的对象为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内2个居委会中600名18岁以上的成年人口。调查采取入户访问的方式进行。共发放问卷600份,回收率为100%,有效率为100%。
  在被抽样调查的18岁以上人口中,男性占41.2%,女性占58.8%。女性被调查者的比例高于男性,这与男性的外出和流动性高于女性相关,同时还与60岁以上人口中女性比例高于男性相关。被调查对象平均年龄52.42岁,年龄主要集中在36—55岁,该年龄段人数约占总人数的42.6%。在业者占28.5%,失业、下岗和内退者分别占4.4%、19.0%和2.5%,离退休人员占39.7%,其他占6.1%。被调查在业者中工人的比例最大,占54.3%。被调查者的收入也低于天津市的整体收入水平。这部分人婚姻的主要特点是“在婚中的初婚”和“未婚中的丧偶未再婚”等两种情况。
  调查的主要发现是:
  1.滞后婚恋观和先进生育观的反差
  中国传统的择偶方式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把婚姻自由作为家庭制度固定下来,由父母包办的婚姻自50年代起在城市已不多见。然而,这次被调查的夫妻,婚姻属于自由恋爱的只占32.4%,朋友或同事介绍的占40.6%,父母或亲友介绍的占25.2%,其他情况的占1.9%。他们初次婚姻的决定权是以本人决定为主,并征求父母意见为辅。除恋爱观外,人们的头脑中婚姻观念也很陈旧。在600名被调查者中,有2/3的人(400人)非常同意和基本同意“婚姻应从一而终”,有一半以上的人赞成“男主外,女主内”,有近1/4的人认可“父亲是一家之主,全家都应听他的”,有72.1%的人认为“家丑最好不要外扬”,有55.3%的人认为“女人应优先保障丈夫和孩子的发展”,甚至有26.2%的人持“挨打事小,家庭完整事大”的观点。
  与这种滞后婚恋观形成明显反差的是,中国人几千年恪守着“多子多福、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的传统生育观念,被“生男生女都一样”和“夫妻可以不生育”的生育观所替代。在这次调查中,非常同意和基本同意后两种观点的人,分别占被调查总数的93.5%和63.6%。
  2.婚姻关系稳定,冲突在家庭内化解
  为了充分反映婚姻关系,我们在调查中用了大量的客观指标,如家务劳动分工、家庭财产以谁的名字登记、处理家庭事务由谁做主及夫妻之间的吵架情况等。在家务劳动分工中除买粮、买煤等重体力活由丈夫承担外,做饭、洗碗、洗衣服、收拾屋子、卫生和日常家庭采购及照料孩子等家务活动,主要由妻子承担。在以住房为最有代表性的家庭财产名字登记上,除去“不适用、不回答”者外,回答丈夫多的占61.3%,妻子多的占14.7%,夫妻差不多的占3.5%。其次是家庭存款的名字登记,以丈夫多、妻子多和夫妻差不多的比例分别为33.6%,28.4%和25.3%。
  就在大部分妻子既要承担一份社会工作,又要担负着繁重家务劳动的过程中,她们却对目前的家务分工和家庭关系满意度很高。具体调查结果是,女性对目前的家务分工表示很满意的占40.6%,比较满意的占45.5%,两项加起来的比例是96.1%,她们对家庭关系表示“非常满意和基本满意”态度的比例分别是58.4%和30.2%,分别高于此项调查的总体水平。调查中很多人认可“男主外,女主内、女人应优先保障丈夫/子女的发展”等观念。这也是今后研究妇女婚姻地位时,应予以重视的方面。
  当问卷问到“夫妻之间是否有吵架现象”,回答“是”的占30.9%,回答“否”的占69.1%;在回答是有吵架现象的被调查者中,75%属于偶尔争吵,只有1.7%的人属于经常争吵;在这些有吵架现象的夫妻中,通常是由夫妻双方互相引起的比例较大。调查结果表明,这个社区家庭的婚姻关系普遍为稳定且满意型。
  另外,面对家庭的矛盾和冲突,如何进行婚姻调适,为此我们在调查中设计了“如果您家出现矛盾,您通常的做法是什么?”20个多项选择题,让被调查者有足够的回答空间。但问题的回答相对集中在五个方面,按所占比例的顺序是:出现家庭矛盾,通常的做法是“谁也不找,自己忍着”比例最大(占41.8%),其次是“积极与对方沟通”(占41.2%),第三是“找自己的亲属”(占11.8),第四是“找邻居”(占8.2%),第五是“找对方亲属”(占7.2%)。由此可以看出,当家庭出现矛盾时,首先是化解在家庭内部,当矛盾难以在家庭内部解决时,人们一般会求助于双方的亲属和近邻。这是合乎一般情理的做法。一般矛盾在家庭中“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是可行的,但发展成家庭暴力这种特殊矛盾时,家庭内部和家庭以外的亲属和邻居的救助,就是勉为其难,作用有限了。
  3.对家庭暴力认识模糊,社会干预需求低
  在这次调查中,有72.1%的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有84.8%的人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有51.5%的人认为“宁拆十座桥,不拆一桩婚”;还有26.2%的人认为“挨打事小,家庭完整事大”。因此,许多受害者难于向外人或外界启齿求助,而家庭之外的人们也感觉不易介入或干预。
  另外,在什么行为算家庭暴力上,很多人的认识也模糊不清,如这次问卷中列12项暴力行为让大家确认,有“打、砸、踢、推搡以及强迫发生性行为”的明显暴力,被调查者认为算家庭暴力,有“愤怒争吵,甚至大叫”、“争吵中说一些侮辱性的话”及“控制对方的经济收入、限制对方与异性交往”隐性的家庭暴力,大部分人认为不算,还有为数不少的人表示说不清。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为妇女和儿童,也有老人。在访谈中许多受害者谈到:他们不仅要忍受身体和情感上的痛苦,而且每天都生活在一种恐惧之中:因为暴力行为会不断地发生,施暴虐待者就是他们的亲人;他们无法躲避也无处可去;因为施暴场所就是自己的家。而我们这次调查反映,“遇到婚姻家庭问题寻求社会帮助”的人只占被调查总数的2.7%,如此低的社会需求,除上述分析传统观念深刻影响之外,调查发现对有关社会机构缺乏了解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人们对居委会、派出所、妇联、律师、法院、检察院和“110”比较了解,对政府办的法律服务中心、其他民间组织和传媒舆论的作用就不太了解了。
  调查结果显示,婚姻家庭问题是非常复杂且普遍存在的,而且大量是一般性的矛盾。这些问题的解决,除特殊情况需要司法部门干预外,大部分是需要通过社会干预机构如居委会、派出所和各种社会组织等进行调解和帮助。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应树立全新的社会性别平等观念。只有在各种社区支持系统中,特别是在保护妇女人权起着决定作用的司法部门和工作人员中,都树立起全新的社会性别平等观念,摒弃陈旧的男主女从的观念,家庭问题才有可能得到公正的解决。因此,在全社会,在社会支持系统中,在公检法机构中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社会性别意识培训,帮助他们树立起家庭中夫妻平等的观念,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开办婚姻学校。在婚姻学校中,为新婚期、老年期、单亲家庭,以及即将离婚的夫妻开展不同的教育活动或讲座。通过教育培训,向社区中传播民主平等的现代家庭新模式;同时对社区各种支持系统的不同人群进行性别平等意识培训,提高这些支持系统干预家庭问题的能力,实现社区干预的多元化、系统化及网络化。
  普及法律知识,加大维权力度。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尤其是加强对《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的宣传,把反对家庭暴力和妇女维权工作落到实处。
  提倡志愿者互助,建设群众自己的组织。运用社区人力资源,开展多种志愿者活动,促进妇女的成长与发展。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以往曾有占被调查总数34%的人,参加过志愿者活动,分性别情况看,男性占35.2%,女性占33.1%。这是我们开展互助活动的有利条件。同时在问卷被调查者提出的64条建议中,有1/3的人倡议,在我们自己的社区中,建设自己的群众组织,为维护妇女的权益和家庭的稳定办实事,办好事。
  呼唤妇女非政府组织健康发展。满足不同妇女群体的多样化需求,仅靠政府和既有的较为单一的妇联和居委会组织是远远不够的,社会呼唤妇女非政府组织尽快健康发展,已成为必然。

http://www.china-woman.com/gb/2003/12/22/zgfnb/lxlt/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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