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9日《新快报》报道,跟学校只有一墙之隔,但16名小学生却因非“地段内学生”不能就近入学。他们的家长以广州黄埔区教育局违反义务教育法为由,将其推上被告席。黄埔区法院判定黄埔区教育局的做法并无不当。 该官司的实质,是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就近上学”规则和黄埔区教育局的只管辖区内学生入学的规则的冲突。显然,单独看二者都是合理的。黄埔区教育局无义务解决非辖区学生入学问题,因此有权拒绝那些虽与学校一墙之隔但非辖区学生的入学要求;而在义务教育法的规则下,那些“一墙之隔”的学生理当就近入学:这个“就近”显然是地理上的就近;一旦与行政区划的“就近”不相吻合,学生的就近入学权利就会受到损害。面对这样的冲突,法官采纳不同的规则,也就会有不同结果。依据当地法院判决结果看,他们采纳的是后一个规则:教育管理部门的行政区划规则。 按照低层法规服从高层法规、地方法规服从全国性法规的原则,我们可以质疑黄埔区法院的判决。无论如何,义务教育法应该是涵盖了教育管理法规的。但是,如果法院支持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也会导致新的问题:虽然部分学生的权益获得了保障,却又可能给学校带来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因为我国目前的公立教育系统都是按照行政区域管理的,教育经费等也是按照这一模式进行分配,打破教育的行政区域化管理模式,必然引发连锁反应,例如导致辖区内学校的不满,要求增加经费,而支付教育经费的行政区域政府也会因此而不满,这将涉及多方的利益和权限的争执。 在传统格局下,一些教育机构往往利用行政区划性管理体制,通过征收高额借读费等为学校创收,这还只是教育管理行政分割的浅层面危害。更大的危害是,由于行政区域化的财政支付办法,导致地域性教育投入的贫富不均。在经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有雄厚实力支持教育事业;而落后地区,可能连教师工资都拖欠,更别说教育设施投入的严重不足。这就严重制约了经济落后地区和不注重教育地区人口素质的提高并产生马太效应,由此导致对公民平等教育权的损害。 在市场经济时代,受教育权的公平成了人与人公平的最核心因素,而行政区划性的教育经费管理模式显然制造了不公平的教育环境。早就有专家呼吁建立由国务院统一的教育投入机制,否则无望打破教育的地域性和行政区划性不公平。 每年发生的高考移民现象,其实也根源于教育机会和权利的地域性和行政性的割裂。所以,广州的这起简单案例,已经暴露了现行教育管理体制存在的巨大缺陷。这样的缺陷,不可能谋求在广州地区的单独解决,必须从更广泛的层面来改进。 (刘显东) http://www.cyol.com/zqb/gb/zqb/2003-09/24/content_738894.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