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公开拍卖机动车拍照是否违法: 1)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实施日期】1991.05.06),明确规定:“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制发的证件、牌照,有经费来源的不准收费;无经费来源的可酌收印制工本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决定制发的证件、牌照一律不得收费。”。按照这个规定,似乎只应该收成本费呢。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无效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与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提交的资料记载的内容与机动车不一致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 (五)机动车属于走私、无进口证明、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或者套用国产车目录的;(六)机动车未获得国家生产许可的; (七)机动车为右置方向盘或者将右置方向盘改为左置方向盘的; (八)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属于利用报废车辆的零部件拼组装的; (九)机动车检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 (十)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那就是说,除了这些不予登记的情况之外,都应该予以登记。而上海市的做法,明显表明,拍不到拍照就不能登记。这跟公安部规定的应该登记的范围不相同了。 3)买了汽车如果拍不到拍照就不能行使,这是否侵犯了人权。因为购买了汽车,我是汽车的所有人,我怎么使用它,是我的基本权利,只要我遵守法律。否则,我不能合法使用我的所有物,那我的人权在哪里呢?而人权是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障的。 4)当然作为省级政府,可以指定相应的法规,规定机动车牌照要拍卖。但不能出现违背1)2)3)里提到的法律法规啊。 不知道,我的疑问是不是有道理? (法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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