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 在上海设江海关,同时设置江海关监督,专司海船税钞,以内务司司员监收。江海关始设于松江府华亭县漴阙(今在奉贤县境内)。 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 按清政府户部指示,颁行《江海关船料则例》,按“梁头”(帆船构件)长短征收,从7尺到1丈8尺,分12档。 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 江海关因公廨狭窄,移驻上海县城宝带门内(今南市小东门)。海关署设在察院场即旧巡按署,后移驻邑城(今南市)。其业务辖区包括当时江苏省所有出海口,下设24个分卡,分布于苏、松、常、镇、淮、扬六府和泰州、通州。在上海县城东门外告示牌上列有船货进出征税简则。 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 江海关颁行《江海关税则》,税分衣物、食品、用品、杂品四类,具体内容详刻木榜,竖立关口。清政府授权海关监督可“酌量增减定例”。 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 江海关税收甚微,清政府仅委托上海县就近协理。 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 清政府为遏制西方商船北上贸易,禁止在上海口岸从事南洋贸易,但东洋贸易照常。 雍正三年(1725年) 经奏准,江海关税务由分巡苏松道朱一凤监收。江海关正式成为地方性机构。 雍正八年(1730年) 清政府将分巡苏松道改称为分巡苏松兵备道,移驻上海,以加强江海关关区的巡缉。 乾隆元年(1736年) 太仓并入苏松,分巡苏松兵备道又改称为分巡苏松太兵备道。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 清政府只准西方商船在广州口岸通商,下令江海关、浙海关、闽海关只管理中国海船进出口税务。 乾隆五十年(1785年) 清政府颁行《关税规则》,禁止钢铁出口,对来往东洋和南洋船货,分别减税40%和50%。江海关据以制定《查验航海船舶关税税则》和《禁止章程》。 道光十八年(1838年) 江海关在南关(今南市)1次查获鸦片41000余两。 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 五月中旬 英国公使凭藉中英《南京条约》编制税则,分出口货和进口货两表,迫使清政府同意,六月二十五日(7月22日)在香港公布,八月十五日(10月8日)经清政府签发施行,规定关平银为计税单位。这是第一部不平等的协定关税税则,从此中国丧失了关税自主权。 九月二十六日(11月17日) 上海正式辟为商埠。江海关为了监管外轮,设盘验所于洋泾浜北岸(今延安东路外滩)。 同月 江海关在开埠后,首次从3艘英船上共查获鸦片120余箱。 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 道台宫慕久应英领事巴富尔(G.Balfour)的要求,为便利英商报关,设江海北关于北门外头坝(今汉口路外滩),办理洋商征税事宜,俗称新关。原有海关(今南市小东门外)改称江海大关,办理华商海船进出口税务。 江海关业务辖区,沿海自浙江省乍浦至山东省黄河老口;沿长江至南通狼山。下设南卡于黄浦江烂泥渡;北卡于苏州河新闸桥,以及长江北岸天生港分卡,共三处。 英领事公告,划黄浦江自县城(今南市)至吴淞口为港区;苏州河口至洋泾浜为洋船停泊区。 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 清政府批准洋船从事沿海运载土货,沿途免征厘金。国家和地方因而蒙受损失。 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 二月初四(3月8日) 发生了3名英国传教士擅自去青浦传教,与当地漕船水手发生冲突的青浦事件。英领事阿礼国(R.Alcock)下令停缴关税,不许漕船出海,并要求押解10名漕船水手至江海关门前示众,清政府屈从之。 咸丰元年(1851年) 七月二十日(8月16日) 道台吴健彰颁布《海关规则》10条。商船进出口申报程序:进口,将船牌交存领事馆;纳税毕,发红单,以领回船牌出口。 七月二十三日(8月19日) 英领事抗议道台放任无约国商船不缴税自由进出,并声明不再维护关税。全年未缴税鸦片22596箱,约值1200万两关平银,其中英商怡和洋行占三分之一。 咸丰二年(1852年) 太平军逼近上海,清政府为筹措军饷,在吴淞设沙钓船稽征局,征收船料。 咸丰三年(1853年) 八月初五(9月7日) 小刀会占领上海县城,道台吴健彰被擒。英、美、法领事宣布中立,通知江海关不能继续在租界办公。次日,愤怒的上海人民捣毁了江海北关大部分办公楼,并把搜获的枪枝交给小刀会。英国侵略者以保护为名,马上从停泊在黄浦江中的“斯巴达人号”军舰上调集士兵武装占领江海北关。 八月初七(9月9日) 英、美领事分别发布《申报纳税暂行条例》,实行领事代征制。道台于9月7日已表示同意。 九月初八(10月10日) 道台吴健彰重返上海,竟要求各国领事承认其上海道台兼江海关监督的地位。战乱中,关印失落。吴健彰就请江苏巡抚许乃钊和两江总督怡良,奏准咸丰皇帝向常州督粮通商借官印应用,在发出关税征收事宜仍按旧例办理通告的同时又照会英国领事,要求允许由中国征税。英国领事阿礼国收到照会后,当天予以拒绝。 九月十六日(10月18日) 吴健彰向英方催缴税款,英方藉口无约国商人不缴税,江海关独向英商催缴税款,是“敌对行为”。 九月二十四日(10月26日) 吴健彰在停靠陆家嘴的“羚羊”、“羊神”两艘旧兵船上设临时水上海关,得到美、英领事承认。28日起终止执行《申报纳税暂行条例》。 九月二十七日(10月29日) 奥地利船“罗伯特”无视“水上海关”,未缴税擅自离港。法、英、美领事也先后效行,宣称其船货不再纳税,任意进出。 九月底(10月底) 吴健彰欲回江海北关(汉口路原址)办公,遭英领事拒绝。 咸丰四年(1854年) 元月初(2月初) 吴健彰照会英、美、法领事,在租界外苏州河北岸设临时海关。6日,获领事承认。9日,临时海关正式办公。当天,英船在吴淞口外装生丝2000包,茶叶8000箱,未税驶离。吴健彰向英领事提出质疑。 元月十六日(2月13日) 江海关派员上英船遭打,无法检查,请领事代查,被其拒绝。18日,吴健彰提出,华船由我方检查,洋船由领事检查。 二月二十七日(3月25日) 吴健彰决定设内卡于白鹤渚和闵行,向华商课税。5月9日,英、美、法领事反对,同日放弃设内卡。 三月初六(4月3日) 某外国人带一女伴在泥城滨跑马场附近散步,和清兵发生冲突,另外一些外国人闻讯携械赶来帮同格斗。英国水兵向清军开火,清军还击,同时美国人也开炮轰击清军。这一偶然事件,成为泥城之战的导火线。次日继续扩大事态,在英、美军队夹击下,清军支撑不住,退到静安寺一带,清军失败告终,加快了英、美、法等国势力对江海关的渗透和控制。 五月二十日(6月15日) 英领事阿礼国看到海关陷于瘫痪,威胁着英国的利益,向中国政府提出聘用洋人“改良”海关行政,允许在租界设关,由英军保护。 五月二十六日(6月21日) 美公使麦莲(R.M.Mclane)去昆山会晤两江总督怡良。怡良指示道台与英、美、法领事协商改组海关事宜。29日达成协议,签订《江海关征税规则》,由三国各推一人帮办关务。 六月初十(7月4日) 吴健彰敦促英、美、法领事推荐人选,帮办关务。 六月十二日(7月6日) 三国领事通告,由英国人威妥玛(C.T.Wade)、美国人贾流意(L.Carr)、法国人史亚实(A.Smith)为司税,组成关税管理委员会。从此江海关行政管理权旁落。 六月十八日(7月12日) 关税管理委员会在苏州河北岸的临时海关开始办公。所有进出口船舶,都须在该处办理报关手续。后迁至南京路江西路口。 闰七月十九日(9月11日) 英领事通告,在执行《申报纳税暂行条例》时所缴期票一律注销。九月十八日(11月8日),美领事发出同样通告。美商欠479100两关平银,英商欠478300两关平银,其他洋商欠290500两关平银。 咸丰五年(1855年) 四月十五日(5月30日) 威妥玛请辞,英领事派李泰国(H.N.Lay)于四月十七日(6月1日)接任英方司税。 同年 李泰国以缓解战乱和海盗导致的海运和贸易困难为由,推行暂时性的“免税证”(免重征凭证)措施。 咸丰六年(1856年) 吴健彰下令查扣私运进港鸦片,江海关扣下25箱,英商货主煽动群众闹事,英、美、法领事对司税李泰国提起越权控诉。后道台同意每箱征20两,方告平息。 同年 洋货滞销,李泰国为照顾洋商,实行“存票制度”,规定洋货在三年内销不出去,可以退运,准予退税。该制度后被订入中英《天津条约》。 咸丰七年(1857年) 清政府建成衙门式(古庙式)江海北关办公楼于今汉口路外滩。 咸丰八年(1858年) 五月十六日(6月26日) 李泰国受命列席议订《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的会议。十月初三(11月8日),此税则在上海签订并颁行。该税则正式确立了不平等的值百抽五的低关税税率;规定一关平银折合6先令8便士;海关行政,各口划一办理;确定子口税率,“一切照旧轻纳,不得加增”;首次允准鸦片以“洋药”名义,合法进口。 同年 《天津条约》规定海关有权处理逃税,遭到上海英商和香港商会反对。 咸丰九年(1859年) 李泰国向上海道台提出,各口(通商口岸)以上海为模式,建立划一的海关,各关洋员,由李选定。南洋通商大臣何桂清只许他保举,由监督延请,李极力抗争,并得到英公使卜鲁斯(F.W.A.Bruce)支持。最后议定募用洋人上海先行,《上海章程》各口仿效。从此海关人事权为洋人篡夺。 四月二十一日(5月23日) 何桂清指派李泰国为总管新关的总税务司。六月二十四日(7月23日),李泰国指派德都德(H.T.Davies)为江海关司税。二十七日(26日)改为税务司。洋关税务司制度正式形成。美、法二司税领取退职金后辞离,三国关税管理委员会自然消亡。 何桂清派李泰国去广东,以上海为范例,开办粤、潮两海关。 同年 江海关开始编制洋船及其进口货物的统计,逐日公布。 咸丰十年(1860年) 太平军推进上海,道台吴煦准许停泊吴淞的鸦片船具保进港。 八月十七日(10月1日)起,江海关执行条约规定,通商口岸关税收入的五分之三按季摊还英法联军赔款。 十一月二十一日(1861年1月1日) 江海关施行《长江航运临时章程》。3月,英单方面公布《长江各口通商章程》,清政府拒绝批准;9个月后,中英达成协议,经改订颁行。 十二月初十(1861年1月20日)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加委李泰国为总税务司。 咸丰十一年(1861年) 英领事对已征关税的进口鸦片“只能在上海销售,一经离上海,听凭政府征税(内地税)”的规定提出反对,并出面阻挠华商纳税。 清政府欲捕住在租界的鸦片私贩骆某,英领事不准进租界捕人。 李泰国以伤为由,请假回国。6月30日总理衙门批准由李泰国指派江海关税务司费士莱(G.H.Fitz-Roy)和粤海关赫德(R.Hart)共同代理总税务司职务。 六月初十(7月17日) 英、美、法等国反对“土产运往通商口岸须领免税证办法”。同日,清政府取消土产免税证。 六月十五日(7月22日) 江海关颁行《土产从内地经通商口岸外运章程》。英商以未经英国同意,提出抗议。 赫德把总理衙门委托购船的指示,函达李泰国,李在英积极购船募员。 同年夏,赫德经恭亲王批准,将用于洋货的存票制度扩大到土货,凡三个月后(后改为一年)运去国外的也准退税。 八月初四(9月8日) 清政府与各国公使商定《土产沿海运输征税办法》。 八月二十六日(9月30日) 税务司费士莱建议,长江运来的外销茶丝,存入关栈,免缴关税。四年后,江海关实施《茶叶管理章程》。 十月初二(11月4日) 江海关颁行《土产复进口关税章程》。 江苏巡抚薛焕奏称,洋船驶入长江,上海关税立即减少,减厘捐甚多,所增新税无几。 同年 李泰国施行《沿海贸易法》,规定外国商人在一个口岸纳税后,可在沿海各口岸自由出入。 同治二年(1863年) 李泰国未得清政府授权,擅自与英海军官佐阿思本(S.Osborn)签订13条合同(简称“李阿合同”),规定阿思本为“舰队司令”,并只承认李泰国传达的指示等。 二月十二日(3月30日) 江海关执行李泰国发下的通令:告诫海关员工不得持有船舶所有权,不得作船董或进出口货物的代理人,不得涉及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否则开除。 三月二十二日(5月9日) 李泰国销假回上海,带回关于治外法权咨询结论:海关有权没收私货,而罚款则通过领事。由英公使转告上海领事照办。 李泰国为恭亲王不批准“李阿合同”,去北京与大臣们持续争辩达5个月。清政府仍不予批准。 七月三十日(9月12日) 赫德受总理衙门任命为江海关税务司,兼管汉口、九江、镇江和宁波诸海关。至翌年1月9日调离,在任近4个月。 十月初五(11月15日) 总理衙门免除李泰国总税务司职务,委任赫德为其继任(驻上海),限定李泰国于4个月内移交完毕。 十月二十日(11月30日) 洋商和领事多年要求建立港口警察,经清政府批准,江海关向英国招聘警官。 同治三年(1864年) 元月初十(2月17日) 总税务司署通令各关将1863年贸易统计寄交江海关。各关都成立总储房。每3个月江海关编制贸易统计一份。 二月十五日(3月22日) 税务司狄妥玛(T.Dick)建议设置关栈,6月22日,经总税务司批准。 恭亲王指示,总税务司署应由上海移驻北京。6月18日第七号总税务司通令起,都在北京签发。 同年 赫德拟订《通商各口募用外人帮办税务章程》,规定税务司只对总税务司负责;洋员的征募、调派、撤换,都由总税务司决定等,加强了洋人对海关人事权的全面控制。 同治五年(1866年) 根据总税务司署指示,江海关试行办理各国驻华使节以及外侨的邮件。 同治六年(1867年) 三月二十二日(4月26日) 按总税务司署令,江海关所有船只,首次悬挂绿底黄斜十字、中镶蓝色三角龙旗的海关旗(李泰国在伦敦购船时决定)。 清政府批准上海试行会审公廨制,审理没收以及罚款案的申诉。翌年五月(6月)公布《会讯章程》8条。 同年春,由于舱单规定含糊,被不法商人屡钻空子,清政府取得各公使同意后决定,凡申报不实,经领事同意,江海关可予处罚。 同治七年(1868年) 七月初五(8月22日) 江海关按总税务司署令,主持上海、香港二商会商讨凭保结先结关的问题。赫德指示,外商保结须经领事签证,并每年重新登记。这是轮船常年保结的开始。 七月二十六日(9月12日) 普鲁士公使同意“舱单须在24小时内订正,否则处银500两以下罚款”的规定。 同治八年(1869年) 四月十三日(5月24日) 法公使照会,借口税重导致钟表走私严重,要求减免。税务司、总税务司都支持此项要求,清政府不予同意。 同治九年(1870年) 各条约国同意缴纳吨税,清政府准许洋船在沿海航运。总税务司署颁布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各关征免洋商船钞章程》。 同治十年(1871年) 九月十九日(11月1日) 江海关对复出口货物实行派司制,分原始派司、分派司、土货派司三种。 同治十二年(1873年) 九月初七(10月27日) 江海关负责统计的总储房连同印刷所,划归总税务司署直辖的造册处。 十月二十六日(12月15日) 总税务司赞许江海关帮办柏卓安(J.Meleavy Brown)历时9个月,审察各项工作,写成《江海关总务课办事规程》,并要求再行细究补充上报。翌年,柏卓安写成《江海关总务课业务制度报告》。 同治十三年(1874年) 根据《烟台条约》规定,租界内停征洋货厘金;华商运洋货去内地也享受子口半税待遇。 光绪三年(1877年) 元月初一(2月13日)起,应德国要求,江海关许可存票抵缴关税或兑付现金。6年后,江海关规定,正税存票只能用以抵缴正税,半税存票只能抵缴土货复进口半税。 十月二十二日(11月26日) 总税务司署颁发《江海新关内班诫程》,指示各关暂为试用。 光绪四年(1878年) 五月二十九日(6月29日) 江海关绘制《上海口岸平面图》,标明泊区自吴淞口至小东门外滩。吴淞沙钓船局在泊区外。 七月二十四日(8月22日) 江海关试办寄信官局,造册处印制第一套邮票,故称“海关大龙邮票”,分别在六月(7月)底至八月(9月)初发行,并收寄华洋公众邮件。 光绪六年(1880年) 签订《中德条约》,规定上海试办关栈,并订明凡卸下未列舱单货物,应作舱单不实论定。 同年 税务司贺璧礼(A.E.Hippisley)详核并删改《江海关新关内班诫程》,编成《江海关理事程式》。 光绪七年(1881年) 二月十一日(3月10日) 江海关规定洋船在吴淞口外卸货,须经江海关许可,并接受监管,违者处罚。 光绪八年(1882年) 赫德来江海关开创关栈制度,并草拟试办章程,拟以英商公和祥和官办招商局仓库为关栈。清政府排除洋商仓库,选定了招商局。五年后,规定商人可在纳税和存关栈间,任择其一。 光绪九年(1883年) 六月十三日(7月16日) 英商夏普发现其洋行内有空白土货复出口证,告知税务司。追查发现华籍关员何某窃取了219张(合关平银1408两),将何押解衙门。 光绪十二年(1886年) 十二月初八(1887年1月1日) 总税务司署鉴于上海是最大的鸦片复出口港,授权江海关,规定进口鸦片一律存入关栈,缴付关税后,签发转运准单,以加强鸦片复出口的管理。 光绪十三年(1887年) 帮办马士(H.B.Morse)从纽约视察关栈回来,结合上海实况,草拟一套关栈章则。 十一月十八日(1888年1月1日) 江海关试办关栈,公布《关栈试办章程》。德籍“纳卡”轮为第一艘按章程卸存关栈的船只,共进口货物389件,可暂不缴税,计关平银713余两。以后关栈制度推广到各口岸。 光绪十四年(1888年) 六月(7月) 小结试行关栈半年情况,利用率只占进口货3%,归结为“税负轻、销售快”。税务司裴式楷(R.E.Bredon)反认为,华人垄断,限制了关栈的发展。 十二月初一(1889年1月2日) 江海关购置第一艘轮船“平青”号,作联系江海关关区各灯塔用。 光绪十五年(1889年) 元月三十日(3月1日) 经南洋通商大臣批准,颁行《江海关查验官商各小火轮章程》。 九月初七(10月1日) 加拿大邮船公司请求在吴淞口作业和到埠前预验出口货,税务司义理迩(H.M.Hillier)批准这一请求。 光绪十六年(1890年) 元月十七日(2月6日) 法国邮船公司要求给予与加拿大邮轮同样的待遇,江海关特订《停泊吴淞邮轮下货章程》。翌年元月十一日(7月16日),经总税务司署批准。 十一月二十日(12月31日) 江海关规定机器织布局的机制产品内销应征进口税,免子口半税;外销征出口税。 同年 清政府成立邮政局,仍附属于海关。 光绪十七年(1891年) 八月十二日(9月14日) 江海关查获轮船走私进口军火35箱,系金陵关某外籍帮办趁休假路过香港时,代哥老会采购。十四日(16日),道台聂缉椝亲来查询。二十四日(26日),该帮办被捕,英国法庭判其徒刑9个月。道台对此不满。 光绪十八年(1892年) 二月二十四日(3月22日) 江海关样品间筹设就绪。 四月(5月) 两江总督刘坤一接见税务司裴式楷等5人。翌日,刘坤一来江海关回访。 光绪十九年(1893年) 江海关建成西式有方塔的办公楼,该楼于1924年拆毁。 同年 江海关有条件地开始建立往温州、宁波的红箱制度(已税零星洋货,转运他口时,放入红色小箱,达到免重征的措施)。 光绪二十年(1894年) 六月二十五日(7月27日) 清政府对日本政府严待华商采取对等措施。江海关规定,日商不得去内地贸易,违者将货没收。 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 六月二十八日(8月18日) 道台黄祖络要求江海关水上巡视从苏州河口至新闸桥的河段,以维护通航。 七月十五日(9月3日)和二十一日(9日) 江海关按《马关条约》分别颁布洋商和华商《来往苏杭沪通商试办章程》。26日,苏州和杭州先后辟为通商口岸。八月十三日(10月1日),苏杭设关征税。 九月初三(10月20日) 税务司贺璧礼(A.E.Hippisley)受命去苏州,配合清政府官员谈判,划定苏州租界;十月初二(11月18日)去杭州谈判租界划定。 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 经光绪皇帝批准,正式开办大清邮政。江海关受命兼办地方邮政,税务司雷乐石(L.S.Rocher)兼任邮政司。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 二月初九(3月1日) 清政府以厘金举债。闰三月初一(4月21日),委托江海关征收厘金,并解缴偿债。 江海关颁行《修订长江通商章程》,准许海轮驶入长江限至镇江。 四月十八日(6月6日) 清政府批准英国轮船途经内港的要求,并指定江海关管理签发内港执照。 下半年起,因白银贬值,江海关增发关员薪水。洋员内勤增一倍,外勤增三分之二;华员仅增二分之一。 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 二月十四日(3月26日) 道台李光久和英、法两租界当局议定,委托江海关代征码头捐,二月二十一日(4月1日)开征。两租界当局将已征款项移交江海关。 江海关在吴淞口外中宝沙设检疫站。 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 英商向江海关申请批准英籍“黄河”轮来往于上海和定海间。税务司雷乐石支持,上海道台余联沅犹豫,宁波道台以越出规定,不予同意。 三月初八(4月7日) 江海关绘制《黄浦江泊区各段码头界图》,标明下界为洋泾浜,上界为县城西门外(今南市区)。 四月初(5月初),“黄河”轮擅自进出定海,构成违章,被宁波道台扣留。江海关税务司史纳畿(J.F.Schenicks)为之开脱不成。英方对船被扣所蒙受的损失,提出索赔150银两,上海余道台断不承认。 七月十六日(8月10日) 清政府军方派员来关要求利用钟楼发布信号,总税务司未予同意。 十一月十二日(1901年1月2日) 英籍“源利”、“源懋”两船载来鲜鱼,江海关征一笔正税。道台指示,要补子口半税,英领事反对。二十九日(19日),江海关准予结关。英领事对该二船被扣所遭受的损失,索赔140银两,南洋通商大臣指示照付。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 十月初一(11月11日) 按《辛丑条约》,江海大关和吴淞分关两常关划归江海关。 十月二十一日(12月1日) 江海关派帮办巴第(A.Berthet)为常关第一任主管。上海道台抓住民船贸易管理权不放,因此撤回江海关办公,1911年起仅派稽查员巡视,直至1917年。 同年 《辛丑条约》规定,50里内常关的收入抵还赔款。各地常关按定额分配汇交江海关。条约还规定,江海关设修治黄浦江河道局,后改称为浚浦局。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 钦差大臣吕海寰等三人和总税务司署税务司戴乐尔(F.E.Taylor)、贺璧礼及各国代表在上海协商修订《1858年进口税则》。 十二月初九(1904年1月25日) 外籍某验货员与美商勾结,将13.7担进口象牙写作8.67担,货物没收,该验货员被停职审查。 光绪三十年(1904年) 四月十四日(5月28日) 税务司令,货物闯出码头进入租界,关员“不要追赶”,只有租界巡捕有权查扣。 同年 清政府授权江海关试办商标登记和管理。民国成立后,监督奉命要求江海关继续受理各国商标注册。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划出。 宣统三年(1911年) 五月初三(5月30日) 江海关兼管的邮政,移交给单独成立的邮政局。 五月初十(6月6日) 江海关公布《报关行新守则》,规定报关行应重新申请具结。 辛亥革命后,公使团为保证债赔,擅自决定税收的管理由道台划归税务司,从此丧失了关税收支权。 税务司墨贤理(H.F.Merril)向领事团建议,江海关税款存入汇丰银行“总税务司帐”下以偿还债赔和拨付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