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公民社会可以从不同层次入手。一般可以有四个层次:公民社会组织本身;城市公民社会;国家公民社会;全球公民社会。这种研究层次上的区分是根据讨论的需要而确定的。当前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还处于一个初生、成长阶段,还远未达到成熟。从公民社会的结构性主体来看,农村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组织很少,而公民社会组织在城市分布比较稠密;从公民文化的产生来看,农村人口文化综合素质平均水平相对较低,而城市人口综合素质平均水平相对较高,这就比较有利于公民文化的产生;从公民社会的组织优势来看,农村人口居住比较分散,很难组织;而城市人群密集,与农村相比,更适合公民社会的组织和发展,并且城市人口相对多元,能够产生公民社会所需要的多元文化基础;从信息优势来看,农村相对比较闭塞,信息交流不畅,而城市则信息发达,有利于公民社会的信息沟通;从宏观制度环境来看,农村相对偏远,法治化程度低,而城市法治程度较高,制度比较健全,有利于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从公民社会产生的基础来看,农村经济相对落后,难以为公民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经费来源,而城市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公民社会组织易于获得经济支持。基于以上认识,选取城市公民社会作为研究的主体,在中国目前的社会背景下,可能更具现实意义。
从公民社会现实发展状况来看,公民社会的发展需要以市场经济为基础,需要法治保障,需要制度支撑。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发展突飞猛进,社会分层趋势明显,社会流动空前增加;政治氛围的开放、制度环境的改善大大推动了公民社会的发展。但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还存在许多严重问题,制度上的障碍,法治环境的不理想,公民精神上的缺乏都造成了公民社会发展的长期徘徊不前。我国学者针对这些问题,做了许多有益的探讨,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和采纳。这些虽都为公民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在某种意义上讲可能遇到了一个瓶颈:传统公民社会组织的追求自治性、自主性与寻求体制内合法性的矛盾困境,尤其是在中国当前的社会环境和政治体制下,二者很难找到平衡点。如何突破这种困境,寻求新的路径来推动我国城市公民社会发展,并达到中国公民社会良性发展,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
(作者:邬则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