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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与人权问题
时间:2008/7/21 14:32:46,点击:0

 

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涉及到许多人权问题。而反过来,人权问题的合理解决也有助于公民社会的发展。例如联合国人权组织对公民人权的保护状况的关注并没有干预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相反,它却根据一个国家的具体现实提出很多合理的建议。而且,联合国人权组织的报告在关心公民社会中人权现状的时候很少给予指责,多是事实性的描述和建议。在话语方式上具有一定的中立性。其目的是促进一个国家改善人权状况。并同时通过人权的保障来推动该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下面我们引述联合国人权报告的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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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实地考察中国人权 报告摘要

工作组上次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一项也没有得到落实。刑法没有对“危害国家安全”一词加以界定,没有采取立法措施来明确豁免那些和平行使《世界人权宣言》所保障的权利的人的刑事责任,对于送交劳教的程序也没有设置任何实际的司法控制。

有关司法剥夺自由的规则和做法不符合国际法和国际标准。警方未经司法批准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太长,在侦查期间负责批准逮捕的检察官的地位不符合有关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的要求。此外,由于检察院是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因此在决定逮捕事项时缺乏必要的公正性。

对于行政拘留包括以劳动教养和精神病收容为目的的拘留来说,不存在任何真正的提出异议的权利。对送交劳动教养提出异议的途径不符合国际法的要求。

由于没有任何法律对“国家机密”加以明确界定,工作组对于案件涉及国家安全时公安部门、监狱行政当局或检察院颁布的规定限制辩护权的情况表示担心。

( 九 )建 议

本着协助中国改进保护人民不被任意拘留的制度的目的,工作组特提出以下建议:

(a) 应该重新审议有关刑事拘留的法律。要么对授权做出逮捕决定的检察院赋予必要的独立性,以便符合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的标准,要么把下令或批准逮捕的权力从检察院转移到法院;

(b) 在所有以行政手段剥夺自由的案件中,应当承认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有效的权利、拘留的合法性和由律师代理的权利;

(c) 工作组认为以下各点是达到国际标准的最低要求:

(一) 对所有引起劳教的行为,都应该依法做出明确规定;
(二) 依法规定并就每一案件认真落实正当程序要求,如有关人士本人亲自来到主管机关并由其听审、对送交劳动教养的决定提出辩驳的机会、由律师代理的权利、对不利的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等等;
(三) 如当事人提出要求,法庭应该切实地审查其案件;
(四) 应大幅度缩短劳动教养的时间;
(五) 决不能用劳动教养制度来惩罚和平表达意见或信仰的人;

(d) 应当依法严格规定违背当事人意志接纳和强制收容据称患有精神病的人或戒毒的人的条件。考虑到精神病患者的状况十分脆弱,这样的法律应当订有防止任意性的有效保障措施。应当授权法院根据请求审查违背当事人意志将人送进精神病院的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必要性;

(e) 被指控的人常常援引其言论、宗教或信仰自由、结社或集会自由或参与从事国家公共事务的权利,作为他们行为和免于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工作组因此建议,对这一问题应优先考虑与之相关的利益冲突问题,应当在认真考虑所有相关的情况之后做出决定,同时对个人的权利问题给予应有的重视。刑事立法中诸如“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的统一和完整”、“破坏公共秩序”、“影响国家安全”等种种具有模糊性、不准确性或总括性内容的定义,不应该用来惩罚和平表达《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赋予所有人的权利和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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