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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改为收费服务可能严峻挑战社会诚信和法律体系
时间:2008/7/19 23:08:32,点击:0

 

银行商业化之后,多间银行已经或准备收取账号服务费。但笔者认为,这里面可能存在着对社会诚信和法律的挑战问题。

首先,我国的银行长期以来属于国有,也一直实行银行服务免费。储户在开立账号的时候,银行的默许承诺是免费开户。这就像计算机的缺省设置一样,你开户的时候明确告知储户不收费。而且,当时在储户开立账号的时候,并没有告知将来可能会收费。这样,对已经免费在银行设立了账号的储户来说,如果银行单方面宣布将免费的账户服务政策改变为收费,这显然违背了银行的诚信:没有按照自己的承诺给储户提供服务。作为银行来说,最致命的是诚信。而且,银行的诚信在社会诚信体系中起着巨大的作用。甚至可以说,跟银行有关的诚信是整个社会诚信的最核心部分。现在,银行要违背自己以前给储户的承诺,破坏诚信原则,这种社会危害是难以弥补的。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企业的基本道德责任,而且涉嫌违反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非常明显,银行的行为是有背于合同法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的。

其次,银行和储户之间一旦建立了金融服务关系,若没有双方的书面合同,那当初的不收费约定就自然产生了法律效力。也就等于双方自愿建立了免费服务约定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既然当初没有约定银行可以改变收费政策,那就等于说银行自愿放弃了今后更改服务条款的权利。而现在银行不想继续履行这样的约定。就等于说,银行的行为违背了该法。因此,银行的收费行为将是违法的。

其三,根据笔者个人对法律的理解,银行对老老储户收费,可能面临十分严重的法律后果。银行可以说,当初我对储户虽然承诺了免费服务但并没有放弃今后更改服务条款的权利。这的确是事实。许多储户被告知:开立账户是免费的,所以储户往往随便开账户。但储户一般不会问今后是不是会改变这个政策。而银行工作人员也没有以任何方式告知储户今后可能的政策改变。相反,许多柜台为了吸引储户往往只告知免费开户。既然这样,银行对这些老储户收费,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其他条款。根据该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也就是说,银行当初宣传的是免费服务,现在突然改变为收费了。当初的宣传明显成了虚假宣传。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所以,如果银行现在收取账号服务费,那储户完全可以以此虚假宣传为由,要求银行赔偿。而且,免费改为收费还违反了《消法》第十九条“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银行在老储户开立账户的时候没有明确标示服务价格,这也是违法的。根据消法第五十条第六款规定,“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银行面对全国那么多的储户实行虚假宣传,完全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而情节严重的法律后果在消法里有明确的规定。

其四,银行收费政策的改变还涉及其他挑战法律的行为。银行当初给储户的承诺是免费,现在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突然改变为收费服务,显然违背了有关的法律规定。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法律上,即使银行宣布了收费政策,也因为“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我个人的理解是,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如果银行实行强制收费,储户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银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消法第四十条第七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每个老储户和银行已经建立合同关系,银行如果没有每个老储户的同意而实行收费服务,银行的行为应当视为违反约定从而承担相应责任。况且,银行单方面修改服务条例,涉及面那么广,应该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共整体利益。几乎每个现有成年公民都已经是储户,都会因为银行的违反约定而受到利益损害,这明显涉及到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即使银行宣布实行收费政策,单方面地重新跟储户确立收费服务关系,也因为无效合同而产生不了法律效力。

既然银行面临着上述这些诚信和法律问题,那么他们应该怎么办呢?

首先,银行应该转变观念。那就是要把诚信放在首位,作为最大的资源看待。账号并不是什么资源。现在的计算机技术如此发达,你要多少账号就可以设立多少。一个计算机不够用,随便加几个计算机连接在一起。成本也不过几千元一台计算机罢了。而如果银行不讲诚信,随便修改过去的协议,那输掉的可能就不是几千元的问题了。另外一个观念要转变的就是银行已经不是行政系统,说改就改,一个通知解决问题。银行是企业。它需要考虑跟储户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这是永恒的资源。第三个观念要转变的是:银行需要时刻把诚信和法律放在心上。也就是,银行每个动作都要考虑其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可能给储户带来什么影响,可能会跟法律有什么冲突,等等。

其次,银行面对服务市场化的转轨,可以从多个视角思考问题,多设计几个选项,然后择善而行之。笔者认为,关于免费服务改革为收费服务的问题,至少可以有以下三个选项存在:

第一种办法:银行可以跟每个储户逐一单独商量,让储户签订新的服务协议。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如果这样,服务条款的更改就不存在挑战诚信和法律的问题了。

第二种办法:银行可以通过国家制定一个行政法规和政策,从法律上特许银行终止银行和储户之间以往产生的默许性不收费协议。虽然银行服务收费与否在现在属于企业行为,但因为处于体制过度中,这些不收费协议主要是因为以前的行政体制造成的。所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铃”也不乏是一种可行的办法。但这里有前提:依法办事。消法第二十六条有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因此,如果要走条途径,广泛地听取银行储户的意见,而且选择代表的方法必须具有充分说服力。否则,这条途径将是违法的。

第三种办法:银行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就是对老储户继续执行不收费的协议,对新的储户实行收费。如果这样,以往默许的免费服务协议不需要违反,自然就不存在挑战诚信和法律的问题了。
银行应该考虑上述(或其他)办法当中哪个是最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

最后,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下的人与人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银行应当跟储户签订明确的银行服务契约,让储户明白银行提供的服务之前提是什么,银行和消费者各自有什么义务和权利,哪些权利是银行保留着的(比如服务收费与否以及收费多少)。这样,银行不仅可以明确告知消费者有关的“商品价格”等信息,而且银行今后收费项目的调整就都在其自己的掌握之中,既合理又合法。而当前,银行体系改革还很不成熟。银行和储户之间的契约关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服务改革可能面临着巨大的合理、合法性问题。笔者只是对哲学和社会管理有一些浅陋看法,但对金融和法律不大了解,所以可能对银行存在的问题无法做出准确评估。凭笔者的感觉,当前的我国银行改革不应当把重点在“捞服务费”上,首先是全面确立起这样的契约关系。实际上,法治社会的根本就在契约上。整个法治社会的完善也取决于契约的完善。有契约才有依据,才有守约和遵守诺言的问题。以往的银行和储户关系是非契约型的。要改变免费服务的现状,就必须首先改变不缔约的事实。否则,一切行为都可能成为法律和诚信的挑战者。

(作者:何云峰,200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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