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读到一篇社论,发现其提出的话语方式值得学者们探讨。本人过去也曾就这个问题发表过一些看法,认为:话语方式有三种:描述事实、逻辑推论、评价性陈述,在话语中这三种话语方式应该予以严格区分。尤其是在学术研究中,这样的区分特别重要。而我们有许多学者却往往不注意这个问题。下面我们就一篇社论来探讨这个问题。其中方括号内为本人的议论。 ----------------------------------------------- 社论的题目:认清本质 违法严究 作者:本报评论员 大量事实证明,最近发生的非法游行,不是什么爱国举动,而是违法行为;不是什么群众自发的举动,而是有着幕后的图谋。当前,我们的重要任务,就是认清斗争实质,揭露事情本质,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坚决制止违法行为! [这里的话语值得商榷的是,什么是“大量事实证明”?应该用描述性的话语方式列举事实什么,例如:可以说“经公安机关证实,最近发生的游行并没有得到批准”。公安机关的证实就提供了事实,非常有说服力。而然后的推论似乎也不太妥当,给人的感觉是武断。其实,在列举了事实之后,完全可以注意推论的方式,可以说:“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任何游行都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但是,最近发生的游行没有得到过批准,显然属于非法游行”。但是不是“爱国行动”则又属于推论,又需要另外列举事实才能推论了。那么“违法的”是否一定就不是“爱国的”?从逻辑上很难直接推论。作者应该列举新的事实来支持这个推论。]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严肃的法治原则。我国法律早已明文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游行示威,是违法行为; {又是话语方式问题了。我记得法律不会明文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如果哪个法律有这样的条文,那这个法律制定者也太没有法律修养了吧!实际上,你可以说:“我国XXX法律早已明文规定,游行示威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这样一改变说话方式,没有人可以反驳你。因为具体的XXX法律是否这样规定过,任何人都可以去查证的。所以你在这里一定要采取描述性的话语方式,而不应该推论为“违法行为”。] 通过互联网和手机短信发起组织非法游行示威的,是违法行为; [还是话语方式问题,难道不“通过互联网和手机短信发起组织非法游行示威的”,不“是违法行为”?而且这句话也太缺乏逻辑常识了,等于说了A=A的废话。非法跟违法不是同语反复吗?] 在游行示威中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更是违法行为。 [难道不在在游行示威中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就不是违法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都是推论。应该有描述性话语支持。然后,作者可以强调一下“在游行示威中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也是违法行为”。这样,在话语方式上就不可挑剔了。] 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有权立即予以制止,有权强行驱散,有权对滞留人员予以拘留,对其中有犯罪行为的,司法机关有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的话语方式问题更大了。“有权”是一个难以证明的语词。法律也不会这么规定。法律会说“公安机关必须如何如何”。必须如何并不能证明有权如何?再说权利的主体也不能是一个机关啊?权利的主体只能是人!所以,这里的“有权”推论在话语方式上存在的问题太大。其实,可能是作者怕用“必须”,因为那样隐射了某种意思。但进行话语分析之后,“有权”应该是推论。] 所有这一切规定,都是明文布告于天下的, [作者想用描述性话语方式,但最好将具体的法律文件名称及其第几条几款列举出来,就符合描述的要求了。“明文布告于天下”的描述语言是非常不好,因为描述的话语要求必须是可以证实的,怎么去证明“明文布告于天下”,的确很难。报纸上刊登?还是电视发布?还是以前那样到全国各地发“布告”?在严格的话语方式中最好用具体法律文件来描述,就毫无歧义了。] ..... -------------------------------------------------- 以上是简单的评论。这完全是针对话语方式来分析的。至于文本所表达的具体内容,本人在这里并没有任何赞同或反对的意见表示。我们只是提出一个问题:话语的方式问题。做学问也好,日常生活也好,话语方式至关重要。选择合适的话语方式,对内容的表达会具有特殊的意义。所以,我们希望大家能够重视。 (文/法芒,2005年4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