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东风 首都师范大学教授 大陆学界近年来抄袭、剽窃之事屡有发生,很多还是非常著名的大学中的非常著名的学者。奇怪的是,尽管媒体不断曝光,教育部一再重申学术规范,效果却并不理想,因为抄袭现象不但未见减少。 而那些剽窃者,在其剽窃行为被揭穿的当时几天,可能有一些舆论压力,但是一年半载甚至更短时间后,照样东山再起,风光依旧。依旧在原单位任职(单位给没给处分,给什么处分常常也是秘密),依旧在学术刊物发表文章,出版社也照样出他们的书。他们当然也依然是著名大学的著名教授,乃至在媒体抛头露面的明星学者。 终身剥夺教师资格 这个让我困惑的问题,最近似乎有了答案。几天前,台湾政治大学的两位学兄请我吃饭,闲聊间我说了大陆学术界抄袭成风的现象。他们听了面露惊讶之色:怎么可能这样?在台湾绝不可能发生这样的事情。大学里教授如果被证实抄袭或剽窃,不但要被单位开除,而且任何其他大学和研究机构都不能再录用。 我问:如何保证这点?他们说:“教育部”会备案,而且发文通知每个高校,不能再录用此人。我带着很大的兴趣查阅了台湾“教育部”、“国科会”的相关法规,发现他们所述基本属实。 “教育部”《大专校院教师著作抄袭处理原则》以及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即所谓“国科会”)《学术伦理案件处理及审议要点》明确规定,大专院校必须有关于教师抄袭的审理和处罚条例,包括审理单位和程序,处罚措施等,并且在学校和教师的聘约中明确写明。具体的审理程序非常复杂,包括回避原则、保密原则等等。审理结果如果认定抄袭成立,则必须告知“教育部”以及各个大专院校。 “国科会”的文件对违反学术伦理行为的处罚措施有这样的规定:(一)停权终身或停权若干年;(二)追回全部或部分研究补助费用;(三)追回研究奖励费。关于终身停权,也就是终身不得从事大学教职,“国科会”文件的规定是:“严重违反学术伦理之研究数据造假或抄袭行为,应予终身停权。”也就是说,在违反学术伦理的诸多行为中,数据造假和抄袭是最为严重的,必须剥夺其终身教师资格。 统一制定法规 相比之下,大陆有关部门针对违反学术伦理、特别是抄袭行为的相关法规,则有待完善,审理程序也有待更加严密,处理意见和处罚措施更有待进一步明确。这至少是大陆学界剽窃抄袭所以屡禁不止的部分原因。其结果是造成抄袭行为被曝光的可能性低(抄袭人数过多不是根本原因),审理程序不够公开、公正并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由于缺少来自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的统一法规,造成不同的高校缺乏统一的审理程序和处罚措施。有些高校为了“家丑不外扬”或其他人际关系的原因,常常对本单位的抄袭者采取轻描淡写、息事宁人的态度。 这些弊端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抄袭者为抄袭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太低、所冒的风险太小,而获得的利益则可能很大。这样,依据所谓的“理性选择”理论,自利而“理性”的行动者就会选择代价低、风险低而获利大的不道德乃至犯罪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当然也很难建立以抄袭为耻的文化心理。抄袭在道德上属于不诚实行为,但大家已经见怪不怪。在此环境中,被曝光的抄袭者并不真的觉得自己可耻,因为缺少这样的耻感文化,相反只会感叹自己倒霉———怎么偏偏摊到我了?一般的旁观者心里在想:不就是抄了点别人的文字吗?有什么了不起的?这种事情多了去了,大惊小怪。而有些学界中人则会感到幸灾乐祸或自我庆幸,因为他们自己也抄了,但没有被发现。即使是揭发抄袭的人,也可能把自己的举动当做出名的机会,或者甚至在揭发别人的同时,自己也干同样的勾当。 基于上述考虑,我觉得教育部和国家科委等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如果要彻底杜绝学界抄袭现象,就应该尽快出台类似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对违反学术伦理特别是抄袭行为的审理程序、处罚措施等做出具体可行的明确规定,并强制所有高校执行。之所以要由国家权力机构负责统一制定法规,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高校中那些制定法规或有能力影响制定法规者的人中,可能就有剽窃者,他们害怕制定这样的法规到头来会把自己给“订进去”。 对严重的抄袭行为,其严重的程度也可以有一个具体的量化指标,必须明确剥夺其教授资格,同时规定其他大学和学术单位也永远不得录用。违犯者,轻则撤销校领导职务,重则取消大学的办学资格。我相信,此条法令如果得以严格执行,抄袭者即使不会绝迹,也会大大减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