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四十岁男子与20岁女孩同居5年,女孩人工授精后产下孩子,但男子否认是其父亲,称被女孩胁迫人工授精。供精人工授精引发的法律及伦理问题逐步浮出水面。
《南方周末》记者 姚忆江 发自武汉、广州
借精生子引发诉讼
“你知道提供精子的后果吗?”
“我知道……不过我只是提供了种子,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法庭上,张强对法官说。
四十多岁的张强已结婚生子,和比他小20岁的小红同居已有5年。他们通过人工授精成功生下一女后翻脸,单身妈妈小红将孩子的父亲张强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张强则辩称自己是被迫供精。
小女儿已经开始呀呀学语了。“我盼她快长大,又怕她长大。懂事了,她要是问我爸爸是谁,我怎么回答呢。”小红说。
2007年7月17日上午,武汉市武昌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这个“借精生子”案。在此之前,法官们没有遇到过同样的案例。
小红和张强开始“家庭生活”后,曾经4次流产,因无法正常怀孕,医生建议她试试人工授精。2005年6月,两人用伪造的结婚证,在湖北省妇幼保健院人工授精成功。第二年2月,小红生下一女孩。她本来希望,用孩子“拴”住张强的心。
但适得其反。张强说人工授精“是被胁迫去做的”:“她威胁我,要是不去做,就去我单位里闹,去找我老婆。她不正常。她达不到目的就以自残相威胁。”
张强和小红作过一番“恳谈”,表示除了结婚证书什么都能给她。张强的态度令小红绝望了,于是一纸诉状将他告上法院。
今年7月17日,亲子鉴定报告书证明,张强与孩子是亲生父女关系。
“这个鉴定我不承认,我提供了精子,这个孩子肯定就会检查出跟我有血缘关系,但是不能因这个而认定我是孩子的父亲。孩子的父亲应该是小红的前夫。”在法庭上,张强对法官宣称跟原告(小红)只是同事关系,没有同居过。
此间法律专业人士认为,医院依据伪造的结婚证件(做人工辅助生殖必须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三证俱全),在未加核实的情况下,实质上是为单身女性做了供精人工授精手术,而这恰恰是卫生部严令禁止的。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万雄说,虽然张强不是小红的丈夫,但是张强和小红显然是经过协商、一致同意采用张强的精子的,应当视为同质人工授精。在此情况下,张强不仅是孩子生物学上的父亲,也是其法律上的生父,因此张强应该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
供精人工授精引发的法律及伦理问题逐步浮出水面。
伦理之惑
从1981年,中国第一个精子库——湖南中信湘雅人类精子库创建开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精子库冷冻储存技术已经十分成熟,但是由它所引发的诸如安全、伦理、隐私等问题还依然被人们议论。
刘婷(化名)从去年开始排队等候精子,至今仍没轮上,她想通过医院向社会寻求捐精人,希望能通过本地捐精实现立即手术。
被医院拒绝后,刘婷再次同医院商议,说丈夫的一位亲戚愿意给他们夫妇捐精,表示以后生的孩子,依旧是王家的血脉。
“家族内部供精生子绝对是不允许的。”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生殖中心朱桂金教授说,每个进行生殖辅助的医疗机构都有自己的伦理委员会,委员会明确规定,不得使用新鲜精子,也不允许家族供精,患者目前获得精子的惟一方式只能是从精子库中提取。
“借精生子”,打破了一般的社会伦理观念,这让不少人质问,一旦生下孩子,谁才是他的父亲?是自己不能生育的丈夫,还是提供精子的男子?
相关医学伦理问题,医院在接诊时,都会如实告知患者。实施手术的夫妇,都会签署一份知情同意书,其中有一条,“男方知道孩子是通过供精人工授精手术的产物,承认因此而孕育的儿童,不论其在幼年或成年后,享有亲生子女同等的法律权利”。
医学上,借精生育出来的孩子和现实生活中的父亲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但在法律上,孩子的亲生父亲就是患者本人。
根据卫生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凡是利用捐赠的精子、卵子或胚胎实施的试管婴儿技术,捐赠者、受方夫妇、出生的后代必须保持“互盲”,参与操作的医务人员与捐赠者也必须保持“互盲”。
广东省精子库负责人唐立新说,“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可能出现的不利于夫妻感情、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不利于稳固家庭的因素。”
还是有例外。
广东30岁女子王霞婚后多年不孕,2004年2月底,她和丈夫在医院做试管婴儿,有14个胚胎可供植入。第一次植入失败,王霞准备休息四个月再进行第二次植入。2005年5月,丈夫却因车祸身亡。
2005年6月,王霞要求植入胚胎,却遭医院拒绝。卫生部规定,每次做辅助生殖前,需要夫妻双方和医院三方知情签字,因为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任何单位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育技术。
用亡夫冷冻精子受孕合不合法?“这样的案例各国的法律规定都是不一样的。在中国,不允许单身女性接受人工生殖。”
中国的规定是,死亡者可以将精子捐献给他人,供不孕不育的夫妻产生后代,但是却不能给自己的妻子使用。“这确实有矛盾,主要是考虑到对出生的孩子负责。按照我们的传统观念,希望能够传宗接代,但孩子即将成长于一个单亲的家庭,对他的健康成长是不利的。”
王霞仍执著地四处奔走。2005年10月28日,卫生部特批了她的请求。
“我们在某些已经为大多数人所认可、对社会和他人没有造成损害的伦理问题上,应该贯彻‘宽容原则’。”唐立新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卫生部的批复并未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王霞的情况其实是很多偶然因素集中在一起而具有特殊性,不能由此举一反三。”
法律盲点
AID手术生下小孩的家庭,提及“借精生子”话题都十分敏感,很多夫妇的地址电话都改动过,不肯过多与医院联系,勉强接受追踪也是在电话里匆匆说几句,然后叮嘱医生:“这是最后一次了,再也别打电话来。”
按照规定,医院应对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进行随访,这将是未来进行追踪查询的重要依据。“但难度太大。”广东精子库负责人唐立新说。
有的患者在就诊时填写假姓名假地址,接受人工授精后便溜之大吉,从此杳无音讯,导致应该了解的情况也无从了解。更有的患者舍弃本地医院,不惜花费巨款,以旅游、探亲为借口,到遥远的地方寻找治疗医院。
当不育夫妇使用供精生育后代时,多数人担心的是孩子长大后知道自己不是他们的亲生父亲而带来的情感危机,同样也担心孩子长大后知道自己是通过辅助生殖技术来到人间而面临周围环境的歧视,从而产生悲观和扭曲的心理,造成两代人因心理或精神障碍而影响正常生活,并可能破坏父亲与孩子间的信任关系。
实际上医院很愿意为他们提供心理辅导,但是这部分人群更多地是选择独自默默承受压力。
与正常生育相比,人工授精方式使当事人心理仍存有缺憾。特别是当别人有意无意地说孩子不像自己时,内心更是痛苦。有些不育夫妇的一方可能在喜得贵子的兴奋平静之后,去探究“这个孩子是我的亲生骨肉吗?”
专家提供了一个比较典型的事例:
张小军于2004年5月癌症去世。他在患病期间曾留下遗嘱,约定将房产返还给父母。遗嘱还称,儿子张盼盼是通过人工授精所生,不是他的精子,他坚决不要,剥夺了供精人工授精儿子和妻子的继承权。妻子于莉在借精生下遗腹子后,带着孩子将公婆告上法庭。
于莉、张小军婚后6年不孕,是因张小军患有无精症,缺乏生育能力。于莉出具了有丈夫签名的“知情同意书”和“协议书”,证明儿子张盼盼虽是人工授精所生,但是他们夫妇俩共同签字同意的。
对这套房产,婆婆李桂芳认为应按照遗嘱处理,根据遗嘱,和儿子没有血缘关系的孙子和媳妇不应享有继承权。
最终,母子遗产继承权获得法院支持。借精生下的张盼盼,对张小军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
其间的法律盲点在于:尽管知情同意书中有抚养儿子的相关约定,但中国继承法中没有关于供精人工授精孩子继承权的表述。
遗传与生殖专家、中信湘雅生殖与遗传专科医院院长卢光琇建议,将“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与管理”由全国人大立法,防止此技术应用不当给国家、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应尽早建立中央信息库
几年前,中国精子库管理并不尽如人意,一些地下精子库采集精子的程序极不规范。症结在于,一些医疗机构重复供精、捐精者重复捐精。
“以前管理不严的时候,随时到工地上拉个人就供精了,找个熟人就供精了。”知情人士称。
而国家正规的精子库获得合格的精子较为困难,以盈利为目的的地下精子库却非常盛行,有些甚至严重误导患者——比如名人精子库、博士精子库、模特卵子库等等。
由于中国还没有建立中央精子库,造成的后果是,一个供精者可能实现多处供精。如果一个人向很多人提供了精子,就有可能造成近亲结婚、乱伦等重大隐患。
在广东省精子库自愿捐精的人士填写《情况登记表》时,必须同时留下左手食指指纹、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精子库工作人员将对提取的指纹与储存在电脑中的过往捐献者指纹档案进行对照,一旦发现有相同指纹存在,就会取消捐献者的资格。
“仅靠能看出来比较熟悉面孔,那是比较危险的,指纹是最诚实的,这样能避免有些捐精者利用假身份证重复捐精。” 广东省精子库负责人唐立新说。
目前中国批准的人类精子库有上海、湖南、江苏、广东、浙江、北京、山东、山西等9家。南方周末记者采访广东、湖南、浙江、上海四家精子库,前三家有指纹识别系统,上海还没有。指纹鉴别可以防止重复捐精,没有采取此项技术的精子库怎么办呢?
缺乏有效核实手段和人力物力的情况下,本地重复供精尚有漏洞,更何况异地重复供精问题。目前全国范围内的捐精者中央信息系统仍未建立,如何有效防止同一人在不同省份的精子库重复捐精没有解决。
“卫生部早就有建立中央信息库的想法。”卢光琇认为,设立全国统一的精子信息中心库,一方面可使近亲结婚降到最低;一方面可避免艾滋病、肿瘤、肝炎等传染病、遗传病的延续;另外还会逐步取消一些医院不规范的辅助生殖,大大提高人口素质。
建立中央信息库,对每位捐精者的指纹进行存档已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当新的供精者加入时,与存档的指纹不同者才可捐精。将来中央精子库联网、统一管理,就可以消除这种可能性。同一供精者的精液应该分散在不同地区使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控制一人多处捐精。
“同一个献精者的精子出售给许多不同的女性,可能产生非常可怕的后果:依靠同一个捐献者的精子所生的孩子有男有女,假如有一天拥有同一个血缘父亲的男孩和女孩相爱了,他们能否结婚?如果结婚,算不算乱伦,因为他们实际上是同父异母的兄妹。如果某一天捐精者血缘上的孩子爱上了捐精者本人,他们能不能结婚?因为他们实际上是父女关系。如何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呢?”
“还应当建立社会秘密档案,把供受双方的有关情况通过密码输入电脑,以备在极端需要的情况下提供秘密查询。”卢光琇建议。
与此同时,尽量完善精子库信息系统,要求人工授精出生的后代婚配时一定要到精子库进行查询,在保护供精者隐私的情况下,免费提供尽可能多的信息。
人工授精当然会造成同父异母的孩子,这些人长大后万一相遇相爱,会不会出现近亲之恋呢?
汉斯·穆塞于1979年在巴黎“人工授精与精液储存”专题国际讨论会上,运用群体遗传学理论和统计遗传学方法对这个问题进行论述,得出的结论是:人工授精血缘婚配的总体危险是微不足道的,即如果一个供精者供精生10个孩子,20年内,才可能有一对同父异母授精孩结婚。当然,可能不是必然。婚姻是人类最无定数,最难以预测的事情。群体中的万分之一固然微不足道,但这个比例落到个体身上,就是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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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RT)是采用人工干预的方式治疗不孕不育夫妇以达到生育的目的,包括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两大类。人工授精是目前世界各国广为采用的治疗男性不育措施,它是指采用非性交方法将精子置入女性生殖道内,使之与卵子结合而达到妊娠目的的方法。按照授精所用精液来源不同可分为三类:丈夫精液人工授精(简称AIH);供者精液人工授精(简称AID);混合精液人工授精(简称AIM)。其中,AIM在我国极少应用。
试管婴儿又称为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简称IVF),主要用来解决妻子原因的不孕问题。简单地说,就是将丈夫和妻子的精子和卵子分别取出后,在体外进行培养授精,发育成胚胎后再移植到妻子的子宫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