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 2005年9月4日 沈履伟论文集先被指剽窃他人论文13篇,后以名誉侵权指控举报者并胜诉;如今沈又被以剽窃起诉
沈履伟《求是集》中《吕惠卿论》一文所在页面(下),与《宋史研究论文集》中周宝珠论文《略论吕惠卿》所在页面(上)对比可发现,除了没有“周宝珠”署名外,连小标题“应当为吕惠卿”都一模一样。(图中画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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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事务部主任汤兆志称,按照著作权法,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在作品上署名的人视为作者,除非有相反的证明。“相反的证明”是指文章发表时虽有某人的署名,但有其他证明作者为他人或包括其他人。因此,董志广证明论文“含有沈履伟的劳动与启发”、“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从法律上来说没有问题,除非语言学会能举证证明两人之间没有合作关系。而沈履伟涉嫌剽窃周宝珠的文章则是另外一个案子。
本报天津讯 一纸判决在中国学术界引起强烈反响———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天津外国语学院汉语言学院副教授沈履伟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天津市语言学会,并于5月30日被判胜诉。而令学术界反响强烈的是,此案被告天津市语言学会,是因举报并公开批评沈履伟论文自选集《求是集》涉嫌剽窃他人论文13篇而被告上法庭并被判败诉的。
近日,400多名学者发起公开信签名活动,呼吁“维护学术尊严”。不久前,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周宝珠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沈履伟,称沈剽窃其论文,并收录在《求是集》中。
此举再次使《求是集》涉嫌剽窃一事成为学术界关注焦点。
天津市语言学会指沈履伟《求是集》剽窃
沈履伟个人署名的专著《求是集》收录文章28篇,共计20万字。天津市语言学会先后查出其中有13篇论文内容与他人发表的论文内容完全一样,字数共计9.97万字。
2003年4月,天津古籍出版社出版了由天津外国语学院汉语言学院副教授沈履伟个人署名的专著《求是集》,收录文章28篇,共计20万字。同年6月,《求是集》作为沈某参评正高级职称的科研成果,予以公示。
天津市语言学会会长马庆株说,“公示过程中直至2004年5月,语言学会先后接到多次举报,称《求是集》中有多篇论文有严重剽窃的问题,希望天津市语言学会发挥监督作用”。
天津师范大学教授、语言学会秘书长谭汝为称,此后,语言学会向天津师范大学图书馆、南开大学图书馆求助,先后查出《求是集》中有13篇论文内容与他人发表的论文内容完全一样,字数共计9.97万字。
其中,有沈履伟的大学同学董志广在杂志发表、填写申请副教授职称时董志广均称为“独立完成”的论文7篇;有董志广与其老师吴云合作完成的论文3篇,其中吴云均为第一作者;还有董与现任天津文化局局长成其圣共同署名发表的论文2篇;另有江苏警官学院管理系封野的论文1篇。
天津语言学会常务理事于2004年7月3日全体会议上一致同意,以秘书处的名义起草了《关于天津外国语学院老师沈履伟〈求是集〉的剽窃问题》一文,并以“致天津市有关领导和天津外国语学院公开信”的形式,寄给了天津外国语学院及其他高校领导、天津市教委、市教卫工委的负责同志。谭汝为称,“我们主要是想通过这件事情,把学术规范起来。”
2004年8月下旬,公开信发表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玉圣主持的学术批评网上。
公开信中称,“像这样连标题带正文只字未改的全文剽窃,字数之巨,篇数之多,手段之拙劣,实属罕见,已成学术腐败一典型,且为津门学术界一笑柄,激起兄弟院校许多教师的愤慨!但剽窃者迄今仍趾高气扬。这很不正常!”
沈履伟起诉语言学会并被判胜诉
5月30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原告出版的《求是集》涉案的13篇文章,系与他人合作,不是其独立完成,但也不是剽窃。
2004年10月14日,天津外国语学院公示《关于沈履伟同志“违反学术规范”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文,称“沈履伟同志的论文集《求是集》……存在明显违反学术规范的现象。”
据悉,在该处理意见出台之前,天津外国语学院曾组织过一个评议小组,对沈履伟《求是集》是否属于剽窃进行定性。当时参加评议组的成员,南开大学教师王志耕说,小组有五六个人,“当时,学院的一个负责人已经定好了调子,再加上我们看到的是不完整的材料,也不知道论文有吴云和董志广合作的情况,所以最后没有定性为剽窃,主要是说他严重违反了学术规范。”王志耕说,“当时,还给每个人发了几百元钱评议费。”
当记者问他从接触到这个材料到最后下结论用了多长时间时,他说是从当日9时开始到12时结束。“如果是现在让我评议,一定会定性为剽窃。”
2004年10月19日,沈履伟在学校做出检查《对<求是集>的认识》。11月24日,沈履伟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天津市语言学会和学术批评网侵害名誉权。其后,董志广分别于12月6日、12月16日出具“合作”证明。吴云也于12月8日证明不认识沈。
2005年5月30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原告出版的《求是集》涉案的13篇文章,系与他人合作,不是其独立完成,但也不是剽窃。故判天津市语言学会败诉,并赔偿沈精神损失费1000元。
判决结果宣布以后,学术界顿时哗然,天津市语言学会表示不服,并将提起上诉。而沈履伟则认为,“天津市语言学会的行为已经超越了正常学术监督和批评的范围和尺度,在揭发过程中使用了大量具有人格侮辱性的语言,已经侵犯了我的名誉权,败诉是正常的。”
两位“被剽窃者”仍为沈辩解
曾先后3次证明自己未有沈任何署名的论文中有沈的“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但其中3篇的第一作者,董志广的老师吴云则称“至今没有见到过沈履伟”。
记者在天津谭汝为家中看到《求是集》,该书没有前言、后记,所收论文均没有标明原来发表于什么杂志期刊,也没有注明是与人合作的声明。
马庆株说,会员发现《求是集》中剽窃了13篇文章,是陆续发现的。发现2篇与他人论文雷同时,沈履伟就说这两篇是合作的;发现10篇雷同时,沈履伟就说这10篇是合作的;发现13篇雷同,沈履伟又说这13篇都是合作的。
为此,记者采访了有12篇论文(“独立完成”或合作)出现在《求是集》中的董志广。董志广是沈履伟的大学同学,他说:“我以前在撰写这些论文时,沈履伟为我查找、提供过资料,并的确有过交流。所以我在2004年9月30日、12月6日、12月16日先后写下三份证明,证明我的这些文章中均含有沈老师的劳动与启发以及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董志广还说,“至于这种合作是否具备了可以把他列为第二或第三作者的条件,这就是法院和著作权法判断的事情了。因为我的证明中并没有说他就是作者之一。”
在涉及董志广的12篇文章中,其中3篇的第一作者是董志广的老师吴云。而吴云在9月1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至今没有见到过沈履伟,更不可能与他合作。所以在2004年12月8日写了一个证明说明此事。”
对此,董志广表示,“这件事情的确有些不妥当,我应该事先告诉吴云先生。他在别人告诉他这件事情后才知道,难怪他生气。”此外,董志广、沈履伟还不约而同地向记者表示,“说我们联手作假要拿出证据来”。
而另一位涉及此事的论文作者封野,于2003年10月30日也出示一纸证明称,自己发表该论文时是1998年,2000年以后,他与沈履伟成为文友,有学术方面的探讨。
沈履伟将他的论文收入自己的论文集,是经过他同意的。
沈履伟坚持否认剽窃他人论文
沈称这些文章都是自己当年与他人合作过的成果,“不署名并不代表没有署名权,因为合作完成者可以选择不署名。”
此后,沈履伟对记者说,董志广以前发表这些论文都是他们两个人讨论过的,沈履伟还为董查找过一些资料。但是当时发表的时候,并没有署上两个人的名字。他认为,“不署名并不代表没有署名权,因为合作完成者可以选择不署名。”至于其中有5篇论文是董与其他人合作完成的,他表示,“这个事情我不知道,应该由他自己负责。”
沈履伟称,《求是集》确实是有瑕疵,这些文章都是自己当年与他人合作过的成果,如果出书时写上合著或是编著就好了。他还说,该书出版的时候,自己当时在韩国任教,为了申报正教授职称,决定出一本论文自选集,由于不方便回国,就让妻子代为处理。因妻子不了解情况,所以就写成了自己“著”。
沈履伟在2003年回国发现这本书有问题后,就主动放弃了当年的职称评审。
他承认,“出这本书就是为了评职称。后来发现有问题后没有正式大批量印刷,我要求注销书号,但出版社说书号不能注销。于是决定重新修订。”他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复印的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10月28日的证明,其中称《求是集》已经停止印刷,并应作者请求重新修订。
当记者表示,从这件事情本身来看,它更应该是一个学术事件而不应该是民事事件时,沈履伟称,“语言学会的批评中使用了大量侮辱性语言,已经不是纯粹的学术批评并构成了对我名誉的伤害。批评应该是善意的,但是从他们前后的行为来看不是这样。比如,事发后,他们从没有找过我和董志广。他们还把我的硕士毕业论文登在网上寻找作者,本身就已经构成了对我的侮辱。”
沈还称,“语言学会的副会长郑铁生原来是天津外国语学院汉语言学院院长,他2003年1月因故撤职,他对我有意见。”而谭汝为则表示,郑铁生只是语言学会的理事而不是副会长,“而且,语言学会也不会被内部的某一个人所左右。”
沈被以剽窃起诉,众学者联名“反对学术不端”
《求是集》中长达1.1万字的《吕惠卿论》,与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周宝珠教授的文章《略论吕惠卿》一字不差。周宝珠证明不认识沈,并起诉沈剽窃。
6月初,谭汝为一位专攻宋代财政史的朋友发现,《求是集》中长达1.1万字的《吕惠卿论》与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周宝珠教授的文章《略论吕惠卿》一字不差。为证实该论文并非沈履伟与周宝珠合作,谭汝为到开封向周宝珠求证。
2005年6月5日,周宝珠出示证明不认识沈履伟。
7月16日,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育部北师大民俗典籍文字研究中心等单位主办了全国学术批评与学风建设论坛,发起《开展学术批评,反对学术不端,维护学术尊严———关于沈某剽窃案的公开信》签名活动,认为沈“剽窃字数之巨,篇数之多,手段之拙劣,影响之恶劣,实属罕见,属于典型的学术不端行为”,要求法院改正错判。到目前为止,来自北京大学、南京大学、商务印书馆、中国修辞学学会等单位的签名学者已达400多人。
7月20日,周宝珠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沈履伟剽窃。其后,沈履伟去了河南,但没有见到周宝珠。
沈履伟随后在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称“给周老留下了一封致歉信”,8月19日,周宝珠发表声明没有收到。
沈还称,因为去韩国之前匆忙,把周老师的文章,和自己的一篇《论吕惠卿与曾布在熙宁初年的关系》一起放在书桌上,缺乏这方面知识的妻子后来搞混了。沈认为,“与语言学会的案子是名誉权案件,与周宝珠案没有关系。”而谭汝为的看法刚好相反,“一旦周宝珠案认定沈履伟剽窃,那么我们的上诉就很可能获得成功。”
(来源:新京报,作者:本版采写/本报特派记者 张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