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说的属于文1和文2文字雷同或者观点相似。 如果你列举的属实,就可断定,两文之间的文字雷同属于事实。 不过,凭这个很难说文1是否抄袭了文2。因为文1和文2可能都同时参考了另外的文献。因此,如果你要断定文1抄袭了文2,你需要其他更多的证明。虽然文1比文2发表晚,而且文字雷同,但还要看收日期。而且收稿日期最好直接跟杂志社确证。有的杂志标注的收稿日期可能不准确,要向编辑确证确切的收稿日期。如果文字雷同,且从收稿日期看,有可能其中一文抄袭另一文,才能做出抄袭的结论。如果两文都不可能互相抄袭,那有可能抄袭另外一篇文章,这样就得找出那篇文章来证明(文字雷同和时间上具有可能性)。 如果你所说属实的话,则有以下依据可考: 违反《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之有关规定: 三、学术引文规范((八)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术成果规范 (九)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十)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十三)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违反《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之有关规定: 第八条 诚实严谨地与他人合作。耐心诚恳地对待学术批评和质疑。 第十二条 合作完成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有署名惯例或约定的除外)。署名人应对本人作出贡献的部分负责,发表前应由本人审阅并署名。 第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侵犯或损害他人著作权,故意省略参考他人出版物,抄袭他人作品,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未经授权,利用被自己审阅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或透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把成就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的人,将对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僭越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 第二十一条 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 仅供各位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