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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森堡与希特勒的原子Bomb计划——认识的客体及其特征
时间:2008/6/29 20:41:51,点击:0
海森堡(W.Heisenberg)是德国物理学家,量子力学的创始人之一,曾获得1932年诺贝尔物理学奖。海森堡以两件事著称于世:一是提出了著名的量子“测不准原理”,揭示了微观世界混沌的本性;二是他主持过希特勒的原子Atom bomb计划,但未能造出原子Atom bomb。

牛顿创立的经典力学认为物体的位置和速度可以同时精确地测定,据此可准确无误地预测其未来的行为。海森堡指出:这在由量子力学支配的微观世界中办不到。对于像电子或光子这样的微观粒子而言,对其位置测定得越精确,其速度就越模糊,反之亦然。总之,微观世界具有内禀的混沌,其状态并不确定而是模糊的。海森堡的测不准原理不仅震撼了科学界,也给哲学的绝对决定论以致命一击。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希特勒为了征服世界,致力于发展新武器,德国除了研制出V—1,V—2等火箭外,当然也想制造原子Atom bomb。但当时欧洲的物理学家大都受迫害而逃亡到美国,许多留下的也拒绝与希特勒合作。海森堡本人并不认同希特勒,但他自认为是爱国主义者,主持原子Atom bomb计划的重任最终落到他肩上。与此同时,美国政府在爱因斯坦等人的建议下正积极进行曼哈顿计划,想抢在德国人前面制造出原子Atom bomb。当时世界的两大敌对阵营正在进行一场关系到人类命运的殊死竞赛。

当美国政府从逃亡来的科学家处获悉希特勒的原子Atom bomb计划后,对之非常关切,不仅千方百计地探听其进展,而且设法控制铀的资源,防止落入希特勒之手。最具传奇性的是:海森堡于1944年在瑞士的苏黎世作学术报告,盟国派了一位名叫博格(M.Berg)的间谍与会,并指令他:如果海森堡在报告中有任何从事原子Atom bomb研制的暗示,就用随身携带的手枪将之击毙。海森堡那次报告的内容是非常抽象的“S—矩阵理论”,只字未提原子Atom bomb,因而幸免于难。事隔多年,海森堡了解到博格的任务后,自我打趣说:“那篇报告的抽象深奥救了我。”

玻尔(N.Bohr)是量子力学的创始人之一,他较海森堡年长,比他早十年获得诺贝尔物理学奖。海森堡尊玻尔为导师。

1941年9月,海森堡只身到被纳粹占领的哥本哈根去会见玻尔,进行了密谈,在座的还有玻尔夫人玛格莉丝(MargretheBohr)。玻尔于1943年赴美,对曼哈顿计划作出了重要贡献。哥本哈根会谈中,海森堡对玻尔究竟透露了些什么?始终是历史之谜。

一种说法:海森堡对玻尔表示制造原子Atom bomb是不道德的,他虽然身为德国原子Atom bomb计划的负责人,但实际上尽量设法拖延,他所从事的是和平用途的原子反应堆。海森堡本人一直坚持这种说法。

但此说受到许多人的质疑,他们认为希特勒原子Atom bomb计划的失败,并非由于海森堡存心拖延,而是他当时尚未掌握制造原子Atom bomb的关键技术。海森堡会见玻尔的目的是想通过他让盟国相信德国不会制造原子Atom bomb,希望美国也别制造。

1945年希特勒败亡后,盟军将包括海森堡在内的德国从事原子Atom bomb计划的科学家软禁在英国的一座乡村别墅中达半年之久。隐蔽的窃++器记录到海森堡与一位名叫汉(O.Hahn)的科学家之对话,海森堡说:“说实话,我从来没有计算过‘临界质量’,因为我不相信能制取纯铀—235。”铀—235是制造原子Atom bomb的原料,临界质量是引发核爆炸所需之铀—235的最小质量,是制造原子Atom bomb的关键之一。对海森堡的这段话也有不同的解读,一种意见认为这证明了海森堡并不想制造原子Atom bomb。另一种意见认为,这只是证明了海森堡的无能和他所主持之原子Atom bomb计划的混乱而已。

海森堡在希特勒的原子Atom bomb计划中究竟起了什么样的作用?至今仍是历史之谜,围绕它已出版了四本书。

海森堡本人作为原子Atom bomb计划的负责人,他希望计划成功,固为人之常情;作为杰出的科学家,在导师的道德感召下(战后玻尔竭力提倡裁减军备),对制造原子Atom bomb表示质疑和犹豫,亦不无可能。况且事实真相也未必是两者必居其一,哥本哈根会谈时的海森堡会不会是这两种矛盾心态之“混合态”呢?

(摘自沈致远:《聚光灯下的海森堡》,《文汇报》2000年5月15日“笔会”)

海森堡在原子Atom bomb问题上具备有双重认识角色:作为原子Atom bomb计划的主持者,他要去研究和认识原子反应的一系列特性,因此他是主体;但同时他究竟在希特勒的原子Atom bomb发展计划中起过什么作用以及其他一些情况,由于种种原因又很不明确,从而需要人们去研究历史,揭开历史的真相,于是海森堡成了被认识者,也就是成为了认识的对象亦即客体。在认识和实践活动的另一个极是活动的对象即客体。黑格尔把客体看作是神秘莫测的纯粹精神的创造物,费尔巴哈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直观形式去理解,不是当作实践的对象去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则认为,客体是与主体相对的范畴,它必须与主体的实践活动相联系。

我们知道,主体——人能以自己的特殊能动性去改造世界,向自然界索取自己所需要的一切,这就必然与客观的外界对象发生这样那样的关系。但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内,主体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不可能与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发生关系,而只有客观世界的一部分才现实地进入人的实践领域或认识领域 ,与主体发生关系,直接成为认识和实践活动的对象。这些现实地进入人的实践领域或认识领域,直接成为主体的认识和实践活动的客观对象的那部分客观世界就是客体。那些不为主体活动所现实地指向的客观对象不能叫做客体,最多是潜在的客体。当然,人类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是无限的,随着人类的进步,主体作用范围的扩大,认识对象的范围也随之不断扩大,客体的内容也会不断地变化和充实,越来越多的自在之物变成自为之物。因而客体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范畴。

大千世界,形形色色,人们接触到的事物多种多样,但它们无非三大类:自然现象、社会现象和精神现象,从而也就相应地出现了三类客体:自然客体·社会客体和精神客体。人们的全部活动都是在同它们发生关系、打交道。其中,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因为人的一切需要都主要靠自然来满足,主体的产生和发展本身就离不开自然,而且人与自然的关系状况和水平决定着人与其它客体的关系。另一方面,人与社会的关系则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基础,因为人是社会性动物,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离开了社会,不结成人与人的关系,不适时地改造和调整这种关系,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不可能的。此外,精神客体也可以成为主体认识和改造的对象,如心理学研究人的心理,古代和现代的人们对梦的认识和解析,人们做政治思想工作、读书看报、研究某部著作或某人的生平思想等等,都是把精神性的东西当作对象加以认识和改造。可见,客体的范围极其广泛。

客体同主体及其活动不可分。没有主体所发动的实践活动的作用就谈不上客体,最多只能是纯自在的事物。客体之所以为客体,是由主体的活动所规定的。但这种认识论意义上的“规定”并非本体论意义上的“规定”,它同费希特的“自我设定非我”,阿劳那留斯的“原则同格说”是根本不同的。我们说客体只有在它与主体发生关系的时候,才能叫做客体,但这并不是说客体是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它的本质和规律跟与主体发生实践、认识关系之前一样,并不因为与主体发生联系而有丝毫改变,它依然在主体之外,不依赖于主体而独立自在地存在着,主体的认识只有同客体的本质、规律相符合一致才是正确的,人们的活动只有按照客观规律办事才能取得成功、达到预期的改造世界的目的。事实上,“在现象和自在之物之间决没有也中可能有任何原则的差别。差别只存在于已经认识的东西和尚未认识的东西之间”[1]。事物的规定性是多方面的,其某些非本质规定性的增加或减少并不会使之成为另一事物,也并非任何规定性都是自在之物本来所具有的。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能动活动,使之具有原来不具有的规定性。作为客体的客观对象比在的事物多一层规定性,就在于它成为认识和实践的对象,这层规定性标志着事物是客体。没有这种规定,事物仍然是事物,只不过处于自在状态而不是客体罢了。客体的特性就在于,一方面它是指与主体发生关系的客观对象,另一方面它又不依赖于主体而独立存在。一张制作出来的桌子与一根木材一样实在,都是木质的,但桌子却发生了形状乃至颜色和功能方面的变化。

客体不同一般的事物,有其独特的特征:第一,对象性。客体必须是进入人的认识和实践活动范围的事物。只有成为人类活动的对象的事物,才可以称为客体。因此,可以说,客体是物质世界的一部分,但客体并不仅仅局限于物质性对象,也可以包括进入人的活动范围的精神性存在。由此可见,客体不是按照它是否客观存在来确定的,而是按照其对象性特征来理解的。第二,客观性。无论精神性客体还是物质性客体,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物,是不依赖于认识者(认识主体)的意志的。第三,历史性。客体的数量、范围都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因为人的活动范围和深度在不断扩大和深化。随着人类活动范围和深度的发展,客体本身的界限就会发生变化。

总之,认识活动离不开主体,也离不开客体。认识正是主体和客体能动地相互作用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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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列宁全集》第14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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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经公开发表,参见胡建、何云峰、魏洪钟:《智者的沉思》,当代中国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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