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英国《新科学家》报道,美国和加拿大的两位科学家托玛奈克(DavidTomanek)和克瑞尔(PeterKral)提出了利用纳米管制造原子笔的方案。纳米管是由碳原子构成的极其微小的管子,其直径以纳米计(一纳米等于一百万分之一毫米)。由于管壁的碳原子具有很规则的排列,所以纳米管的结构稳定,强度极高。他们设想以纳米管作为“笔管”,管中充满各种原子作为“墨水”,再以两束精确的激光来驱动管内的原子,使之源源不断地从管子的末端流出,这就是原子笔。
原子笔的妙处在于可以控制单个原子,写出其小无比的字来。但是,科学家发明原子笔的主要兴趣不在用来写字,因为写出来的字太小了,要用极高倍的电子显微镜才能阅读,这多不方便。发明原子笔不是用来写字,意欲何为呢?
首先,原子笔可用来制造极其精巧的集成电路。现有的集成电路是由光刻法制成的,由于可见光的波长过大(在390纳米到770纳米之间),就像无法用扫帚写蝇头小楷一样,利用可见光的光刻做不出原子尺度的电路来。而原子笔能控制单个原子,所以是制造原子尺度集成电路的一种理想工具。
其次,原子笔可用来制造微型机械。目前的微型机械是利用光刻法在硅片上制成的,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不可能做得太小,而且只限于硅和少数几种与硅相容的材料。利用原子笔不仅可以造出比微型机械小得多的超微型机械,而且所用材料基本不受限制,只要在笔管中注入所需的原子就行了。
既然原子笔可以一个个原子地堆砌出集成电路和超微型机械来,在原则上就能制出任何东西,包括一切生物和人类在内!可不是吗?物质世界中的哪一样东西不是由原子所构成?不同的只是组成成分,即所包含原子的数量、种类及其排列而已。只要知道了其组成成分,就可以利用原子笔一个个原子地将之“写”出来。
那么,能够用原子笔制造活的生物吗?要用原子笔制造东西,必须知道其组成成分。然而,对活的生物而言,要在原子水平上完全了解其组成成分非常困难,除非将之杀死,那就不再是活的了。更为主要的是,想用原子笔造人,在自我意识的奥秘尚未揭露以前,无论采用什么方法,根本无法造出具有特定自我意识的人来。再者,就原子尺度而言,人是庞然大物,包含着大约几百亿亿亿个原子,即使用每秒能堆砌七万个原子的原子笔构成1000×1000的笔阵,也至少要花一千万年才能造出一个人来,这样岂不是尚未诞生就已死了吗?大自然的奥妙在于细胞能自我复制,一变二,二变四,四变八……生长速度按指数增加,越来越快,绝非原子笔那样一个个原子堆砌所能企及的。看来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即使有了原子笔,也只能做些如集成电路、微型机械等“死物”,要想用它做出“活物”来,科学家还得再参天机。
(摘自沈致远:《原子笔》,《文汇报》2000年9月18日“笔会”)
理想中的原子笔功能非常强大,但它要写出人脑来,恐怕可能性不大。因为人脑不仅构造复杂,而且有特殊的主体性。人脑的主体性最主要表现为创造性,而不仅仅是在刺激物的刺激下,做出某中应答(反应)。人脑的主体性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构造性。知识是主体结构与客体结构一致的结果,无论在何种层次上,知识都有主体因素参与,这样知识(认识)就决不可能产生于纯客观的自然界,它是主体对物质信号的重构。因而任何认识都有可能与现实世界不完全相符,而认识本身是否与对象有这样的符合一致,在主体生产它之初,是主体所不知道的,所以它仅仅是一种假设而已。在这个意义上,任何认识(知识)都是关于客观世界的一种假设,因为认识主体并不能建构起必然真的知识,而只能是或然的真。它究竟是真或假,需依赖于它产生以后对它加以验证。
第二, 选择性。主体具有选择性,因此,在主客体的相互作用过程中,主体不会对客体的全部方面都加以反映和再现,而是选择客体的某些方面加以认识。因此,在具体的认识活动中,客体永远只能部分地被认识。客体整个地加入认知过程,只是部分地被主体所认识。所以,严格说来,“认识,不是两个环节之间的关系,而是主体S,客体O和客体之被认识的部分这三个环节之间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施泰格缪勒说得好,“虽然我们完全可以说,‘S看见了O,S感觉到了O,S知道了O’,但是却不能说‘S认识了O’,而只能说‘S认识了作为A的O’”[1]。
第三, 客观性。一旦主体接触到知识(现存的或新产生的),他/她会把知识看成是对某种现实的反映,与现实相关,也就是他/她假定了知识应当是有客观内容的,而且科学认识、科学陈述正是以客观性为自己的追求目标的。一旦假定了知识的客观性,就必须为客观性确定标准。主体为客观性寻找标准,是主体性的重要表现。在认识活动中,主体不仅会假定知识是客观的,而且会假定知识的客观性是可以界定的。而客观性的标准又会被假定为下列各个方面(其中一个或一些方面)[2],这些方面决定了主体假定知识是客观的基本理由:
A)主体间的可理解性:科学不是私人事务。至关重要的科学陈述必须相互传达,因而必须用某种普遍语言来表达。
B)不依赖于参考系:不仅与观察者个人无关紧要,而且,他的立场,他的意识状态,他的“角度”也都不会影响知识本身的正确与否。
C)主体间的可验证性:无论是谁,都能检验陈述,也就是说,可以通过适当的措施而确信陈述的正确性。按照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3]。然而把实践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这仅仅涉及到认识的真理性如何被检验出来的问题,实际上当我们谈论如何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时候,主体必须事先承认一种预设:那就是无论谁都能用实践去检验相应的认识。也就是要假定认识的真理性是可以被检验出来的。这种信念促使主体去寻找如何检验认识真理性的途径和方法。
D)不依赖于方法:某个陈述的正确性,不允许依赖于人们用以验证陈述的方法。也就是说,验证方法是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验证结果本身。无论主体倾向于采用何种验证方法,比如逻辑证明,还是实践校验,他必须假定知识自身是客观的,经得起验证的。
E)非约定性:某个陈述的正确性,也不允许建立在某种随意行动的基础上。也就是说,验证的方法无论是什么,验证结果应当是客观的,必须以验证的结果为依据去确定陈述的正确性,而不能任臆地宣布它为正确或错误。恩格斯曾经表达过类似的思想:“我们的行动的结果证明我们的知觉是和知觉到的事物的客观本性相符合的”[4]。
以上五个方面表明,主体不仅要认识事物的本质,而且要寻找判别这种认识具有客观一致性的标准,这是主体性的表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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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转引自福尔迈:《进化认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1页。
[2] 转引自福尔迈:《进化认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8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页。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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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经公开发表,参见胡建、何云峰、魏洪钟:《智者的沉思》,当代中国出版社2003年12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