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议马克思恩格斯婚姻观的法理阐释——兼评其现代性启示 作者:杨 俊1 1842年,普鲁士国家制定了一部离婚法草案。该法案以基督教精神为基础,重在强调婚姻不可离异性。该法案在公布后引起社会的广泛讨论。为此,马克思写下了《论离婚法草案》一文,一方面表示出对该法案的否定态度,另一方面也表述了自己对婚姻的理解2。继而,恩格斯在1884年出版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该书为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提供了系统而深刻的理论依据和科学的指导思想。 (一)马克思的婚姻观及其价值 1. 婚姻的伦理性及离婚的合理性 针对《离婚法草案》强调婚姻不可离异的本本,马克思看到这是把婚姻问题宗教化了,其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普鲁士君主政府意图从法制上使婚姻关系神秘化,为恢复君主专制铺平道路。为揭露《离婚法草案》的本质,马克思向世人宣称,“立法不是把婚姻看做一种合乎伦理的制度,而是看作一种宗教的和教会的制度,因此,婚姻的世俗本质被忽略了”3。在这里,马克思把婚姻的世俗本质看作为是一种婚姻关系的伦理性,而这种伦理性又是无法通过所谓的立法去抹煞的。何谓伦理?伦理也叫道德。“伦”含有相互关系的思想在内。理是“整治”、“修理”的意思。“伦”和“理”合起来就是整治和修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人与人相处应遵循的道德4。通过对“伦理”这一概念的理解,我们可以更深刻地领会到马克思对婚姻关系世俗性本质的坚定信念。既然婚姻本身是世俗化的东西,所以马克思才进一步告诉人们,离婚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具有合理性的。 马克思的这篇论文是一篇向旧制度和旧观念发起的宣战书。我们都知道,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占统治地位的说法一直就是婚姻乃“合两性之好”,成家生子乃是一个家族的大事而决非个人行为;即便是追溯到上个世纪的西方社会,曾长期盛行的观点亦认为婚姻家庭的基本价值在于其社会意义,人们在观念和行为上都不赞成离婚。时至今日,这一思想的影响力在一些地方还是颇有市场,许多人在脑海里还根深蒂固地认为只有“家和”才能“万事兴”。然而,这种“和谐式婚姻”往往只是传统社会认知的一厢情愿。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即使是再珠联璧合的伉俪,在人生经历、性格、喜好上也不可能完全类似,无法做到悉数体察对方的心绪。而且许多案例和经验也都在告诉我们,恋爱期间双方都不可避免地倾向于掩饰己方的不足,美化对方的形象,只有当经历了从恋人到夫妻的角色转变,一旦需要直接面对家长里短的琐屑与程式,矛盾与纷争才会暴露与显现。国内有学者就曾经指出,婚后家务、子女教养方法和经济是中国人婚姻冲突的三大诱发因素,夫妻冲突发生率在婚姻存续期间呈倒U字形曲线变化5。我们也许不能像有些人那样把两性的婚配看作是一场孤注一掷的赌博,毕竟那种看法太偏激了,然则不可否认的是,婚姻是否美满本身就具有太多的偶然性,尽管所有人都讳谈离婚,但对许多人来说离婚常常是难以规避的风险。 2. 对黑格尔婚姻伦理观的批判性继承 黑格尔认为,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基于伦理性之概念“婚姻本身应视为不能离异的,因为婚姻目的是伦理的”6。然而,黑格尔认为婚姻仅就其伦理性的概念来说是不能离异的,而在实然层面,“因为婚姻所依存的只是主观的、偶然性的感觉,所以它是可以离异的”7。 与黑格尔一样,马克思把婚姻看作伦理范畴,反对离婚的任意性,同时承认离异的可能性。然而,为避开黑格尔思想体系中的内在矛盾,马克思舍弃了黑格尔以应该和现有的唯度来讨论婚姻关系概念之路线;他把伦理关系的真实性作为出发点——婚姻关系的本质实为摆脱夫妻双方主观任性的客观伦理性,而这种客观伦理性又通过家庭这一外化的伦理实体得以表现出来。所以,同自然万物一样,一方面,家庭可以使婚姻双方构建起共同的意志从而维护婚姻这一客观的社会关系之稳定,另一方面,家庭中的真实友爱也可能灭亡,婚姻也会走向死亡。加拿大著名的社会学教授大卫·切尔说过的一段话正好映证了马克思的上述观点。他认为,最痛苦的离婚并不一定就是那种致使人们在经济上陷入困难处境的离婚,最具创伤性的离婚通常是由那种由通奸所导致的突如其来的离婚,它使得夫妻中的一方感到在最深的情感上找到了背叛,这种与真爱的理想关系相抵触的行为打破了建立在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特殊感情基础之上的现代社会的婚姻秩序8。 3. 有关离婚的社会影响和道德价值问题 法院判决的离婚只能是婚姻内部崩溃的记录9。这句话十分形象地说明了当确定婚姻离异的标准时,立法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司法,而这一定性的前提是婚姻立法必须要符合婚姻的伦理性本质,体现婚姻这种社会关系的内在规律。 基于对婚姻的伦理性的本质认识,马克思承认现实生活中的婚姻是允许离异的,但婚姻的伦理性亦决定了已婚者的任性必须服从婚姻的本质。也就是说,人们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离婚,但离婚并非可以率性而为。 马克思对待离婚问题的谨慎态度,即便是在今天,我们依旧不能抹煞其说服力。我们知道,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关系的不稳定将动摇社会的基础。没有婚姻和家庭的相对稳定性,就不能让家庭有效地发挥出作为社会细胞而应有正常功能。而现实中,出于夫妻单方或双方的主观意志,从个人的幸福出发来理解离婚之必要性的案例时有发生,这种已婚者的任性不但是无视家庭的社会价值,同时也是对婚姻伦理性的践踏。家庭是由于婚姻缔结而形成的伦理实体,草率离婚,也许能给夫妻两人带来暂时的解脱,但从长远看将给夫妻双方的家庭及其本人都留下难以拨离的精神阴影,同时还容易引发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教育等方面的后遗症问题,可谓贻害无穷。有关离婚的危害,大卫·切尔就曾有言曰,角色进入、退出和由一连串角色变迁所产生的多重关系都使近几十年来西方社会变得更加多样化,诸如同居的增多,离婚和再婚的增加、包括家庭法和法庭对此的解释也发生了变化等等。而且,这些变化的发生并不是一直都顺利的,角色的退出时常产生一些实际问题和情感问题,在父母亲的这些争斗中,孩子们有可能要冒着成为人质的危险10。 (二)恩格斯对马克思婚姻观的丰富与发展 在婚姻问题上,马克思始终围绕婚姻的伦理性这个核心,把婚姻理解为一种世俗的东西。恩格斯秉承马克思婚姻应当世俗化的态度,他的思想尽管是从社会历史观的唯度来探讨问题,但却瞄准了婚姻主体双方的平等性及情感因素对婚姻的作用等话题,因此把马克思婚姻观推向了更为深入和细致的层面。 1. 传统婚姻的内涵——经济上不平等的婚姻 恩格斯的婚姻思想主要是联系社会历史的发展阶段加以阐释。他的立论基点是对私有制特别是资本主义制度下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的剖析。 恩格斯指出,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11;他深刻揭示了一夫一妻制的本质,即丈夫统治下的牢固的个体婚制是为私人财产所有权和财产继承权服务的家庭形式12。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把包括婚姻在内的一切都变成了商品,婚姻关系不过一纸契约,名义上平等之下是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同时恩格斯在性别分工说中也指出在一夫一妻制家庭产生以后,妻子所从事的家务失去了公共性质而变成纯粹的私人事务,妇女也随之沦为家庭奴仆而被排斥在社会生产之外13。 为批驳以上的阶级社会的婚姻状况,恩格斯指出,真正的婚姻反映的只能是双方的真心爱慕而排除其他动机。婚姻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的爱慕之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14。 2. 恩格斯婚姻思想的现实意义 (1)择偶与婚姻之缔结。在恩格斯的理论中,我们可以看到他认为情感因素(彼此爱慕)在男女缔结婚姻关系中应当具有决定性的地位。反观我们的社会真实,除却情感之外,政治和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已经在婚姻缔结行为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许多年轻人在初期交往中确实是出于情感上的倾心,但往往当面对婚姻时双方却突然都变得“现实”了,收入、工作或者住房等等现实条件成为缔结婚姻的重要甚至绝对考量指标。无疑,“这种过于看重经济条件的做法是不合乎婚姻的本质的,建立在经济条件基础上的婚姻是非常脆弱的”15。笔者认为,身处这样一个多元化的时代,我们不能一昧否认多重标准的择偶观,毕竟择偶标准是择偶人的主观条件和他(她)所处的客观环境相结合的产物;但同时我们又应该思考如下这样一个现实问题,即如何让当代青年把情感作为缔结婚姻的首要考量因素,尽管在当下社会把大多数人置于这一目标仅仅可能只是一个纯粹理想化的设想。 (2)婚姻之存续。从19世纪晚期到20世纪30年代末,西方中产阶级曾经发展出一套关于“伴侣关系”的观念意识,这种伴侣式婚姻将爱的感觉置于家庭生活的中心位置,这种爱的感觉是家庭成员进行所有事情的主要原因和最终理由。然而到了20世纪60年代早期,这种伴侣式婚姻的观念受到了当时一些社会条件新变化的影响,不断上升的就业率为许多妇女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进而也促使她们对其在婚姻关系中的位置进行了重新评价16。于是乎,离婚行为便顺理成章地成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不能满足己身需要而寻求的一种解脱方式。读罢这一事件,我们不觉能感到,在现今社会中,在经济发展的带动下,男女双方的感情纽带往往很难再成为维系婚姻和家庭的牢固准绳。男男女女都是生活在活生生的社会现实中的人,无论是从恋爱到结婚还是婚后家庭关系的和谐长久,这一系列的过程到目前都还不能摆脱社会现实各种条件的制约。我们经常可以听到和看到一些背离正常家庭关系的情形,比如,有些婚姻的一方不满足于婚后生活的平淡与琐屑,通过婚外恋去追求物质享受或精神愉悦,而不惜家庭破裂;而另有一些家庭则是婚姻在事实上已经死亡,然而出于自身利害关系和社会伦理因素的制约,夫妻双方考虑社会舆论的不利影响和子女养育的因素而不得不勉强维持一个名存实亡的家庭。凡此种种,都说明婚姻存续问题伴随时代发展呈现出复杂化的趋势。身处特定的时代背景,我们不仅要通过通读恩格斯的学说去掌握恩格斯的思想精髓,更需要用一种发展的眼光去看待恩格斯的理论观点,因地制宜地探索情感与物质世界的交互作用及其对婚姻行为的影响。 (3)“门当户对”观。门当户对似乎是东方文明中一种特有的现象。一方面,它与西方文明有类似之处,即都把经济基础摆到了不可或缺的地位,另一方面,这种经济条件又和门第、等级相挂钩,凸现出东方文化中的宗法气息。 同样是在阶级社会,在中国社会宗法思想根深日久的土壤中孕育出的宗法制婚姻,其呈现出一派与恩格斯笔下惟经济是从之西方文明全然不同的景象。与父系父权的家庭制度相适应,由于家庭结构表现的是一种主从型的家庭关系,从而使宗法制婚姻着眼的是两个家族和家庭的利益,而不是当事人的幸福。《礼记·昏义》中说:“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婚姻在历代儒家眼里都无非是密切血缘、祭祀祖先和传宗接代的工具,即便是在当时的社会底层,婚姻也不过是再生产劳动力和保证家内财产继承的手段。所谓张生与崔莺莺般的爱情故事恐怕只是历朝历代广大底层劳动人民心中的美好向往,而贾宝玉和薛宝钗的结合才符合社会发展主流舆论的常态,这种历史过程谁也无法改变,几千年来的历史演进逻辑便是如此。 门当户对这一在古代中国延绵数千年的婚姻观,既然未曾在浩瀚的历史长河中匿其踪迹,必然有其存在的理由。笔者认为,门当户对的婚姻观恰好可以于本文中作为探讨当代青年择偶观的一种理论依据。在当代中国,婚姻既崇尚白头偕老,又倚重家庭本位,选择配偶历来不是一个轻松的、纯粹个人主观喜好的自由选择,因此门当户对的做法仍被作为目前社会通行的主流婚配模式。为此,我们首先应该认识到,当今社会婚配中的门当户对观已经不同于古时那种意在阻滞人口等级间流动的封建观念。相反,从婚姻调适的角度分析,相似的社会背景与生活方式能大大缓解婚后异质整合的难度,使双方都不会因为金钱或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差异而产生心理压抑之感,有助于婚姻幸福。同时,男女在择偶时对对方的年龄、相貌、学历、家庭等多方面条件与自身是否合似的考察也合情合理,考虑经济条件与注重人品并非存在实质性矛盾,因此,多侧面、全方位的择偶标准仍不失为当代青年所可取的一种理性择偶理念。
(三)结语 婚姻是人类社会关系的体现,是人类关于婚姻当事人及其社会关系人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制度安排17。有人说婚姻就像是围城,还有人说婚姻不是爱情的宫殿就是爱情的坟墓。可见婚姻问题是真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复杂的现实问题。而马克思恩格斯早在18世纪就对婚姻问题提出了其极富创造性的见解,虽然他们的理论距今我们已有1个多世纪之遥,但其已然超越了时代的局限,它们就如同一盏盏明灯,时至今日依然闪烁着理性的光芒。对于我们新一代的中国青年来说,就如何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这一极具实践性和发展性的理论问题,马克思恩格斯的婚姻思想的意义绝不止步于向我们输送真理和知识,它们还塑造了我们的价值观和人格,教会了我们为人处世的道理。而作为青年马克思主义者,我们必须与时俱进,我们的任务就是把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与实践观继续发扬。 参考文献 [1] 李光灿、吕世伦主编:《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 潘允康:《社会变迁中的家庭》,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 [4] 徐安琪、叶文振:《中国婚姻研究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5]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6] [加] 大卫?切尔著,彭铟旎译:《家庭生活的社会学》,中华书局,2005年版。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9] 余良才:《马克思恩格斯婚姻观的当代价值》,《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6月第8卷增刊。 [10] 肖爱树:《20世纪中国婚姻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1 作者简介:杨俊系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研究生。 2 参见李光灿、吕世伦主编:《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16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6页。 4 参见潘允康:《社会变迁中的家庭》,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342-343页。 5 参见徐安琪、叶文振:《中国婚姻研究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4页。 6 李光灿、吕世伦主编:《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17页。 7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95页。 8 参见【加】大卫·切尔著,彭铟旎译:《家庭生活的社会学》,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89页。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5页。 10 参见【加】大卫·切尔著,彭铟旎译:《家庭生活的社会学》,中华书局,2005 年版,第86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77页。 12 李光灿、吕世伦主编:《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659页。 13 李光灿、吕世伦主编:《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662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95页。 15 余良才:《马克思恩格斯婚姻观的当代价值》,《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6月第8卷增刊。 16 参见【加】大卫·切尔著,彭铟旎译:《家庭生活的社会学》,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90、94页。 17 参见肖爱树:《20世纪中国婚姻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本文已公开发表,见李进、何云峰主编:《理论经纬·2010》,安徽合肥:黄山书社2011年4月第1版,书号:ISBN 978-7-5461-17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