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于:周鸿刚、李进主编,黄刚、何云峰副主编:《理论经纬•2009》,合肥黄山书社2009年12月版。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离不开包括对宗教关系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如何调动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最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成为新时期党和政府引导政策的重要内容。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指引下,引导政策也必须要突出宗教关系的和谐这一思想。对引导政策,以前的研究者大都从宗教与社会相适应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宗教本身如何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而细致地探讨,但笔者认为,如何使党和政府的引导政策符合当前宗教关系和谐的主题才是引导效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的关键所在。本文拟以此为视角对和谐的宗教关系指导下的引导政策进行再探讨,希望能给相关部门更科学、更高效地解决宗教问题提供一定的决策帮助。 (一) 和谐宗教关系的提出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十七大报告更是高屋建瓴地提出:“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对于增进团结、凝聚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1这些论断反映了党和政府在新时期对宗教作用的进一步认识,并对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寄予厚望。2007年,傅铁山主教号召五大宗教领袖共同发出关于“共建中国和谐宗教”的倡议,受到了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的充分肯定。同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叶小文也撰文指出,一个“和谐的宗教”是宗教发挥积极作用的基础2,并提出要“立足于四个全面认识,统筹于处理五大关系,着眼于两个最大限度”,关键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认真落实宗教事务条例。3 显然,这里的共建“和谐宗教”不仅仅是要求宗教本身变排化性的生存竞争为包容性的和平共处,达到宗教内部的和谐4,更需要的是宗教管理者要从和谐社会的高度来对待宗教问题,也就是从把握宗教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和谐的角度来来处理宗教问题。党和政府作为国家的掌权者,作为宗教政策和宗教法规的制定者,也是处理宗教问题、做好宗教工作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必然应该在引导过程中体现和谐的宗教关系的宗旨。胡锦涛在2007年12月政治局集体学习中现将强调,“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切实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我们要从这样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并进一步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全面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全面认识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交织的复杂状况,全面认识宗教因素在人民内部矛盾中的特殊地位,努力探索和掌握宗教自身的规律,不断提高宗教工作水平。”5这无疑也是在要求党政干部要加强对宗教现实的认识,加强对和谐宗教关系的理解,加强对宗教的引导工作的重视程度,确保宗教的发展要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相和谐相同步,从而使广大信教群众能自觉地为国家稳定和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二) 引导政策的新发展:由引导适应到促进和谐 “相适应”理论是江泽民于1993年11月7日正式提出的,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进行全面阐释。他指出“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6,强调“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党和政府积极引导,也需要宗教界自身不断努力”7。这一政策在1990年代对于促进宗教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和谐社会这一时代主题的提出,引导政策也必然随之发生改变。“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这一新的命题,赋予了引导政策新的内涵。从引导适应到促进和谐也正体现了党和政府在处理宗教问题的新思路,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最新成果,有着其深刻的理论和现实依据。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为,引导过程是一个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而矛盾的逐一解决就会不断增加和谐的因素,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形成。宗教虽和社会主义社会在世界观上是根本对立的,但无神论者与信教群众在政治和经济上的根本利益却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在一定的条件下属于内部矛盾,也决定了我国的宗教不是“冲突的宗教”,自然“只能用耐心说服、改进工作的办法来解决”8。矛盾的生成、激化和解决都是双方共同作用的结果。如何让信教群众真正理解我们的宗教政策,认同我们的工作成果,这就要求我们要充分认识和谐才是我们引导的出发点和归宿,要求我们发挥引导者的主观能动作用,但同时也要注意掌握“度”,既不能“左”,更不能“右”。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重视和注意引导政策的方向要不偏离和谐的轨道。建国以来,我国在对宗教工作的认识上,长期以来存在着两种不良的倾向,即一是对宗教采取简单粗暴,人为地对立;二是对宗教放任自流,丧失警惕9。这两种倾向的最主要原因是党政干部对引导任务的重视程度不够,对引导政策导向认识不够清晰,不考虑宗教实际,不尊重宗教规律,缺少与宗教群众之间的沟通与联系,无视对有效的引导方法的总结与积累,最终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出现不和谐,甚至紧张和引发大规模冲突。这些倾向与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方针背道而驰,也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相违背,需要我们时刻警惕和防范。认真考察建国以来我国宗教政策的演变和发展进程,便不难发现,许多的转变都是为了对这些错误倾向的不同程度地纠正,也是引导政策不断向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迈进的过程,也是不断引导宗教关系趋于和谐的过程。 怎样做才是正确的引导政策呢?根据促进和谐的宗教关系这一新的任务,结合中共中央最近的会议精神,当前我国在党和政府引导政策主要从以下方面促进和谐: 立足宗教实际,把握宗教规律是促进和谐的前提。一切从实际出发,是马克思主义者处理一切问题一贯坚持的正确观点,宗教引导政策同样如此。江泽民同志郑重指出:“从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出发,科学分析宗教问题,深刻认识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正确把握宗教的活动规律,是我们做好宗教工作的前提。”10同时也强调,“我们共产党人是唯物主义者,不信仰宗教,同时坚持以科学的观点和方法对待宗教,努力认识和掌握宗教自身的规律”11。这些精辟论断都说明,了解宗教方面的国情是我们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前提,也是解决矛盾、促进和谐的先决条件,那么这也要求我们在引导工作的各个阶段都要以宗教实际为出发点,要真正认清宗教发展的现状,以把握和运用宗教发展规律为途径,引导他们发挥宗教教义教规中蕴含的和谐内核,达到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和谐,凝聚起信教群众献身祖国建设的热情为目的。不立足于宗教实际,必然会对宗教规律认识不足,必然会使宗教的引导方向出现偏差,最终无疑会走向引导的失败。 深入信教群众,加强基层联系是促进和谐的手段。“宗教工作,最根本的是做信教群众的工作,是要团结和教育信教群众为祖国富强和民族振兴积极贡献力量。”“要做好宗教工作,必须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大力加强党的建设,特别是要大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12信教群众多数集中于广大农村,特别是边疆地区,这些地区恰好是我们做群众工作的薄弱点,也是和谐因素亟待增加的关键部分。信教群众,也与不信教群众一样,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这就要求我们的引导方向要深入信教群众,要加强与基层的联系,特别是宗教群众聚居的地区,努力建设“强有力的基层党组织体系”,这不仅能够巩固宗教工作的组织基础,同时也扩大党和政府在基层的影响,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许多信教群众之所以信仰宗教,信仰神的力量,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失去了应有的凝聚力,没有真正体现出群众致富和幸福生活“领路人”的作用。只有大量与信教群众朝夕相处的基层干部付诸以实际行动,建立起彼此信任的和谐的人际关系,让他们真正感到党和政府是代表着他们的利益,是能够真正带领他们创造幸福生活,他们才能够对党的引导政策认同,才能积聚起百倍信心投入到社会主义建设中来。 反复总结经验,不断致力于宗教内外和谐是促进和谐的目的。“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是一个需要反复实践、反复认识,不断总结、不断深化的过程。”13一方面,引导过程要求党政干部要发挥主观能动性,自然容易产生某些方向性的偏差,这些偏差不是仅仅靠提高警惕性所能避免的,往往需要通过对偏差的正确认识、总结经验,才能真正地调整或纠正;另一方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宗教工作必然会遇到大量新情况新问题,其发展出现种种新的趋势,这些都需要我们要从新的视角来看待,用新的办法来解决,引导导向也必然要随之做出适应于新形势的调整。十七大报告又进一步把宗教关系列入五大关系之中,强调了宗教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这一新的指导方针更要求我们在引导导向上做出进一步调整,即把“正确认识和处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促进宗教关系的不断和谐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只有让广大党政干部明白引导工作不是一蹴而就地完成,也不存在任何永远正确的引导方法,要达到宗教关系的不断和谐,要达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相和谐,就必须明白引导方向的调整要立足于在反复总结经验的基础之上。没有引导经验的不断积累,引导导向就无法保持基本正确,也就无法真正实现宗教关系的和谐,和谐社会建设也就无从谈起。 (三) 如何在和谐的宗教关系中把握政策导向问题 在和谐的宗教关系指导下,正确把握政策导向问题,涉及到宗教工作的各个方面,笔者认为主要集中在以下诸环节: 首先,在事关宗教的宣传工作上,要尊重宗教情感,尽量贴近宗教群众的心理,以达成心理上的和谐互信。我国现阶段的宗教政策要求我们既不能放弃对信教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又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要解决这一矛盾,关键在于如何把握住宗教群众的心理需求,并适当适时地、因势利导地引导到社会主义社会主基调上来。只有信教群众真正发自内心地支持社会主义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建设祖国的热情,才能将引导过程的效用最大化。因此,认同不仅是适应的前提,也是适应的催化剂,更是外部和谐的内驱力。如何实现信教群众的“认同感”,如何让这种“认同感”持久而日益高涨,归根结底要求党政干部在事关宗教的宣传工作上,“要注意把握好政策,讲求方式方法,不要妨碍信教群众的信仰,不要伤害他们的宗教情感”14,并建立起彼此互信的和谐关系。 其次,在宗教政策的制定上,要考虑宗教实际,尽量贴近宗教地区的特点,做到因地制宜,符合宗教与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我们宗教政策的制定目的在于如何让宗教不断改革以适应社会主义社会发展。我们不只是把宗教限制在宪法和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还要利用合理的政策导向来引导他们主动地进行改革,积极地“适应”,力求达到更高层次的和谐。宗教的改革自始至终地伴随着其发展过程,但这种改革也并非无条件的,它需要符合宗教自身的发展规律,更要符合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以我们制定宗教政策时,政策导向的主要基点是要符合信教群众的利益,只要不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都要尽可能地考虑宗教的实际情况,尽量利用宗教群众渴望和平安宁的社会环境,渴望参与社会主义建设的热情。对于合理而有利的要求,我们要从政策上满足;对于合理但又存在困难的要求,我们要从政策上尽量予以倾斜,并积极引导;对于无理而有害的要求,我们要从政策上严加限制,并努力纠正。另外,不同的宗教,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教派在许多生活习惯和信仰上都有所不同,忽视这种不同,往往会加剧宗教矛盾,甚至会引发冲突,这就要求党政干部要“根据各个宗教、各个地方的实际,坚持求同存异、团结多数的原则,把握方向,抓住重点,稳步推进,取得实效”15。 最后,在宗教政策的执行上,要深入宗教群众,加强与宗教基层的联系,总结经验,改进方式方法,确保宗教政策贯彻执行过程的和谐推进。宗教政策的执行过程实质上也是宗教矛盾的解决过程,也是逐步建立和谐的过程。宗教的矛盾一般呈现出“积累→突发→扩展→变异→沉淀→再积累”的循环链条。化解的关键在于:当矛盾积累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当矛盾突发时,防止扩散;当矛盾扩散时,防止其变异为敌我矛盾;当矛盾处理后,防止沉淀并再积累为新矛盾16。而这些环节无不要求我们基层干部要保持与信教群众之间良好的联系,要求他们要密切关注着地区宗教形势的发展态势,要留心着宗教群众的情绪变化,要及时发现宗教矛盾,及时做出积极而适当的回应,同时在执行政策时,也要经常对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性分析,总结政策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正负影响,及时修正自己的政策偏向,减少不和谐因素产生的概率,以保证政策沿正确轨道运行。只有这样,矛盾才会逐步化解,才会得到合理的解决,党的宗教政策才能得到真正有效地贯彻执行。 (四) 引导政策中突出和谐宗教关系的现实意义 引导政策导向问题不仅对于引导的最终实现有着决定性的意义,而且对于当今执政党自身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首先,有利于宗教的自身和谐,保证宗教地区的稳定。宗教地区的稳定工作主要靠宗教界和信教群众自身的力量来促进内部和谐,但党政干部的引导起到不可或缺的导向作用。首先,宗教的健康发展需要一定的政治、经济等基本的社会条件,而这些条件的取得有时仅凭借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力量是不行的,往往需要党和政府在政策上的大力支持。其次,宗教的健康发展是与抵制不良破坏活动息息相关的。在一些重大的宗教犯罪上,宗教群众有时也无能为力,那么党和政府要充分利用法律武器进行严厉打击,并且要适时对破坏活动予以揭露,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再次,宗教的健康发展还在于大力培养和联络宗教方面的代表人物,因为他们在安抚信教群众情绪、缓解矛盾、促进团结等方面比党政干部更有效。这是宗教引导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注重宗教实际、加强与宗教群众的联系的主要途径和外在表现。总之,引导导向的正确与否,对于宗教的自体和谐,对于宗教地区的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次,有利于提高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建设,促进宗教与其他关系的和谐。当前,国内的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不可避免地反映到宗教领域中来;国际上,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国际恐怖势力也不断伺机破坏,“西化”和“分化”图谋仍没改变。这些都使得我国的宗教局面在平稳发展中经常出现局部的波动起伏,出现与社会发展不相和谐的情况。宗教领域中的稳定和谐,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局部,也是值得党政干部重视、考验执政党能力的一个特殊的局部。虽然我党在20世纪80年代对自身执政教训反思后,经过多年的实践,确立了正确的宗教政策,使宗教的发展出现了相对平稳正常地发展,但随着国内国际形势的不断变化,我们还应该看到在宗教界后继人才的培养、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宗教的对外交往等方面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无疑关系到能不能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关系到党自身与信教群众的密切关系,关系到能否很好的执政。江泽民同志指出:“重视宗教工作,善于做宗教工作,是领导干部政治上成熟的一个重要表现,也是我们党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17引导工作是否有成效也“应该成为衡量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宗教工作抓得好不好,得力不得力的标准”18。总之,如何把握宗教引导的方向,如何正确地解决宗教所引发的社会问题,是领导干部执政能力体现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实际工作中,也通过纠正过去存在的“不去管、不愿管、不会管、不敢管”的现象,切实提高自身的执政能力,密切注意宗教与其他社会关系之间的不和谐因素,从而提高党和政府在信教群众中的威信。 再次,有利于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性,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报告《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明确了社会的和谐离不开宗教关系的和谐。宗教关系的和谐必然需要广大信教群众的热情投入。没有宗教关系的和谐,社会就不能真正和谐;同样没有信教群众的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不能顺利进行。这种参与社会和谐和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并不是随时随地都会产生的,它需要党政干部正确地加以引导。任何引导方向上的过“左”或过“右”的行为都会损害信教群众的积极性,都无益于推进宗教关系的和谐。因此,广大党政干部对于引导政策导向的把握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决定是否能最大限度地激活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活力,是否能充分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是否能促成齐心协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的局面。 引导政策的制定、执行过程中,确立构建宗教关系的和谐的目标是行动的前提。以此为指导,提高党政干部对宗教内外和谐的重视程度,并在宗教政策的宣传、制定和贯彻执行等诸环节中,反复实践,从中总结经验,不断解决宗教方面的矛盾,努力提高自身执政能力,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宗教关系的和谐,真正引导宗教群众发挥建设祖国的积极性,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真正达到。 (王明安系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 1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求是》2007年第21期。 2 叶小文:《共建和谐宗教 促进社会和谐》,《中国宗教》2007年第4期。 3 叶小文:《让宗教融入共建和谐》,《瞭望》2007年第30期。 4 《宗教和谐·民族和谐·社会和谐》,《世界宗教文化(卷首语)》2007年第2期。 5 胡锦涛:《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http://news.xinhuanet.com,2007年12月19日。 6江泽民: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54页。 7 《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88页。 8李瑞环:新形势下的民族宗教问题,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80页。 9 《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86页。 10 《江泽民文选》第3卷,第372页。 11 同上,第379页。 12 同上,第393页。 13 《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94页。 14 《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85页。 15 同上,第388页。 16 叶小文: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关系――学习胡锦涛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求是》2006年第16期。 17 《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92页。 18 同上,第39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