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实例或许也可以用来说明辩证法,辩证法是由正题、反题与全题组成的。首先我们说:“实在是舅舅”。这是“正题”。但是存在舅舅就暗含着存在外甥。既然除“绝对”而外任何东西都不真存在,而我们现在又保证存在外甥,所以我们不得不断言“绝对是外甥”。这是“反题”。但是这和“绝对”是舅舅的看法有同样的缺陷;于是我们被迫采取这个看法:“绝对”是舅舅和外甥构成的全体。这是“合题”。但是这个合题仍旧不圆满,因为一个人必须有个姊妹作外甥的母亲,他才能当舅舅。因此,我们被迫扩大我们的宇宙,把姊妹连姊妹夫或妹夫都包括进去。据主张,照这种方式,仅凭逻辑力量就能不停地驱使我们从有关“绝对”提出的任何谓语达到辩证法的最后结论,那叫作“绝对理念”。在整个这过程当中,有一个基础假定,即任何事物若不是关于整体“实在”的,就不可能实际真确。
这个作为基础的假定有一个传统逻辑上的根据,传统逻辑假定每个命题都有一个主语和一个谓语。按照这种看法,一切事实都是说某物具有某性质。所以可见“关系”不会是实在的,因为关系涉及的不是一件而是两件事物。“舅舅”是一个关系,一个人可以当了舅舅而不知道这回事。在这种场合,从经验观点看来,这人没有由于当了舅舅而受到任何影响;如果我们把“质”字理解为撇开他与其他人和物的关系,为描述他本身而必需的某种东西,那么这人毫不具有以前所没有的质。主语、谓语逻辑能够避免这种困难的唯一方法就是讲,这事实不单只是舅舅的性质,也不单只是外甥的性质,而是舅舅所成的全体的性质。因为除“全体”才是实在的。这点从下述事实可以比较直接地推出来:“甲和乙是两个”不是主语谓语命题,因此基于传统逻辑来说,不会有这种命题。所以世界上不存在两事物,因此唯独看作统一体的“全体”是实在的。
(摘自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78-279页)
黑格尔的舅舅与外侄的比喻代表了人类对于认识论的研究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德国古典哲学及以后的近代欧洲哲学基本上继承了经验主义与唯理主义的对立传统。但他们以新的形式表现出来,从而呈现出心理主义(康德、黑格尔)、约定主义(马赫、阿芬那留斯等马赫主义者)和价值主义(李凯尔特等新康德主义者)三种对立的认识主体组织理论。
从康德经费希特到黑格尔基本上仍然沿袭心理主义的立场去分析认识活动及其主体。康德看到了经验论与唯理论的对立,因此,他试图将两者综合起来。康德的主要任务是考察主体的认识能力,但他考察认识能力的真正目的是要说明普遍、必然的知识何以可能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把经验主体与超验主体结合起来才能做到。康德试图采取折衷的态度,用“先天综合判断”的理论来统一经验主体与超验主体。康德认为,知识有两个来源,一是自在之物作用于我们的感官所产生的感觉经验;一是主体先天地固有的认识能力。任何科学知识都必须具有这两个因素。知识的发生就是这样一个过程(实际上是一种心理活动过程),亦即主体用先天的认识能力(即“形式”)去整理后天的感觉经验(即“质料”),形成先天综合判断,从而使零散的质料变成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科学知识。他说:“虽说我们的一切知识都从经验开始,但并不能说一切都来自经验”,还有“一种特殊的知识来源,即先天形式知识的能力”[1]。由于科学知识都是先天形式与后天质料的统一,因此获取科学知识的认识主体也是普遍主体(超验主体)和个体主体(经验主体)的统一。外部世界不依赖于经验主体,却依赖于超验主体,是超验主体所内在的内容。但是,超验主体的活动本身隐藏在经验主体背后。在这里,康德把两种主体统一于同一认识活动之中,比较深刻地看到了现实的认识主体的双重结构。这无疑比前人要进步。但他仍然没有合理地解决认识主体的组织问题。人们不禁要问:超验主体本身是不是来自经验主体的呢?这是康德无法回答的。
在康德看来,人们认识只能局限在经验之内,但如何证明经验之外的东西(包括超验主体)是否存在呢?为了克服这个困难,费希特提出了“自我——非我同一”学说。费希特认为,主体是“人的自我”。而自我具有能动性,这种能动性表现在:
(1)“自我设定自身”。就是说“自我”是不依赖于他物而独立自在的,是一切知识、一切经验的绝对在先的、无条件的根据。在这个意义上,“自我”是指人人共有的普遍的、纯粹的“自我”(普遍主体)。
(2)“自我设定非我”。有“自我”必有“非我”。“自我”决定着“非我”的存在。正是既有“自我”,又有“非我”,当它们相互作用时才会有实体与属性、因果性、有限性与无限性等等范畴。因此,普遍的自我实际上是通过设定非我而降为具体的特殊的自我的。这样,就在认识中达到了普遍的自我(普遍主体)与具体的自我(经验主体)的统一。
(3)“自我没定自我和非我”。自我不仅能动地创造了自己的对立面“非我”,而且用行动克服了自己的对立面“非我”对自己的限制。这个克服过程就是“实践活动”。因此,“自我”又是认识主体与实践主体的统一。显然,费希特已发现单用个别的经验主体(包括实践主体)或者单用普遍主体都不能说明现实的认识主体。于是,他用“自我”这个名词来代替,并赋予它种种结构性和层次性。尽管这具有主观唯心主义的色彩,但他对认识主体的组织层次的说明却有一定的合理性。这种思想对黑格尔发生过很大的影响。
黑格尔继承了费希特的某些思想,又对康德进行了批判吸收。他跟康德和费希特一样,也十分强调主体的能动性。但他认为,主体不是自我,而是绝对精神。绝对精神或绝对理念既是实体,又是主体。他指出:“照我看 来,一切问题的关键在于: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述为实体,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述为主体”[2]。在这个意义上,“实体在本质上即是主体”[3]。黑格尔认为,人们靠感官只能感知个别事物,事物的本质、规律不是别的,正是绝对精神的外化,而绝对理念本身又是主体。因此,它对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把握,实际上是绝对理念的自我认识。这样,绝对理念既是经验,又是理论,二者是合二为一的。黑格尔还指出,文化的主体以及认识的主体既可以是个别的民族,也可以是个别的宗教或宗教团体。而个别的民族,宗教和宗教团体正是个别和一般的统一。在这个意义上,认识主体也是一般主体与个体主体的统一。现实的主体决不是单一的主体,而是一个复杂的主体组织群。
德国哲学家们都是从心理主义立场出发去理解认识主体的。但仅仅停留于此,决不可能揭示认识主体的真正组织结构,因为心理主义倾向仍然属于经验层次。马赫主义者虽然带有明显的经验论倾向,但他们更多地是把目光转向约定主义的立场。例如,马赫主义者波格丹诺夫用“社会地组织起来的经验”去代替个人的经验。舒佩用“人类的意识”代替个人的意识[4]。他们都跟彭加勒一样,“把具有普遍意义的、大多数人或所有的人都承认的东西叫做客观的东西”[5]。马赫本人也曾企图用集体主体代替个体主体。在这里,马赫主义者正确地看到,集体主体对个体主体的规范作用。但他们用集体主体与个体主体的统一理论来论述他们的“世界要素说”,这就陷入了唯心主义的泥坑。
在心理主义和约定主义都行不通的情况下,新康德主义便从价值主义的立场出发去分析认识活动及其主体的内在结构。在新康德主义者看来,个别的经验完全受普遍的主体制约。以文德尔班和李凯尔特为代表的价值学派,把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当作最基本的关系。但是,如果我们把评价活动作为出发点,那么,我们就必须离开单独的个体主体及其个人评价的一切完全性,否则就不能得到一般,不能超越纯粹个体性。所以,他们说,除了作为特殊的评价主体的特殊意识以及与之相应的特殊的价值外,还存在着作为一般评价主体的普遍意识(“标准意识”)以及与之相应的普遍价值(“标准价值”或“价值规范”)[6]。在这里,普遍意识和普遍价值起着规范作用。但它是某种超验的东西,是某种理想,不可达到但又不容置疑的事实。任何评价活动都有普遍意识和特殊意识两者同时加入。应该承认,从价值论的角度看,主体的组织性会更加明显。但决不能据此认为只有评价主体才具有组织网络。
由心理主义(康德、黑格尔),经过约定主义(马赫等)到价值主义(文德尔班、李凯尔特)代表着人们研究认识主体组织的三个新的不同倾向。这些立场与以前的心理主义(经验论)——方法论主义(培根)——逻辑主义(唯理论)相比有许多独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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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德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30、31页
[2]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0页。
[3]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5页。
[4] 列宁:《唯物主义与经验批判主义》,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28-229页。
[5] 列宁:《唯物主义与经验批判主义》,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58页。
[6] 刘放桐:《现代西方哲学》,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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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经公开发表,参见胡建、何云峰、魏洪钟:《智者的沉思》,当代中国出版社2003年12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