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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眼里出西施——评价的客观性和真理性
时间:2008/6/29 20:00:00,点击:0


谈到关于美的评价或判断,那就复杂了。一方面,这类评价有社会性:“情人眼里出西施”就是证明;燕瘦环肥,也正是反映了汉唐两代对于美女截然不同的评价要求和标准;同是一朵化、一座山、一池水,心情愉快和心境恶劣时看着就不一样,有钱人和饿着肚皮的人也看着不一样,这些也证明它具有社会性。既有社会性在阶级社会里当然也有阶级性。但一方面,这种评价或判断的要求也有客观性。人有两只眼睛、两只耳朵,互相对称,鼻头必须生在当中;音乐必须有调和的节奏,诗歌总得有旋律;此外还有自然界的美,如桂林山水、春花秋月等等;尽管这些也可以有阶级偏见或一时心情恶劣的人看着讨厌,但它们毕竟是能够超越时代、社会背景而被众多的人们都评价为美的。一种艺术作品,其所以能够历千古而仍为人称道,正是由于其中包含这种美的评价的客观性。

(摘自老兵:《真、善、美小议》,原载《上海师大学报》1980年第1期,第4页)

评价作为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一种反映,有真理性判断与非真理性判断的分别。不过,它区别于事实性认识又有自己的特殊性。

评价是主体根据一定的需要和利益,对客体所作的有用与无用、正当与不正当、合理与不合理、好与坏等价值判断。就其判断的对象而言,是客体固有的价值属性。但是,这种价值属性只有在与主体发生关系后才能体现出来。于是,主体的需要和利益本身也会纳入评价反映的内容之中。这样一来,评价就不能对任何人都保持不偏不倚的关系。

客观事物有其多方面的属性、特征,其中包括事物的价值属性。因此,事物的价值属性也是客观存在的。所谓价值属性就是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或有利性。这种有利性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例如,猫头鹰可以捕鼠,因而对主体有益。即使主体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只要猫头鹰不停地捕鼠,它就会对人有益。这种有利性是任何时候都客观存在的。但是,事物的价值属性只有在与主体的需要和利益发生关系时才体现出来。如果没有与主体发生关系,鹰捕鼠捕得再多,也谈不上有什么价值,最多是一种客观事实。

在人们生活的周围,人们接触到的各种事物总是这样那样地影响着人们的活动和生存。于是,主体必然从一定的需要和利益出发对这些具有价值属性的事物进行,评价这样便形成各种价值判断或价值认识。比方,我们根据猫头鹰可以捕鼠这个事实对主体有益便做出“猫头鹰是益鸟,应该保护”的价值判断。这就是对猫头鹰可以捕鼠这件事实的评价。在这里,对于主体及其需要和利益来说,主体所直接评价的是事物的重要性亦即它对主体的意义。由此可见,评价不是事物的价值属性本身,而是主体对具有价值属性的对象的态度。它反映的是客体与主体的价值关系。

作为评价总是体现主体从一定的利益出发去对待一定的客体。而由于主体是以网络结构形式存在的,因此这个“一定的利益”可能是直接进行评价的主体的利益,也可能是他所代表的阶级、集团的利益,还可以是整个人类的利益(体现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在后两种情况下,主体是一定阶级和社会的化身,他的评价也就是代表着那个阶级和社会的评价。然而,这几种利益中并不是任何时候都是一致的,它们常常发生冲突和相矛盾。因为评价直接表现的往往不是事物对社会的关系,而是事物对个别的直接评价主体本身及其具体目的的关系。一定阶级和社会的利益和评价一般都是间接地由各个个别的主体利益和评价来表达和体现的。因此,主体所直接评价的往往不是事物的社会意义,而是它对个别主体的意义。这样,因为各个个体主体的具体要求和利益不同,况且,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摆正自己同阶级和社会的关系,一旦事物的社会意义不符合他的利益和需要,他就可能在评价过程中有意曲解事物的社会意义,并把自己的评价当作正确的和一般的评价。在他看来,“我的”评价与社会的实际评价并没有什么区别,并没有什么不一致的地方,他深信自己的评价具有真理性。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情形往往是复杂的,某一事物或现象可能的确对主体具有确定的意义,对另一主体则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甚至个别主体以否定的态度评价那些确实有价值的东西,或者相反地承认那种对社会有否定意义的东西的价值。换言之,由于评价是对客体与主体的功利关系的一种认识,因而,不同的评价主体或者不同情况下的同一主体对同一客体都可能持不完全相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态度。由此看来,评价的对象似乎不仅仅是一个物,也有社会关系和主体的需要因素加入,正是这诸因素的“复合”构成了评价的对象,这种情况在事实性真理那里是没有的。

评价固然体现了评价主体的意愿、兴趣和嗜好,似乎它纯属主体主观的臆断。但是,无论如何,它必须有真理性评价与错误评价的分别。因为,首先,评价是主要客体之间的一种特殊认识关系。它是主体对“复合”对象的认识。作为一种认识必须有真理与谬误之别,如果一个评价既不是真理,也不是谬误,那是什么呢?

其次,任何主体(个人、集体或社会)的生存都要靠一定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来维持,从而必定抱一定的态度去对待这些客观存在物。而与此同时,人是社会的人,历史的人,它要与他人发生关系,存在于一定的历史阶段之中。它在表达自己对客体的态度时,必须考虑自己与他人、与社会、与整个人类历史发展的协调一致。因此,在那可能做出的众多纷繁的不同评价之间,必然有真理性的评价起着调节作用。它迫使人们的评价向它接近,以它为“范导”。假使一个社会、一个集团、一定的历史阶段里没有真理性评价与错误评价之分,那么,大家各自从自己的需要去评价客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世界岂不成了一团糟吗?岂不完全没有是非标准吗?

最后,事实上,每个评价主体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坚持评价具有真理与谬误之别的原则。每个评价主体在表达自己的评价时,总以为自己的评价是真理性的评价,并以此去衡量其他人的评价。这里,主体对自己的评价的“反省”不一定正确,但至少说明,评价主体都要自觉或不自觉地评判出评价的真理性或错误性。

可见,尽管做出什么样的评价要依赖于主体的需要和意愿,但这种评价之真理性或错误则是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

评价的真理性主要表面在以下诸方面:

(1)真理性评价首先必须正确反映客体的价值属性。不同主体或者不同条件下的同一主体对同一客体可能会有不同的评价。这是因为他们有不同的具体需要和利益。但是,无论主体怎样评价客体,作为真理性的评价首要的条件是真实地反映出客体固有的价值属性。价值属性是客体本身所固有的,好像在它与主体发生价值之前就已经先天地存在,在发生价值关系之后,客体的价值只不过由“潜在”转化为“显现”。因此,主体要正确地评价客体,只能根据客体固有的价值属性进行,评价不能将客体根本没有的价值属性主观地加进去或者将其固有的价值属性随心所欲地抹去。评价的真理性首先就在于它真实地反映,舍此便无真理性、正确性可言。

另一方面,主体的需要、爱好和客体的价值属性都是多种多样的,但无论从哪种需要出发,只要反映的是客体所固有的价值属性,也都是真实的反映。对同一事物,不同的主体或者同一主体在不同条件下之所以会作出不同的评价,原因就在于他们所断定的具体属性不一样,评价的角度不同。

一定的价值属性总要依附于一定的价值物,主体评价的是价值物对主体的价值关系。但是,在同一时间、地点、条件下,同一客体只能表现某一种具体的价值属性。而且,有的客体一旦自己的价值属性实现之后,在新的价值属性尚未发现之前,就不会对主体再有什么用处了。因此,主体在评价客体时,必须对客体有深刻的认识,力求把它用在最适当的地方或时候,发挥出客体的最大价值。对客体的认识不够全面或不够深刻就可能导致对事物的意义估计不足。因此,为了正确地评价客体,主体必须客观地了解事物的诸多属性,对客体了解得越是深刻,越是全面,那么,对它的评价也就愈正确,愈科学。

(2)真理性的评价必须反映出客体的社会意义。如果说真实地反映是事实性认识之内容被称为真理的必要条件之一的话,那么,它对于评价性认识来说则也同样只是必要条件,因为真理性评价还必须正确反映客体的社会意义。亦即真理性评价要反映主体的目的、愿望、要求和利益,是经过社会关系调整了的目的、愿望、要求和利益。换言之,真理性评价所反映的那些要求和利益必须符合整个社会的需要和利益,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趁势。这是一种客观的必然,是不依赖于任何具体个人的要求、利益和意图的。所谓“合理”便是要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只有这样的评价才是真理性的评价。这就是评价性真理的“善”的品格。

真理性评价的“善”具体地体现为三个方面:第一,与他人的关系(应该的或道德的)。它反映的是个人与其他个人的关系,要求在为己着想时,也要考虑到别人,在己与他发生矛盾的情况下,以他人利益为上。用费尔巴哈的话说便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对己以合理的节制,对人以爱”。

第二,与阶级、集团利益 的关系(正当的)。它反映直接评价主体怎样对待一定的社会阶级、集团的利益;常常表现为遵守法纪规章,履行契约等。

第三,与社会及其发展规律的关系(合理的)。它要求处理好个人与整个社会和历史发展趁势的关系,在两者发生冲突时,个人服从社会。

以上三个方面统一起来就构成客体的社会意义。

真理性评价之所以必须正确反映客体的社会意义,这是因为一方面从主体来说,主体是现实的社会的人、历史的人。作为社会的人就不是单个的抽象物,而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需要不同于一般动物的纯粹自然的需要,人的需要是社会性的需要,因而只能在社会关系中存在,也只能在社会关系中得到满足。所以,主体在评价客体有无意义时,不能仅仅从自身的需要和利益出发去进行评价,而不管它对他人、对社会有无意义。真理性评价要正确地反映客体的社会意义。

另一方面从客体来看,客体的价值量和对人的有用性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同一具体的对象属性不能同时满足所有需要它的主体的需要。一支笔在同一时间总只能供一个人使用,不可能供所有的人使用;一个思想对一些人会有用,但对其他人也可能有害,因而只能部分人承认它有用。这种客体自身所固有的有限性决定着需要它的主体之间应该相互调节。它与主体自身的社会性一起规定了评价具有社会性。如果客体本身没有数量和属性方面的限制,就无须在评价时考虑社会关系和历史发展规律;反之亦然,若主体不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即使客体只对我一个人有用,也无须乎反映客体的社会意义。

(3)真理性评价还要正确反映主体自身的需要。我们已经指出,评价所直接反映的是评价主体自身的需要同客体属性之间的价值关系,而不是单纯的客体的社会意义。因此,尽管真理性的评价必须正确反映客体的社会意义,但是,直接加入主体的意志是一切评价的前提。在一般的场合下,主体都要在自己感到满意的情况下,才做出某种评价。正确的评价与主体的需要有着直接的兑现关系。所以,主体不正确地反映自身的需要和利益,也可能导致他对事物的意义做出不正确的评价或估价不足。由此我们说,真理性评价要求正确地反映主体的需要和利益。

人对自己的客观利益的认识是一个历史的过程,而且这种认识与其他一切认识一样,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不正确的,甚至歪曲的。主体在从认识自身的利益和需要时应该考虑当前需要与长远需要、最急切的需要与无关紧要的需求等等之间的统一。有的客体对眼前可能是有价值的,但从长远来看则可能成为对主体有害的东西。反之亦然。例如,人们大量伐树,开荒种粮,这在当时确实给人们带来了好处,从眼前的真和善的角度来说,是有价值的。但从长远来看却不是正确的评价,因为一定时期后带来了严重的后果,惩罚已将满意彻底地取代,过去的美的享受变成了现在的痛苦。

真正具有真理性的评价必须考虑到对象给主体带来的“永恒持久的”满意和美感。这表明,真理性评价要求具有美的品质。美是正确评价不可缺乏的一个方面。

由此可见,评价的真理性表现于它的真善美的统一之中,也正是这种统一规定着评价的真理性,离开了任何一个方面都谈不上什么真理性的评价。当然,事实性真理也应该是真善美的统一。但这种统一与评价性真理的真善美的统一有区别。在事实性真理中真善美统一的基础是客体本身的性质和规律,而评价性真理的真善美则是在客体的社会意义(客体与被社会关系调节了的主体需要和目的的关系)基础上达到一致的。另一方面就真善美的具体内容来说,两者也有区别。事实性真理的真是认识与事实一一对应的关系,一个认识之称为真理,从内容方面看是因为它真实地反映了对象,而评价性真理的真则只管该属性是客体所固有,而不是一一对应,它的对象其实是包括物、社会关系和主体需要等因素的“复合物”。事实性真理的善是指“好”或“有用”,即真理必有用,能指导人们改造世界,而评价性真理的善是指“道德的”、“合理的”、“正当的”,指对社会有用。事实性真理的美是从美学角度讲的,而评价的美则主要从内心感受、从欲望得到满足后的快乐与满意来讲。

评价性真理与事实性真理相比有其独特的特征。跟事实性真理一样,评价也具有客观性、历史性、相对性和绝对性等一般属性,在此不赘述。除此一般属性外,评价性真理也有其特殊性,所谓特殊性乃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独特之处。从上面评价的真理性的表现和检验标准中可局部地看到评价性真理的特殊性。同时,评价性真理还具有以下诸特征。

(1)评价具有社会性。一方面,评价必须反映客体的社会意义,另一方面,评价的真理性标准是社会的价值理想和社会的实践,而不是某一直接评价主体的主观判断。必须考察社会的需要、社会关系的制约等,从而把自己的目的与社会从“自我”的角度协调起来。自省主体往往在自我的基础上认为自己的评价与社会是一致的。

当然,评价的社会性并不是任何时候都能为主体所意识到。相反,由于评价的直接主体是具体的个人,他似乎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在进行评价。但实际上,这种评价也要以不损害社会的利益为前提,在这个范围内主体可以完全自由地评价。

正是评价具有社会性这一点使它与事实性真理相区别,因为事实性真理往往是无所顾及的,它唯一的使命是如实地反映对象的属性、特征和关系。

(2)评价的对象具有“复合性”。评价的对象不仅仅是物,也有社会关系和主体的需要的因素加入,这些因素的复合才成为评价的真正对象。从反映论的角度说,评价内容的真理性在于它与该“复合物”的符合一致。

(3)评价主体是直接主体与间接主体的统一。这就是说,虽然直接进行评价的是我,但这并不真正是我的评价,因为我受到社会关系,历史发展规律的制约。在这里,社会发展及其规律是间接的评价主体。评价主体总是社会和历史发展规律的化身,而不是直接进行评价的主体自身在进行评价。评价的主体都是一个代表或言人。只要评价主体的这种直接性和间接性的统一遭到破坏,就会导致错误的评价。主体的这种间接性是由于评价的社会性所决定的,而评价的社会性是由主体本身的社会性、网络性和客体的社会性决定的。因此,直接评价主体受间接主体的制约,这并不是一种外在的“异己”力量,而是主体自身的本性决定的。

(4)评价主体反映了客体对主体的有利性。评价主体对客体所持的肯定或否定的态度,被评价的客体给主体带来什么样的实际好处或价值(当然是被社会关系调节了的利益),决定着主体持什么样的态度。主体做出评价正是以实际的价值关系为转移的。因此,评价总是反映出客体对主体的有利性,对于评价的直接主体来说,只要能满足物质上的欲望,精神上的追求,内心感到快乐、满意,他就会肯定对象有价值(尽管对象有价值的根据并不在于此)。当然,我们这里谈的是真理性评价所反映的客体对主体的有利性,这种有利性不仅仅是主体个人的嗜好、私心欲望的满足,而应该看成是真善美的全方位体验,是被社会关系调节的欲望。

(5)评价具有伸缩性。评价不象事实性真理那样只能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比如一支红铅笔就只能说是红的,而不能说是黑的。对同一客体的评价则可以是不相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例如,不同的主体从不同的需要出发完全可以做出“桌子是有用的”和“桌子是无用的”两个判断。再如,在国民党对我工农红军进行第五次围剿时,光就这次军事行动而言,它的打算、战略方案等都是符合实际的,并达到了暂时的目的,由此我们可以说国民党取得了这次围剿的胜利,但从历史的发展规律来说,国民党的暂时胜利不可能挽回最后的败局,不可能阻挡历史的进步。由此我们又可以说它是失败者,暂时的胜利反而会加速它的灭亡。这里从两个角度所作的评价都具有真理性。可见,评价具有伸缩性,对同一客体可以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真理性评价。

评价之所以具有这种伸缩性,是因为,一方面,客体的价值属性是十分多样的,它可以给主体以不同的有利性,另一方面,主体自身的需要也是多样的,不仅不同主体的需要千差万别,就是同一主体在不同的条件下也会有各种不同的具体需求和愿望。客体自身的多种价值属性是评价的伸缩性的客观基础,而主体需要的多样性则是评价伸缩性得以表现出来的主观条件。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才可能出现伸缩性的评价。

假使一个价值构成或评价客体是一个大的集合(A),它的无数价值属性相当于该集合的无数子集(A1,A2,A3,……,Ani;B1,B2,B3,……,Bnj……),这些子集都包含于集全A,根据自身的具体需要并考虑客体的社会意义(用a、b、c……表示不同的被社会关系调整了的主体需要)。只要该子集包含于集合A(A A1,A2,……B1,B2……),那么,对集合A的任何评价都可以是真的。用公式表示是,a(A1)∧b(A1)∧c(A1)∧……;或者,a(A1)∧a(B1)∧a(C1)∧……;而事实性真理则只能a(A1)∨a(B1)∨a(C1)∨……;b(B2)∨c(B2)∨f(B2)∨……;可见伸缩性是评价性真理的又一重要特征。

  综上所述,评价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特殊反映形式,它以价值关系将真善美统一起来,从而决定了它有一系列的独特特征,诸如社会性、对象的“复合性”、主体的直接性与间接性相统一、反映客体对主体的有利性以及评价具有伸缩性等。这些特征使评价性真理与事实性真理相区别。当然,这两者又是相互联系的。因此,评价性真理与事实性真理的关系应加以辩证地考察。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以后予以详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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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经公开发表,参见胡建、何云峰、魏洪钟:《智者的沉思》,当代中国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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