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董仲舒天道观重探》(见《中国哲学史研究》1986年第2期,以下简称《重探》发表后,周乾溁同志著文(《董仲舒的天道观辨析》见《中国哲学史研究》1988年第1期,以下简称《辨析》)提出了商榷,我表示诚挚的欢迎。不过,对《辨析》一文所持观点、论据以及对我的驳难,我认为都很难站得住。这里分歧的实质仍是董仲舒的天道观是辩证法的,还是形而上学的问题。下面是对周乾溁同志的答复,也是对我的观点的进一步论述。 一、董仲舒是否全盘肯定了“天不变”、“道亦不变”? 董仲舒在《举贤良对策》中确曾讲过“天不变,道亦不变”的话,这是不可否定的事实。但能否用它来概括董仲舒的天道观,以及如何理解这段话,显然有着极不相同的看法。我以为解开这个问题的关键,首先就在于董仲舒是否全盘肯定了“天不变”、“道亦不变”。 对此,我的《重探》提出了否定的答案。其主要理由有三:第一,这半句话是在总结历史上两种改朝换代情况时,对“不容所损益”的“其道如一”情况的概括;因而不代表其天道观的总观点;第二,这段话的全文是:“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这句话的前半句之不可少,就在于,有了前半句,那么后半句就旨在于从天与道的关系上,说明天不变时,道是否变化,而不是客观地叙述天和道二者是否变化的问题。因此,整个这句话实质上是一种在天为道之原的前提下的假定式的因果句。因此,在这句话中还暗含着它的反命题:天若变,道亦要变;第三,董仲舒在这之后还得出了一个普遍性结论,这就是:“繇是观之,继治世者其道同,继乱世者其道变。今汉继大乱之后,若宜少损周之文致,用夏之忠者。”这里的“继治世”与“继乱世”,其实也就是“天不变”或“天变”的意思。因此,这个结论的实质即是:如若天不变,道亦不变;天若变,道亦要变。由此表明董仲舒实际上并未全盘肯定“天不变”、“道亦不变”。 然而《辨析》一文却“不同意这个观点”,而认为董仲舒只讲“天不变”、“道亦不变”。它的论证,完全抛开了对董仲舒这段话前后文的具体分析,也不管这句话本身的含义,而是单纯靠着对董仲舒“天”的性质的断定(“地主阶级的保护神”),即提出了如下的一连串责问:“象这样一个最高的神,怎么能变?如谓其能变,是变掉其为地主阶级保护神的资格?还是变掉其立天子和支持天子的权力?”由此即得出结论说:“大概都不能,因为如果那样,将是否定了天本身。”这种没有根据的反驳或论证,显得不够严肃,而且应该说,《辨析》的结论还是建立在对董仲舒有关“天”的论述简单化的基础之上。因为,在此且不说有的同志早已提出,董仲舒的天兼有至上神、意志之天和自然之天三义,或是三者的综合,而且《重探》也提出,这里的“天变”或“不变”,含有天下大乱或天下大治的含义,因此这个天实际上还有人世之意。然而《辨析》对此竟只字不提,仅靠一不周延的前提来进行抽象推论,这显然不能说是科学的论证或反驳。 关于道是否变的问题,《辨析》在这里倒是全文引录了那一整段话,但却作了片面的解释,这主要就是它把“道者万世亡弊,弊者道之失也”看作“是道不变的理论基础”,认为:“因为道无弊,便不须变”,“补弊是救道而不是变道,是纠正道之失,使道复其原”。这种解释是不确切的,也不符合董仲舒的原意。其实,董仲舒所说“道万世无弊”,只是就一般的道来说的,不是指具体的道;至于具体的道,譬如包括先王之道,如尧道、舜道、禹道等,便不是“万世无弊”的了,而是“必有偏而不起之处”,因而必须“举其偏者以补其弊而已矣”。正是因此,他才提出了“补弊”、“救溢扶衰”之说。因此,这里显然没有道不变的意思,相反,倒是涵蕴了道变的思想。随后,他提出的两种改朝换代的情况就证明了这一点。一种就是所谓“三王之道所祖不同”,但不是相反,因而不言所损益者,如舜继尧,除了“改正朔,易服色,以顺天命”之外,“其余尽循尧道”,这就是道无变化的情况,不过,这也是一种“救溢扶衰”;另一种,即是因于上一朝代之礼,但又有所损益的情况,如殷继夏、周继殷,此即继乱世的情况,这里的损益是明显的“补弊”,也就是“道变”。《辨析》显然只看到了这两种情况相同的一面,而没见其相异的一面。其实,这相异的一面才是董仲舒对策的重点所在。《辨析》否认“道变”的失误就在于此。 为了说明这一点,在此还可以再补充一条理由,董仲舒说:“道者,所恶适于治之路也,仁义礼乐皆其具也。”上面所提到的“言所损益”者非他,正是指的“礼”,“礼”即道之“具”也。所以对礼的损益,当然也就是道变了。这也说明,董仲舒主张继乱世者道变,是符合他关于道的定义和规定的。 然而,《辨析》在肯定了我关于董仲舒“继治世者其道同,继乱世者其道变”的论述“基 本上是对的”之后,却又认为如由此得出“天变,道亦变”的结论,“就不对了”。究其缘由,据《辨析》说是因为殷之继夏是汤继莱的政治,周继殷是武王继封的政治,因此,董仲舒的“继乱世者其道变”,“是汤变桀之道,武王变纣之道”,而这只是“救溢扶衰”、“补弊”,不能看作是“道变”,甚至说:“在董仲舒的思想中,是没有变道这一说的。”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董仲舒明明说的是“殷因于夏礼”、“周因于殷礼”,并有所损益,也就是说殷变夏道、周变殷道,而不是什么“汤变桀之道”、“武王变纣之道”。这是因为桀纣既已失道、无道,如何又说变桀、纣之道呢?在这里先把这种根本不能成立的说法加于董仲舒,然后用以来反驳董仲舒关于“道变”的观点,这显然是不正确的。第二,《辨析》也引用了“继乱世者其道变”的话,但又硬说“在董仲舒思想中,是没有变道这一说的”,这种自相矛盾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上述表明,董仲舒所说“天不变,道亦不变”,只是天道的一种特殊情况,即人世中“继治世者其道同”的情况,与此同时,他还肯定了另一情况,即天若变,道亦要变的情况,也就是“继乱世者其道变”。因此,绝不应用“天不变,道亦不变”来概括董仲舒的天道观。 二、应用什么概括董仲舒的天道观? 这是在否定了断定董仲舒的世界观为“天不变,道亦不变”的形而上学之后提出的问题。《重探》一文提出了用“变而有常”来概括董仲舒天道观的观点。为此,《重探》一文罗列了许多事实,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条:天地有四时之变,“人主与天共持变化之势”,以好恶喜怒变习俗;“天之道,有序而时,有度而节,变而有常,反而有相奉”,“百物皆有合偶”,“合而为一”;“天道之常,一阴一阳”,等等。在此还可以再补充一条,这就是他还肯定了人世的“寝明寝昌之道”和“寝微寝灭之道”,这即是所谓“以微至显”的变化。另外,董仲舒还首创了“经”与“权”的范畴,肯定了在天道有规律的变化之外,还存在着偶然的变化。由此即充分表明董仲舒天道观的主流,不仅不是什么“天不变,道亦不变”的形而上学,而是相反,充分肯定了天道变化的辩证法,用他的话来说就是“变而有常”的天道观。 《辨析》一文不同意这一观点。它不仅认为不能用“变而有常”来概括其天道观,而且还通过自己的“解释”,把变而有常以及董仲舒所有肯定天道变化的材料,都附会于“天不变,道亦不变”。因此,在此有必要对《辨析》的“辨析”再进行一番辨析。 首先来看“变而有常”。《辨析》首先肯定了这是讲自然之天的(这就否定了其仅断定天为“地主阶级的保护神”的观点),同时又举出了“春夏秋冬各有时”以及阴阳在四时中运行的规律性,然后它说:“所谓常,就是固定不变之意。‘变而有常’,就是说,纵然有这样那样的变化,都有一定的轨道,譬如四时,春夏秋冬总是相继而出,而且是冬寒夏焕,其度不变。用现代的话说,就是有一定的规律。在‘常’的准则下,天不能有什么改变,所有的一些变化,只不过是一种运动。所以,以天作为自然,一样得不出天在变。”首先说“常”这个概念,它在中国哲学史上的含义是什么呢?是绝对的“固定不变之意”吗?显然不是。它只能是变化的规律性,也可以说是变中之不变。例如,张岱年先生在谈到中哲史上的“常”范畴的时候就曾指出:“中国哲人都认为变化是一根本的事实,然而不仅如此,更都认为变化是有条理的。变化不是紊乱的,而有其不易之则。即所谓常。常即变中之不变之义,而变自身也是一常。”(《中国哲学大纲》第98页)我很同意张先生的看法,虽说变自身也是一常,但常并不就是不变。从中哲史来看,它更重要的是指变化的不易之则,即条理性、规律性。所以把它看作“固定不变”是错误的。董仲舒的“变而有常”,显然是说天道是变化的,而且这个变化是有常规的。如春夏秋冬四时之变,总是周而复始地如此运行。可见,这显然是说天是在有规律地变化,而不是说天“固定不变”。当然,就规律自身说,是不变的,如规律变了,也就不成其为规律了。很明显,《辨析》从天道“变而有常”分析出天道不变,是玩了一个偷换概念的手法,把规律自身的不变,安到了载体“天”的头上。从形式逻辑来看,说天的变化规律不变,也就是说天的有规律的变化不变,而绝得不出“天不变”的结论。 不过,《辨析》在第一部分的开头指责我把“变而有常”与天道不变对立起来,这需加以说明。我以为,“变而有常”与“天不变,道亦不变”,作为对董仲舒天道观的两种概括,亦即两种世界观,它们显然是对立的。但是,除此之外,便不能如此说了、譬如,董仲舒在“变而有常”这个天道观的总原则下,又承认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的“‘天不变”,两者是相容的,而不是对立的,特别是他讲“变而有常”,即讲变化中之不变,这更是较深的辩证法思想。然而《辨析》一文所说“变而有常”与“天不变”“不是对立的”,就不是这个意思了,而是将变化归之于不变,即把本来是有规律变化的天解释成“固定不变的”天,这就把辩证法归于形而上学了。 其次,《辨析》在谈到“凡物必有合”时,又说《重探》》“是以辩证法的因素来否定‘天不变,道亦不变’的命题”,并认为“这是不可能的”。其理由是:“因为这里的辩证法因素讲的是事物存在的相对性,充其量也不过是天的运动,是‘变而有常,之变……它不是天之变,因而也就不能否定‘天不变’,当然也不能否定‘道亦不变’”。我以为这里的错误有三:第一,我历来认为,董仲舒的天道观中“有着丰富的辩证法内容”,甚至说“主流是他天道观中的辩证法”,却从未说过“辩证法因素”,因此也就谈不上我“以辩证法因素”来否定“天不变,道亦不变”的命题了。然而,我确实否定了“天不变,道亦不变”的概括,不过这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从两种天道观的概括来说,既肯定了“变而有常”,理所当然地要否定“天不变,道亦不变”的概括。第二,《辨析》还认为我引用来说明董仲舒矛盾思想的“天地之气,合而为一,……”这段话,“是讲宇宙的形成过程,与天之变与不变无关。”其实这段话讲的正是自然之天的矛盾运动。如所谓天地之气“合而为一”、“分为阴阳”、“判为四时”、“列为五行”等,其中的合、分、判、列,所说正是自然之天或天道的变化,怎能说与天的变化无关呢?第三,《辨析》几次说《重探》所说各种变化“不过是天的一种运动”,“充其量也不过是天的运动”,而不能说是“天之变”。这就是说运动不等于变化,或不是变化,或比变化要低一级。然而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运动,就最一般的意义来说,就它被理解为存在的方式,被理解为物质的固有属性来说,它包括宇宙中发生的一切变化和过程,从单纯的位置移动起直到思维。”(《马恩全集》第20卷,第408页)这就是说,运动包括了宇宙中发生的一切变化和过程,因而一切变化和过程也都是运动,难道有只是运动而无变化的事物吗?其实,连最低级的运动形式—机械运动,也是一种位置的变化,其他如物理运动、化学运动、生物运动及思维运动,都同时也是某种变化。因此,用天的运动来否定其变化,显然也是不能成立的。 再次,关于经、权问题。这里的关键是对权如何看。《重探》认为权是脱离常规的变化。 《辨析》不同意这个看法,它抓住董仲舒将经权与阴阳相联系、比附的论述,断定经、权“实为阴阳的别称”。这显然是以偏盖全,并不符合董仲舒的原意。《辨析》在这个问题上的错误有四:第一,董仲舒虽然说过“天以阴为权,以阳为经”,但他只是说阴阳的运行符合于经、权,并非说经权特指阴阳。如除上述之外,他还说:“权虽反经,亦必在可以然之域,不在可以然之域,故虽死亡,终弗为也,公子目夷是也。”这里就不是在阴阳义上讲经权,而是从经礼与变礼上使用权的。第二,《辨析》还认为,作为阴、阳含义的权与经,“说的是自然的变化,决没有天变的意思”。这显然是忽略了董仲舒所说:“天道之常,一阴一阳。”这里所说阴阳的运行变化,正是天道的运行变化。第三,《辨析》还提出了一个例证,说明不能把“权”释为“变”,这就是在《深察名号》中所说的话:“用权于变,则失中之宜”。其实这是不了解权的含义所致。原来权字是多意的,除“权变”一义外,它还有权衡、权柄、姑且、权谋等义。《辨析》所引那段话中的“权”字,只能作“权柄”、“权力”解。因这是在深察“君号之大意”时以权来解君号的。他说:“君者元也,君者原也,君者权也,君者温也,君者群也。”可见这里的“权”是作为国君的一种属性或含义而提出的,是说君主乃是执掌绝对权柄者。在这种意义下,当然不能“用权于变”,否则那就意味着授柄于人。因此,以此来反对把与经相对的权作权变解,是不能成立的。第四,《辨析》还说董仲舒“并未曾承认有脱离常规的变化”。这也是不符合事实的。不用说前面所引公子目夷那一段,就以其所提出的“不应以适遭之变,疑生平之常”来说,也不能如《辨析》那样来解释。这是讲为何出现“禹水汤早”时的一句话。董仲舒明确说:“禹水汤旱,非常经也,适遭世气之,而阴阳失平。”这里所谓“非常经”,即偶然或非常之变意,即认为这既不是天道自然的常规所致,也不是禹汤有什么过失引起的灾异谴告,而纯粹是阴阳失平所造成的不常之变。 由此可见,从《辨析》的所有驳难来看,是否定不了只能用“变而有常”来概括董仲舒天道观的。 三、“政”是否变? 这个问题虽不直接涉及天道是否变化的问题,但却是与之相联系的。《取探》一文提出“变而有常”的天道观是董仲舒进步政治思想的哲学基础,并论证了他由此引出的更化政治主张的进步性。但《辨析》一文为了进一步说明天不变、道亦不变,在文章的最后又提出了“政亦不变”的观点。我以为这也是值得商讨的。 何谓“政”呢?《辨析》说:“政则是维护封建制度并实行统治的封建政权。”从《辨析》的文义来看,这种规定似出于“圣人副天之行以为政”。但我以为由此是推不出这一规定的,囚为这段话中之“政”,与“‘政权”丝毫无涉,而是说王者“以庆副煖而当春,以赏副暑而当夏,以罚副凉而当秋,以刑副寒而当冬”,这里显然只是一般的政策、政令。实际上董仲舒在许多地方重复了此义,如所谓“政有睡而不行”,“为政而不行”等,即都是此义,而非所谓封建“政权”之义。 就上述所说政令、政策乃至政治之政来看,董仲舒则显然没有否定其变化,相反却充分肯定了它的变化。如董仲舒说:“窃比之琴瑟不调,甚者必解而更张之,乃可鼓也;为政而不行,甚者必解而更化之,乃可理也。”故而他主张汉继秦之后,应“退而更化”,这样才可以“善治”。这其实也就是变道。因为按照董仲舒的“道者,所舔适于治之路也”,他提出更化政令、政治的主张,无疑正是为了达到“治”这一政治目的的,这显然也就是变道的意思。如他提出的废止秦朝的严刑峻法,实行以德教为主、刑罚为副的政策,亦即修伤“仁义礼智信”的“五常之道”显系变道之说。由此即表明,天变必然道变,道变亦必然政变。否定政变是不符合董仲舒本意的。 原文《河北学刊》1990年第4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