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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改造国民性”
时间:2008/12/1 23:54:13,点击:0

内容提要:中国的现代化事业要完成“改造国民性”这一无可轨避的历史任务,必须遵循马克思主义关于“不是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而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从实践基础上构筑现代性价值的认同前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根据马克思主义当代中国化的需要,领导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为陶铸中国人的现代国民性起到了本根性的作用。究其质底,因为文化变迁的根本动力,植根于物质生活实践以及人们据此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演化,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工业文明成果和现代化历史经验的疑结,在构筑最基本的现代经济基础的同时,也为社会文化的变迁确立了新的坐标。它一方面瓦解了传统价值认同体系支配中国人生活秩序的“社会存在”;另一方面,又以社会物质生活实践的现实力量,创发出中国人的现代文化意识,并以此扬弃旧文化价值体系。可以肯定,只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入持续发展,最终必将建构起适合中国现代社会生活秩序的新文化格局。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改造国民性  马克思主义当代中国化
作者:胡 建,男,浙江省温州市人,浙江行政学院教授,哲学博士,政治学研究所副所长(联系地址:杭州市文一路80号,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编辑部,邮编:310012;电话:88102588)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一般的意义上,指作为普世真理的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与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据此为中国开拓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通途。由此可见,中华民族的现代化乃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追求的目标。历史证明:任何一个民族现代化的实现,尽管其根本原因内蕴于“生产方式决定论”——先进的工业文明生产方式对传统农业文明生产方式的合规律取代;但完成的标帜却是传统文化价值认同系统的革故鼎新与工业文明价值体系的确立。因为生产方式在本质上乃人类劳动活动的对象化产物,它标志着主体本质力量的客观存在形式;因此, 在现实中,作为客体的生产方式不能直接推动历史;它对历史的决定作用只能通过由它创造的文化价值被社会人们所接受,并借助历史主体对这些价值的实践而成为现实。这样,质底上作为生产方式反映的文化价值及其演化,就对于人类历史具有了举足轻重的意义。这具体表现为: 世界各民族的任何一种文化模式,除了赋有自身的生产方式、政治制度等硬件结构外,都必然具备着通过自我确认而内化为民族心理的文化价值认同体系,它一经形成,就像牵延不去的“文化基因”,潜在地统摄着社会机体的各个领域。只要不发生“基因突变”,它就能决定历史沿着既定的价值认同方向作永久性的惯性运行。在这种意境中,任何民族的现代化过程,都避免不了采用现代性价值(工业文明的自由、民主、平等、法治等价值)扬弃传统价值认同系统——“改造国民性”——的历史任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也不例外。
一、中华民族“改造国民性”问题的质底
中华民族“改造国民性”的问题源发于近代的现代化运动。先进知识分子在反思国家现代化的教训时发现:自己的国家不是强国的质底乃国民不是现代文化意义上的“人”;而只是由传统专制文化陶育出来的奴性人格的载体;这种在长期专制压迫下所导致人的主体意识的失落,从根本上阻塞了中华民族正确认识自己与世界的视野,从而使中国面临被开除“球籍”而不能自救的危局;所以,中国欲“救亡图存”,必须借助现代性价值的启蒙,重塑华夏之“人魂”——把国人造就认同现代文化意义的人,这样才能完成社会的现代转型并使国家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然而,先驱们通过文化启蒙而“改造国民性”的努力往往无功而返。究其质底,启蒙的方式并非使国人接受现代性价值的有效途径。这正如唯物史观所揭示的:“不是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而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启蒙毕竟只是学理上的东西,而一般民众的价值选择不取决于学理却取决于实践利益。即使在西方的现代化历史中,曾存在过四百年的启蒙运动(从十四世纪至十八世纪),西方人也主要是通过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的实践而接受启蒙理性的。这说明了,文化的转型的本质乃社会生活实践及人们在这种实践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生活关系结构转型的反映;一个社会只有确立起工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物质生产方式,不断实现社会关系结构“由身份到契约”的逐步转变,并将这种转变凝聚为日益完备的制度规范体系,才能为文化的转型奠定坚实的社会实践基础。然而,遗憾的是,西方这种自然演进的现代化过程在中国不能出现。因为中国的现代化历史,本质上是一种源于西方文明挑战而应对的“被迫现代化”过程,因此它缺乏变迁的内在动因和文化基础,更匮缺本土文化传统与外来的现代性之间的转换中介。由此决定了中国的现代化事业不能不是建构性的。它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旧的制度化社会秩序在全球性工业文明的冲击下已经瓦解,社会迫切需要形成新的整合秩序以解决严重的文化价值失范问题。但另一方面,现代性价值认同的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基础却难以由民间自然构成,它需要由以现代化为目的的国家权威来营造。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当代中国化的历史使命便含纳着:中国共产党借助执政地位而直接领导中国的现代化实践,据此完成“改造国民性”的未竟事业。
改革开放以来,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当代中国化的新历史需求,脚踏实地地领导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构,从而开拓了通过社会存在而“改造国民性”的新途。其理论依据乃马克思关于人类发展的“三阶段论”:“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型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隘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它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1〕从中可见,“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市场经济社会阶段,是实现“自由个性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的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历史赋予市场经济的意义是:以社会化大生产的形式培育个性的独立人格、主体精神与自主能力,为更高历史阶段的“自由个性全面发展”奠定基础。这恰与中国现代化事业“改造国民性”的需求不谋而合。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自由理念
现代性价值涵纳多向度多格度的内容,但其核心精髓为自由、民主、法治、平等的理念。中西学者公认“自由”乃所有现代性价值的基石,。马克思指出:“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就是自由自觉的活动。”〔2〕历史的质底在于人类不断追求自由与扩延自由的过程,而共产主义的根本旨趣乃“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3〕
在工业文明的思境中,理性是自由的基础。利文斯顿在总结启蒙的自由观时指出:“启蒙运动的理想是,对于没有理性作为根据的任何信念,人有义务不予接受,也就是说,所依据的是自律理性的同意,而不是圣经或教会的权威。因此,所谓自律,就是理性与意志所拥有的自己给自己立法的能力。与自律相反的是他律,是从外部把规范或权威强加于人,而一个人如果是自由的,即真正有理性的,他本不会把这种规范或权威加诸自身。因此,自律是一切真正的自由的基础。但自律并不意味着‘为所欲为’,因为那就意味着意志屈从于纯然个别的眼前的东西,只有当个人的理性与意志符合于普遍的理性法则时,才能得到自律,从而得到真正的自由。”〔4〕这就是说,自由的本质乃植基于理性的自主活动;因此,它只听从理性的感召而拒绝一切不合理的“他律”的权威与规范;而“听从理性的感召”也即对“普遍的理性法则”的自觉肯认。西方所谓的“普遍的理性法则”即“自然法”,它指发轫于古罗马,被西方价值观一贯公认的:源出于普遍的“世界理性”,体现着永恒的“自然公正”,因而作为人类一切行为与制度的根据的绝对正义原则。据此,自由便与自律联为一体;即自由并非个人任性所为,而是在服从“绝对正义原则”——事实上的公共领域中的公共法则——前提下的自主思想与活动。
然而,中国传统的自由观却与此圆凿方枘,在旧中国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中,人们几乎不需要公共空间和公共法则作为交往的中介,而只需要有个“好皇帝”即可。只要皇帝和官府不干涉每个人及其自然组织──家庭自由自在地种田,而税收又不致于重得使人们种田没饭吃,民众对于皇帝干什么,以至王朝的兴衰都与己无关。由此构成了中国小农特有的“自由性”──散漫的“自由性”。这种自由使得大范围内的社会交往中的公正、正义等问题无人过问。而那些本该代表社会良心的士人阶层,由于他们奉行的是一套可进可退的处世原则,天下就成了他们临时的处所,道不行则隐。于是,人们把对全社会的关心责任轻易地委托给乡间长老,都市官府,以至幻想的全智、全能、全德的圣王,而各自龟缩在自己生存的小圈子内关注“私人”利益或个人私德。这使得传统文化表现为一种“内倾型”的、守旧的、缺乏远见的相对封闭的价值体系,成为阻碍人们关心公共事物,建构并维护公共原则(因为他们根本没有感到有这种需要)的意识形态。国民的这种“自由”性不仅造成了国家千年守恒的僵滞状态,也使得近代中国缺失向现代转型的内在动力。
新中国建国前期所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难以从根本上改造国民的这种“自由”性。由于计划经济是一种“国家指令全控型”(Totalistic Regime)的社会结构,国家以指令计划方式自上而下地控制和支配庞大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全部领域。因此,从个人、企业、社团直至地方各种社会实体,那些在自然经济社会中的细胞体,均转变为“全体控制”这一庞大机器内部的“机械零部件”。这些“零部件”没有自主性,因此,它们之间也就不存在通过自主活动和利益交往而形成的公共空间与公共规则。于是,国民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自由”性只能是:无条件地服从官方垄断的所谓“公共利益”,在被规定的个人社会角色上关注自己的“大锅饭”份额。这与传统的“自由”性──普通个人与公共事物绝缘,龟缩在自己生存的小圈子内关注“私人”利益或个人私德──并无二致。它所起的作用也与传统“自由性”大致相同。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根本上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从而为国民接受现代意义的自由性奠定了“社会存在”基础。这具体表现为:就社会客体而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塑造工业文明的自由性所需要的公共领域与公共法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交换普及化相结合,构筑了极为丰富和普遍的契约性社会关系。契约关系是一种合工业文明现实需要的社会关系,它以“在公共领域,规则神圣”的原则界定了个人追求自由的界限,以及个人必须遵守的社会公德。这样,它既能避免人们在追求利益时所导致的“自由的冲突”局面,又能保障每个人的生命、财产、自由权不受他人侵犯,更能避免专制制度下个人自由权完全丧失的境遇。而个体在现实的契约关系中,不仅能体验到自身作为劳动创造者的平等存在和自由价值,还能认识到,个体越是合理寻找自我与他人的社会结合方式,也就越接近理解和达到真正的社会自由,从而把自律地服从契约这一“正义原则”作为自由的同体。就个人主体而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赋与国人根据理性而自主活动的基本权利与能力。马克思认为,人的解放和自由发展的关键在于劳动解放,而劳动解放的标志乃劳动过程的自主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消除了计划经济条件下变相的人身依赖关系,使每个商品生产者、经营者都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能够根据理性而自主地使用属己的生产资料并决定经济行为,还对自己的活动承担道德与法律责任,从而形成了经济领域的自由人格。从本质上讲,这种自由人格乃道德领域自律人格形成的前提。众所周知,道德行为是个人内在自主意识的产物,而不是外在强制的结果(任何形式的外在强制只能造就非道德的“假面具”)。因此,造就对自己行为负责的独立人格,是形成道德行为的前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利益与代价集中于个人,赋与个人以自我决策、自主行动与自我负责的主体地位,从而使个人形成道德主体意识和道德主体能力成为可能。而道德独立人格的形成,使人们能以平等的主体身份共同建构社会领域的公共法则与公共利益,从而也为自律服从与维护公共法则奠定了公德基础。总之,人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形成的现代自由性,有利于国民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5〕,并克服昔日“无视公共事务而只关心个人小圈子事”的“散漫自由性”。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理念
现代性的自由价值必然导出民主、法治的理念。因为“自由”既被肯认为人的本质——每个人都应拥有不可剥夺的自由权利,因此,人就不应该服从那种完全异己的力量,不管这种力量代表了神的意志,还是具有专制权力的个人权威;民主的原动力来自人民要求主宰自己命运的愿望,而民主的理想就是要实现“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6〕。由此可见,“民主”价值中涵纳着终极关怀——对人自身命运的关注及对人的尊严和权利的维护。
然而,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价值中,只有“民本”思想而无“民主”义理。民本思想奠基于儒家的“天命观”。儒家崇尚君权天授,认为君王是上天派到人间管理万民的“天子”,因此,他必须替天行道。这里含纳了两方面的理据:一方面,它通过“天”的旨意而使人间王获得了统治的合法性,从而论证了“君本位”的天经地义。另一方面,它又为约束君王设计了一个枢纽:倘若君王违背天意,就会视为对“天”的不遵,因而遭到“天惩”。孟子通过对“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7〕的论证,将天意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为民意,并据此顺理成章地导出,如果君王违反民意达到了极端,民众就拥有了合法革命(“天惩”)的权利。据此,“民本”思想留下了两大传统:其一,在政治清明时,民众不配也无需享有任何政治权利,他们作为统治者“惠民”的对象,始终处于被同情、被怜悯、被拯救的地位,永远都只能等待“清官明君”去为他们做主。其二,当统治者的“苛政”导致民不聊生,人皆思乱时,百姓便拥有了无限的革命权。他们可以为所欲为地“替天行道”,直至改朝换代。
民本传统对中国当代历史产生了如下深刻影响:当以孙中山为代表的民主革命先驱们历经艰辛而推翻千年帝制,建立“共和政体”时,百姓们却依然遵循着自身不配“喻于义”(参与国事),只配“治于人”的旧行为规范行事,从而使共和政体因缺乏民众参与基础而沦为军阀政客们争权夺利的工具。而当军阀混战、外敌入侵导致国家与百姓的生存受到威胁时,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造反有理”的旗帜,凭借无限的革命权,彻底砸烂旧中国而建立了新中国。然而,这种由革命之需而爆发的民众激进情绪并没有因新政权的建立而有所收敛,它沿循阶级斗争的惯性而发展为所谓“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的大民主”。
国民的这种“大民主”心态在本质上乃“民本”思想的现代变形。它具有三大特征:其一,崇尚威势人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普通群众由于地位卑微,心理狭隘脆弱,对超出自身生活经验的一般问题不甚了解,不辨真伪,因此希望听取权威的意见,服从权威的指导。于是,他们对政治权威具有一种类似于宗教的崇拜情感,就像古代民众对帝王所怀有的“天子”情感一样。其二,具有“群体趋同性”。由于政治权威总是以“代表群众”的身份出现,而“大民主”在外观上又表现为“群众运动”,由此锻造出某种“从众”心理:认为“众人”不仅代表了力量,而且代表了真理,与众人一致,至少能使自己不致吃亏。其结果之荒谬,正如勒庞所指出的:“孤立的个人很清楚,在孤身一人时,他不能焚烧宫殿和和洗劫商店,即使受到这样做的诱惑,他也很容易抵制这种诱惑。但是在成为群体的一员时,他就意识到人数赋予他的力量,这足以让他生出杀人抢劫的念头,并且会立刻屈从于这种诱惑。出乎意料的障碍会被狂暴地摧毁。人类的机体的确能够产生大量狂热的激情,因此可以说,愿望受阻的群体所形成的正常状态,也就是这种激奋状态。”〔8〕红卫兵在“文革”中的所作所为就是证明。其三,杂揉大量非理性的“移情”功能。“大民主”中的国人往往是非理性的。人在理智的状况下,情感受理性支配,犹如法庭在法律权威的约束下只对发生的事情和当事人推理,而不承认移情的合理性。然而,在“阶级斗争为纲”的意识形态引导下,群众思维秉有了“阶级斗争泛化”的移情特征:似乎自己只要站在“无产阶级”这个道德制高点上,就可以对任何想象的“阶级敌人”无情打击,那怕打击对象与自己素不相识或自己对其一无所知。例如,红卫兵接受了知识分子作为堕落阶级对历史发展有害的意识形态,因此,他们在虐杀老师时怀着崇高的“阶级道德”,犹如医生切除病人发生病变的肌体,或者如同农夫以毒药杀死危害庄稼的害虫。事实上,红卫兵的思维模式与民本思想的“无限革命权”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只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从本根上克服“民本”与“大民主”思维的历史局限性,为现代“民主”价值夯实“社会存在”底基。从理论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趋向现代民主治制。因为在质底上,只有现代民主制度才能充分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希望通过制度安排,一来为市场主体的合法的生产与经营活动提供激励和保障机制;二来要求合理地规范和约束政府的行为,使人们之间的合秩竞争、自愿合作与平等交易能够顺利实现,这只有在民主制度中才能做到。因为只有民主制度才能把公民这种对自身正当利益的追求确定为权利, 并规定公共权力应以公民权利为基础与目的。此外,市场经济规则与民主政治原则有着内在的亲缘关系,双方往往能形成意义层面的类似结构。市场经济不单纯是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它是将社会各种要素纳入市场流通之中而对人类社会发生全面影响的社会组织整合结构。这种社会整合结构的运作原理与民主制度的原理具有相容性:正如在在市场制度中各经济主体才具有自主参与权一样,只有民主制度才赋予了公民以广泛的政治参与权;如同民主制度将统治者的统治建立在受治者同意的基础上一样,也只有在市场经济中才能使生产的决定权由消费者来掌握,使生产者的利益服从消费者,从而给双方带来好处。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可称为民主经济。它所创造的价值必然是否定专制“君本位”的“以人(民)为本”的意义——“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9〕
从实践看,现代民主政体的实质是“法治”。而实行“法治”必须具备这样的认同前提:社会结构是高度分化和多元化的,这样,不同的个人、专业集团、社群、社区之间,只有通过相互利益上的依存和交换,才能维系各自的生存与发展活动。这种独立个体之间的人际关系,必然是一种契约性关系,每一方必须让渡自己的部分权益,以换取他方所有而自己又需要的另一部分权益;在获得这一部分权益之后,又同时承诺了必须履行的义务。这种契约法则,构成了各个独立自治个体行为选择的外部制约力,每一个受制于这种契约关系的个体可以在总游戏法则的范围内理性地进取自己的利益,并在自己的生活范围内充分自治和独立。“法治”正是维护与调节这种权利与义务、个人与社会相统一关系的制度化手段。毫无疑问,“法治”前提的确认只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人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所所获得的主体地位,天然地打破“权威崇拜”的旧视界; 所锻练的理性自治能力,自然地赢得不须“从众”的自信力;而正视契约关系的现实眼光,又会成为否弃“移情”思维的客观凭借。总之,“大民主”的迷思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必将失去存在的根据。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平等理念
自由、民主、法治的价值离不开“平等”的意义。因为作为自由的人,在人与人的关系上自然平等,不允许存在身份、资格认定和性别等方面的歧视。而作为民主与法治政体中的人,人人享有法律意义上的平等。据此,平等与自由、民主、法治共同构成现代性价值的不可分割的意义认同系统。
然而,中国的传统文化价值认同系统却与之大异其趣。在以“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为“正统”的专制社会中,不平等的“主奴根性”被奉为天经地义。它强调:“道者(“三纲 ——引者注),天下万世之公理,而斯人之所共由者也。君有君道,臣有臣道,父有父道,子有子道,莫不有道。惟圣人惟能备道,故为君尽君道,为臣尽臣道,为父尽父道,为子尽子道,无所处而不尽其道。常人固不能备道,亦岂能尽亡其道!”〔10〕由此可见,传统社会的价值取向是不平等的权威主义(等级服从)与整体主义(个人依附社会)。但是,由于小农生产方式极端落后,民间若不实行某种财富互补则生存都成问题。所以,普通民众在认同全社会等级不平等的前提下,又向往在社会底层实行某种“结果平等”——实行“不患贫而患不均”,“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
这种权威主义与整体主义的价值观一直延续至新中国前期的计划体制时期。此时的中国,虽然废除了“三纲”,但“整体计划至上”的制度却要求个人完全放弃自我以服从整体,而集体又通常以官方为代表。因此,它往往将个人的“自爱”误读为“自私”。其结果正如弗洛姆所指出的:“‘不要自私’意味着‘不要爱你自己’,而使你服从于某些比你本身更重要的东西,服从于一种外在的权力或由它所内在化的‘责任’。”〔11〕在这种情势中,国人言必称“我们”,而很少敢用“自我”。因为“我们”又叫“大我”,个人以“我们”自居,俨然而成权威意识的“喉舌”。与此相对应,“自我”贬称“小我”,个人若成为了“小我”,则意味着被大众唾弃的“自私者”。更有甚者,当年颇有人因被剥夺入围“我们”之称谓而痛苦不堪,因为“我们”在此已不仅仅是一个语用学层面的复数人称代词,它已幻化为一个权力学层面的表征体制归属的政治名分。于是,当个人不能入围“我们”的一份子时,他就已被政治权力当作另类处理,面临命运的灭顶之灾。此外,传统的“结果平等”要求,在这一时期也演化为“吃单位大锅饭”的新形式。究其质底,由于个人被长期剥夺了自由活动的时空条件,因此基本丧失了自主能力与自组织功能。这样,他们只习惯于在“单位”的组织指挥下,在相对固定的岗位上,干一些安步就班的工作。他们冀望稳定的就业,而不渴望创新的冒险,甘于平均的温饱,却不热衷个人的暴富。当然,在这种体制下,社会生产力与综合国力的增长是举步维艰的,而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只能鸭步鹅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地改变了以上状况。因为市场经济形成的前提就是个别资本在人格上的自由与平等。因此,它要求承认每个个体的主体价值,即个人不是整体等级网络上的固定点,而是享有自由、平等权利的自我目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人们之间的的平等通过公平的竞争与交换来实现,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现代经济运作模式,是凭借竞争与交换来完成其资源配置优化功能的;而且这种竞争与交换必须与公平浑融整一,禀有对所有竞争者、交换者一视同仁的“游戏规则”。这里,首先是参加竞争与交换活动的公平。即每一个人都有自主选择参与竞争与交换活动的权利,都有同等的机会支配社会资源。人们可以放弃这个权利,但首先必须拥有这个权利。其次是竞争与交换规则的公平。即规则不偏不倚,对所有参与竞争与交换的主体具有同等效力。不仅如此,竞争和交换的规则也是人所共知的。再次是在竞争与交换的结果面前人人平等。即参加竞争与交换活动的主体,不论是赢家还是输家,必须承认和接受合法竞争与交换的结局,不许任何人凭借社会特权而取得收益“附加权”或亏损“豁免权”。总之,人们之间的平等竞争与交换,构筑了所有个人自由发展的平等空间。这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而这种情况也已为历史所证实。”〔12〕
此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以“权利平等”的形式扬弃了故有的“结果平等”观。西方学者萨托利在《民主新论》中指出:在平等的内部存在着相互冲突的平等观,一种是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尊严和价值的平等观,即权利的平等观;一种是作为取消财富分配差异的结果的平等观,即平均主义的平等观。平等理想的令人困惑之处在于实现某方面的平等(如结果平等)会在其他方面产生明显的不平等(如权利的不平等)。这具体到中国国情,追求“结果平等”的社会工程,不仅要在国家全面支配的“计划体制”下进行,而且还需要把强者贬低到弱者同样的受控境遇,因此,人们只有放弃自主决策、自我创造的平等权利而接受政治权力以不平等的手段所进行的分配,才能获得“吃大锅饭”的结果。这无疑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认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肯“权利平等”。所谓“权利平等”,指所有的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享受平等的活动自由和人权,或曰人民享有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而不管他们间存在什么样的差别。平等权利并不排除自然差别,也不必然产生财富分配上的平等结果,但它的确向所有的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自由活动和发挥才能的机遇,从而为社会生产力的提升与人民生活的普遍改善创造了最大时空条件。当然,市场经济也有它不能克服的局限——无法消除日益增大的贫富差距,这就需要政府运用罗尔斯式的“差别原则”——由于社会中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最少受惠阶层”,他们拥有最少的权力、机会、财富和收入,社会不平等最强烈地体现在他们身上;因此,一种正义的制度应该通过各种社会安排来改善这些“最少受惠者”的处境,增加他们的希望,缩小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分配差距。也就是说,如果一种社会安排出于某种原因而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那么它只有最大限度地增加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它才能是正义的。——在市场经济之外进行向弱者倾斜的二次分配,以此补救市场经济的缺憾。
综观全文,中国的现代化事业要完成“改造国民性”这一无可轨避的历史任务,必须遵循马克思主义关于“不是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而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从实践基础上构筑现代性价值的认同前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根据马克思主义当代中国化的需要,领导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为陶铸中国人的现代国民性起到了本根性的作用。究其质底,因为文化变迁的根本动力,植根于物质生活实践以及人们据此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演化,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工业文明成果和现代化历史经验的疑结,在构筑最基本的现代经济基础的同时,也为社会文化的变迁确立了新的坐标。它一方面瓦解了传统价值认同体系支配中国人生活秩序的“社会存在”;另一方面,又以社会物质生活实践的现实力量,创发出中国人的现代文化意识,并以此扬弃旧文化价值体系。可以肯定,只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入持续发展,最终必将建构起适合中国现代社会生活秩序的新文化格局。
参考文献:
〔1〕〔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04;197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96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73页
〔4〕詹姆斯.利文斯顿:《现代基督教思想》,上卷,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4页
〔5〕〔6〕〔9〕胡锦涛:《在中共“十七大”上的报告》
〔7〕《孟子.万章上》
〔8〕转引自蔡禹僧:《群氓崇拜与大众民主神话》,载于《书屋》,2007年第11期,第25页
〔10〕《陆九渊集.论语说》
〔11〕弗洛姆:《为自己的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26~1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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