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人对民主存有怀疑,主要大概是针对民主所坚持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可能导致“大多数的暴政统治”,或者至少认为这种原则阻碍了一些有创见的意见的实施。如1908年的《文化偏执论》中,鲁迅对“社会民主”的深恶痛绝。然而,这其实是对民主的极大误解。 事实上,民主从其字面意义上说,就是人民自己作主,亦即所有人天然具有的权利,所以,很大程度上,民主就是人权。什么是人权?人权本身其实包含着公权和私权的辩证关系。这种关系又来源于人本身具有的群体性和个体性的双重属性。群体性决定作为群体的人在交往中必然产生公共权力,以解决群体产生的社会问题。那么,公权(公共权力)如何分配?邱吉尔所说的“民主是最不坏的制度”就是在这个层面上说的。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就无法确定大家可以接受的公权实施方案,更无法限制掌握公权的人的权力无限膨胀。很多人只是看到西方公权产生方式的弊端,而学习西方的很多发展中“民主”国家也可能仅仅只是学习到这个层面的东西,因此导致由此而贬低西式民主或把学习西方变成暴政也就不足为奇。 但是,这不是民主的全部。民主,或说人权,更重要的一面还在私权,即人所具有的在任何情况之下都不能被侵犯的权力。比如说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等,都是不容公权侵犯的私权。如果说因为民主选出的政府反过来危害某个具体人的私权,那这种民主就不是真正的民主,顶多只是其中的一面,甚至是假的民主。 真正的民主,其间公权和私权最关键的辩证关系就是合理的区分二者的界限。私权过多,社会的运行没有效率,而公权过度膨胀则会侵害私权,最终民主也就异化了,变成暴政的装饰。 很多人只看看西方选举时的喧闹和无聊,却没有看到西方的民主的精髓并不再这里。西方民主的精髓更在于日常对个人私权的保护以及私权对公权的监督。以言论自由为例,政府的某项政策的实施遵从了民意,但个人依然可以发表发对或者批评的意见。这种意见或许错,或许对。错的时候并不妨碍政策的实施,对的时候却提供了一种纠正的可能。 所谓民主,就是说人民既有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更有享受自身权利不受侵犯的私人权力。前者可以表述为人民当家作主,后者可以表述为人民为己作主。民主包含多数决定少数原则,却不等于此原则。若此原则施以个人权利身上,则是越权。 所以,真正的民主由于有私权的充分保护并不会导致这种情况发生:某人的言论对不对,大家表决决定,表决结果如果他错了,就将他处以极刑。苏格拉底的例子也许还得重新辨析,即,苏格拉底到底是什么原因被处死了。据我所掌握的资料,苏格拉底首先反对当时雅典的庸俗的享乐主义,这本身非但没有,而且还是高尚的表现。问题是,随着他思考的深入,他竟然认为这种堕落的根源在民主制度,于是反对这种民主制度就成为逻辑的必然。反对庸俗的社会氛围是对的,但连民主制度本身都反对,那就难怪认同民主制度的大多数人的愤怒了。关于苏格拉底反对民主制度的史实可以参见文德尔班的《哲学史教程》。 显然,苏格拉底对自己之死并非完全没有责任。当然,以今天意识看来,当然会认为苏格拉底罪不致死,但是我们得想想苏格拉底当时的影响力。也就是说,我们可以猜测,他的反对民主制度本身已经危及雅典的民主制度。 由此可见,私权也并非可以无限扩张的。比如在现今社会,谁宣扬纳粹主义,谁就是犯天下之大不韪。因为这违反了人类最基本共识,这种理论本身已经危险很多人的私权。可见,私权的界限就在于不得威胁同类享受与己相同的权力。 那么如何确定公权和私权的辩证关系?西方已经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系统。比如:三权分立、司法独立、舆论监督、宪政、法治等等,都是大家耳熟能详。这些制度具体如何运行,并非本文所能涉及。本文的意见无非想提醒反对民主的人:民主包含很多深邃的精神,我们不是拥有太多民主资源,而是太少。不能因为西方民主的种种弊端,就否定人家几百年千锤百炼的制度成果。更不能因为后发国家民主制度实行不好就由此否定民主,或者认为什么所谓的中国文化不适宜民主的生长的论调。认为中国没有产生民主的土壤是大致不错,但没有适宜民主的生长却是一个未经证明的命题。 最后结论: 一、民主有好坏或者说真假之分,关键是理解民主的公权和私权的辩证关系。 二、我们不能只看到民主的瑕疵,就把洗脚水连同孩子一起倒掉。 三、民主可能导致暴政那是民主中公权的恶性片面发展,并不是民主本身的错。 四、本文只是谈抽象的民主,而且不包括中国的语境。(因为中国已很好了。^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