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自然的产物,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孤立地看一个人,没有善与恶之分。人不能脱离社会而独自存在,人的善与恶是相对于社会的,这和人的运动和静止是相对于地球是一个道理。个人的价值观与社会的价值观不违背并相接近时,个人就是善的。当个人的价值观与社会的价值观相违背时,个人就是恶的。社会在不断地发展,因为现实社会的价值观并不十分的完美,并不适合所有人的发展。 有的人很幸福,天生就有着适应社会的价值观,而且个人成长的小环境是良好的,所以,这个人会被父母认定为乖小孩。他会幸福地成长,长大后很容易被社会所接受。 有的人很不幸,虽然天生就有着适应社会的价值观,但是个人成长的小环境是恶劣的。他可能是被父母遗弃或无端打骂的小孩,也可能是个没有父母或因父母的原因而受他人歧视的小孩。在缺乏爱的环境里,他的内心的善与小环境的恶会让他痛苦。痛苦会迫使他的价值观发生改变。价值观的改变是痛苦的,但是,当环境造成的痛苦大于价值观改变的痛苦时,价值观的改变就成了必然。这个小孩在恶劣的环境中长大,可能会因犯罪而进监狱。失去自由是痛苦的,同时,他内心深处的善与他人对他的教育会让他强烈地认识到自身的恶。这种认识会让他痛苦,从而再次改变价值观。 有的人很无奈,天生就没有适应社会的价值观,而且个人成长的小环境会放纵他的恶。这个被父母溺爱的小孩不知道尊重他人,尊重社会的价值观。长大后可能处处碰壁。他也可能因聪明、虚伪和权力而走上严重的犯罪道路,最终被判以重刑。 有的人很幸运,虽然天生就没有适应社会的价值观,但是,他有着良好的成长小环境。这样,他与社会相违背的价值观被压抑,特有的价值观被尊重。长大后,在道德和法律的作用下,他成为了一个累并快乐着的人。累是因为他与社会存在着某些价值观的冲突,价值观的改造还继续着。 社会因人而存在,以人为目的。社会的价值观是被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普遍接受的价值观。社会的价值观受社会发展的制约,所以不是很先进,还需要不断地自我完善。所以,个人的某些行为,在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就会有不同的社会评价。社会中,总有极少数人在个人价值观与社会具体环境的双重作用下,做出侵害他人利益的事情。他们的行为是恶的,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他们恶的行为而否定他们存在的合理性。社会对他们的必要惩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为了避免恶的行为继续存在而不得已的作为。个人的恶不是行为的恶产生的全部原因,社会也是个人行为的恶产生的原因之一。敌人是敌对人群的互称,个人不可能是社会的敌人,因为个人存在于社会环境中,所以,我们不能把个人置于敌我矛盾中。 社会中的人,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我们不能把社会中的灾难事件仅仅归结为反面人物的恶。因为反面人物存在于社会中,恶的行为诞生于社会中,脱离了社会,他们的存在不可能,恶行不可能。所以,我们不能把社会中的灾难事件全部归结到反面人物身上。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只是这些反面人物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当然,那些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人也应该承担较大的责任。同样,我们不能把社会的发展仅仅归结为英雄人物的善,因为英雄人物成长于社会中,善的行为诞生于社会中,脱离了社会,他们的成长不可能,善行不可能。所以,我们不能把社会的发展全部归结到英雄人物身上。我们每个人都有功劳,只是这些英雄人物的功劳更大些。 我们每个人都在追求名利。因为我们在乎别人的评价,我们需要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我们大公无私其实是因为个人的私与社会的公是统一的。当我们做着看似不利己的行为时,其实还是在满足我们个人的私。这种满足有时需要个人付出一定的代价,但是,个人的核心价值得到了满足。这种私的核心价值与公的社会价值是统一的。这种统一是内因与外因的统一。马哲中,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所以,这里的处于私的地位的个人核心价值是根据,处于公的地位的社会价值是条件。 个人的发展是目的,社会的发展是手段。有时候,为了社会的发展,为了绝大多数人的发展,我们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剥夺极少数人相应的发展权。这种剥夺是一种无奈的选择。所以,这种剥夺必须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而不是为了某种情绪化的东西。 普进峰 2005、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