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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为何会出现拿破仑?——社会发展是有规律可循的
时间:2008/7/2 22:58:59,点击:0


时势造英雄,还是英雄造时势呢?这是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否认时势造英雄固然背离了历史唯物主义,但是也不能否认英雄也创造实施。一切英雄的出现,都即是必然的,又是偶然的。恰好拿破仑这个科西嘉岛人做了被战争弄得精疲力竭的法兰西共和国所需要的军事独裁者——这是偶然现象。但是,假如不曾有拿破仑这个人,那么他的角色是会由另一个人来扮演的,这又具有必然性。1794年的“热月政变”给法国革命的成果——法兰西共和国以致命的打击,当时的督政府无力恢复资产阶级所渴望的秩序,历史过程需要有一把“宝剑”来完成这一使命,拿破仑满足了这一需要,他就成为“世界历史个人”。如果他不是军事家,而是贝多芬那样的音乐家,那就不能成为这样的历史人物。或者法国的封建专制统治还很强大,他虽然具有卓越的军事才能,也当不了皇帝,至多成为一位出色的军事将领。法国历史进程这样的人物,拿破仑满足了这一需要,所以他才成为“世界历史个人”。但是历史并没有预先选定这个那破论,非此人不可,这纯粹是偶然的。一旦那破论满足了这一需要之后,第二、第三个拿破仑就没有这种历史地位了,因为历史的需要已经得到了满足。这样, 拿破仑就成为不可替代的历史人物,具有历史必然性。一切历史人物的出现及其历史作用,都是如此。

(摘自辛敬良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导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65-266页)

 

拿破仑的出现不是偶然的,这说明历史人物的出现有其历史必然性。而历史人物总是为了完成一定的历史任务。因而历史本身也会具有必然性,换言之,历史总是有规律可循的。

在中国数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中,每一位专制帝王都自称“奉天承运”。这个词粗略地意译为现代用语,大概就是遵循历史规律、完成历史使命的意思。这么翻译显然有点勉强,因为“奉天”所奉的天道,乃是天地万物和人类社会共同遵行的规律,不仅仅是人类社会演进的历史规律。但是现代人不像古人那样讲“天人合一”,除了“社会历史规律”之外,在现代观念体系中找不到结构上同位、功能上近似的更恰当的概念,只得如此硬译。在传统文化的价值认同系统看来,“天道”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能无条件决定人们命运的客观规律。在人间世界,能够洞悉其中奥妙并据而用之的只是“授命于天”的“天子”——封建帝王。因此,皇帝是神人一体的“客观规律掌握者”。从这个逻辑延伸,世人服从天地共有的客观规律也即无条件地接受专制君主的统治;否则,“获罪于天”,只有死路一条。然而,无情的历史事实却是:自称掌握了社会客观规律的封建帝王,不仅做不到无往而不胜,反而自己的命运也不比普通百姓好多少。据史书记载,皇帝大都因纵情声色犬马而短命,中国历代皇帝的平均寿命不到30岁。如果把一统江山的皇帝和偏安一隅的小皇帝全都计算在内,则历代皇族至少有一半以上被斩尽杀绝。后来的皇帝杀前朝的皇族,为了斩草除根,常常捕风捉影,滥杀无辜,有时,为追杀一个人可以屠灭全城全村。西晋八王之乱,皇宫内外,京城内外,杀人无虚日,举国上下,人心惶惶。唐朝前期的五次玄武门之变,造成皇族内部父子、夫妻、兄弟、姐妹之间互相猜忌,彼此防范,随时可能祸起萧墙。由此可见,天地间并不存在只能由圣人或皇帝掌握的“客观的社会历史规律”。

那么,客观的社会历史规律究竟是什么呢?恩格斯指出“社会规律就是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即人的社会实践规律。实践是主体在目的支配下能动地改造客体的活动,这种活动当然受着现成的客观条件的制约,受着被改造的客观规律的制约。但是,主体活动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实现某种客观规律,而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而利用客观规律去能动地改造客体(客观世界)。在实践中,人们首先考虑的是为满足什么样的需要而进行什么样的活动,然后才考虑如何利用客体的规律以便使实践获得成功。在这里,主体的实践活动受着两种因素的制约:一是客体的规律。二是主体根据自己的需要所形成的主观目的。正是这两方面的关系,构成了实践的最本质的关系。这两方面的关系就是主客观的关系。

这种主客观的关系含纳着三种基本关系:

首先,是人和自然的关系。这一关系包含着两个方面。一是人作为总的自然发展过程的一个现实部分,必须适应自然、包含于自然,。但人又是不同于外部自然的一种特殊的自然——进行着改造自然活动的能动的自然。这种自然就是物质生产力。这一关系表明,人类社会和自然的区别,是能动的自然(社会)和被动的自然的区别,是主体和客体的区别。这就是说,尽管人在任何时候都是自然的一部分,都得以自然为生存对象,但人是以能动的主体的身份对待自然的,人类这样做的结果就形成了生产力。

人类正在进行一场新绿色革命。现代以来,随着人口的增加与耕地面积的缩减,本来依靠“自然农业”为生的人类迫切需要找到新的途径解决粮食问题。于是,人们发挥主观能动性,利用现代“生物的转基因技术”——“人工工程农业”——来达到这一目的。如,我国湖南农科院选育的早籼稻蛋白质含量达12%,糙米率高达80%;培育的“超级杂交晚稻新组合”,产量可达650公斤/亩。可喜的是袁隆平等一批育种专家建成的超级杂交水稻新组合“培矮64s/32”连续两年试种,亩产达到800公斤以上,并创造了亩产1140.85公斤的世界纪录。为了提高稻米质量,日本京都大学研究者将大豆的基因植入水稻,使这种“工程水稻”能产生大豆蛋白,与通常水稻中的谷蛋白相似,不过后者的赖氨酸含量少,而“工程水稻”生产的蛋白质所含赖氨酸较为丰富;这种蛋白质有很高的营养价值和保健功能。目前,品种改良在农业科技进步中的比重约占30%,基因工程育种在农业新技术革命中占有极重要地位,它必将引发一场新的农业革命。目前,全世界已有30多个国家开展转基因技术研究,有35种植物获得转基因植株,有51种农作物基因工程品种投入商业化生产,其中包括几乎所有与人类密切相关的作物,如玉米、大豆、水稻、马铃薯、油菜、棉花、西红柿等等。在美国,转基因粮食作物已进入大田生产,1999年在玉米、大豆、棉花地里有1/2是转基因植物,它们之中有抗除草剂玉米、抗虫棉、彩色棉以及具有保健功能的“工程玉米和大豆”等。含有血红蛋白、异黄酮类物质或抗癌物质的转基因西红柿和香焦等,不仅平时食用有益于保健,而且有可能作为“食用疫苗”用来治病。到21世纪,几乎任何食品都会或多或少地含有一点“工程生物”的成分。转基因作物的发展有可能使人类在吃饭、穿衣、医疗等方面发生巨大变化。由这个例子可见,生产力并非外在于人类社会的“被动的自然”,而是人类作为能动的自然的创造性产物。

其次,是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人的改造自然的能动关系,只有在个体的人的合作中,在社会集体中才能存在。社会不是生命个体的简单堆积,而是处于一定关系中的个体活动构成的一个有机的活动系统。这一关系表明,社会是生命的集体存在形式,社会关系就是这些个体的结合方式,是社会的内在结构。这也就是说,社会关系的本义是“许多个人的合作”(马克思语)。

这种现实个人合作相处的社会在我国目前某些共同劳动、共同享受的少数民族中仍能看见。例如,在南方的一个少数民族地区,这里的人们不会产生任何偷盗的观念。在这些地方工作的邮递员送信时要在中途住宿,他们把行李和衣物存放在他每次都去住宿的一个山洞里,从未遭受过偷盗。又如,在东北的一个少数民族地区,人们至今还保存着把收获物放在建筑于大树上的木楼中的习惯。虽然木楼无人管理,却无偷盗之事发生。如有别的部族成员需用这些收获物时,可自由取用和自行归还,无需征得同意。对这些做法,大家习以为常,丝毫也不以为有什么奇怪。自然,这种个人与社会和谐相处的状况与我们今天的市场经济社会有所不同,但它能否作为某种美好的社会理念,推动我们去追求后市场经济的社会关系,确实值得人们深思。

再次,是人和意识的关系。离开了意识,就不会有前两种关系的存在。因为不仅个人活动,而且集体的自觉活动也必须在社会意识的支配下才能进行。社会意识、国家、法律,就是社会集体活动中的自觉因素。集体意识的形成是自发的社会集体活动向自觉的社会集体活动转变的必要条件。这一关系表明,社会和人是生命的自觉存在形式,它表明社会(人)和自然的区别,是自觉的自然和自发的自然的区别。

邓小平同志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致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情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1]

总之,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意识的关系,三者统一起来就构成了社会实践的本质:社会是一种能动的、集体的、自觉的存在形式,这是一种主体的存在形式。这三种关系之间的关系,实质上就是社会的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三个方面的本质关系。这三个方面的本质关系就构成了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可见,在社会规律中,不仅包含着客观的关系,而且包含着能动关系和自觉关系。可以说,全部社会规律都是建立在一种能动关系——人对自然的改造关系基础上的。因此,任何社会规律都反映着主客观关系。如果我们从规律中排除了能动关系和自觉关系,这样的规律只能是自然规律,不可能是社会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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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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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经公开发表,参见胡建、何云峰、魏洪钟:《智者的沉思》,当代中国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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