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出处】哲学研究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199909
【原刊页号】28~34
【分 类 号】B1
【分 类 名】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912
【 作 者】何云峰/陈文江
【作者简介】作者单位:何云峰,上海师范大学法商学院;陈文江,华东理工大学人文学院
【责任编辑】田立年
真理在质上是内容、形式、含意、关系各方面的符合一致的认识。内容的符合一致表现为正确反映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有客观的基础;形式的符合一致表现为不违反逻辑法则和语法规则;含意的一致性表现为语句的正确运用,符合句子式代号的本义;关系的符合一致表现为对各种内在联系的正确揭示。只有这四个方面同时真,认识才能是真理。但是,这各种符合一致又有个程度的问题,这就是真理的度。跟任何事物一样,真理也是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的统一。
要对真理量的规定性有深刻的考察,就必须用相对精确的定量评价方法去评判。这虽有很大的难度,但不是不可能,也不是不必要的。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只要我们不断地去探索真理的量,就完全有可能相对准确无误地去测量它。
认识结果要用语言或符号表述出来。在外在形式上,它是各种各样的命题。有的认识结果以一个单一的命题或语句形式存在,有的则以两个或多个命题或语句构成的体系来表述。不仅整个认识结果可能全真、全假或者既有真的成分又有假的成分,而且用来表述该认识结果的每一个命题、每一个语句也都会出现这三种可能。
我们先将认识结果划分为命题或语句等等存在单位来评判它的真理性。设用来表述一个思维内容的命题为S个,完全正确的命题F个,完全错误的命题为Q个,有真有假的命题为G个,显然下列关系式成立:
S=F+Q+G {1}
所以,评估认识结果的真理度的第一步是确定命题的总数,完全正确的命题、完全错误的命题以及既有正确成分又有错误成分的命题各自的数目。
如何确定命题数目呢?我们可以把思维结果划分为若干“意义群”。在每个意义群里有一个中心命题。围绕这一中心命题,主体会对此作出一系列的论证和说明,而每一个论证(论据)又包含着一些主要命题和若干解释。在计算命题数目时,只需考虑中心命题和主要命题的数量,然后分别考察其真假情况。如果我们把意义群中的中心命题称为主题性命题,则主要命题作为论据就是支撑性命题。说明支撑性命题的语句叫做解释性命题。主题性命题的成立与否依赖于支撑性命题,而支撑性命题则依赖于具体的解释和说明(包括各种事实、资料和材料等)。如此,确定命题数目的关键在于正确划分意义群。
我们用S[,1]代表中心命题总数目(即主题性命题)。相应地, 用F[,1]、Q[,1]、G[,1]分别表示全真、 全假或既真又假的主题性命题数目。则:
S[,1]=F[,1]+Q[,1]+G[,1] {2}
设整个认识结果的真理度为S[,T],各主题性命题的真理度为S[,T1]、S[,T2]、……S[,TS1]。如果不考虑各主题性命题的权重(即它们在整个认识结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则有关系式:
S[,T1]+S[,T2]+……S[,TS1]
S[,T]=──────────────── {3}
S[,1]
S[,T1]+S[,T2]+……+S[,TS1]
=───────────────── {4}
F[,1]+Q[,1]+G[,1]
由于每个全真主题性命题的真理度(F[,T1])一般设定为1, 每个全假主题性命题的真理度(Q[,T1])可设定为0,所以,实际上F[,T1 ]的量值等于F[,1],Q[,T1]的量值恒为0。只有既真又假的命题的真理度(G[,T1])是不定的。如果用G[,T11]、G[,T12]、G[,T13]……G[,TG1]分别表示各既真又假命题的真理度,那么既真又假命题的总真理度(G[,T1])应写成:
G[,T11]+G[,T12]+G[,T13]+……+G[,TG1]
G[,T1]=──────────────────── {5}
G[,1]
这样,关于整个认识结果的真理度(S[,T])就可写成:
F[,T1]+(G[,T11]+G[,T12]+……G[,TG1])
S[,T]=──────────────────────── {6}
G[,1]
F[,T1]+G[,T1]
=──────────── {7}
F[,1]+Q[,1]+G[,1]
式{4.JPG}和式{7.JPG}实际上是等量的。
问题在于,主题性命题的成立与否要依赖于支撑性命题。但是,支撑性命题全真,主题性命题未必全真。因为这里还有主题性命题与支撑性命题之间的关系问题,也就是支撑性命题对主题性命题有支撑度的差异。我们把这种支撑度设定在0与1之间波动。如果支撑性命题全部不对主题性命题起任何支撑作用,则即使所有支撑性命题都全真,主题性命题仍不成立。各个支撑性命题对主题性命题的支撑度有差异,有的强,有的弱。所以,必须分别考察每个支撑性命题对主题性命题的支撑度,然后求出平均支撑度。假若一个主题性命题有三个论据(支撑性命题),它们各自的支撑度分别是0.9、0.5、0.3,则平均支撑度为0.57。 假若这三个支撑性命题的真理度分别是1,0.9,0.8,则平均真理度为0.9。于是,该主题性命题的真理度就是0.9×0.57=0.513。
对于支撑度,我们可以这样去计量:若支撑性命题对主题性命题的支撑强弱等级分别为极强、很强、较强、一般、较弱、很弱、极弱、无支撑作用,则我们可以把这些不同等级的支撑度分别计量为1,0.9,0.8,0.6,0.4,0.2,0.1,0。如果出现支撑强弱度介于上述之间者,则在相应的量值之间予以计量。如介于较强与一般之间,我们就取值为0.7,介于一般与较弱之间,便取值为0.5。
假若某一中心命题(主题性命题)由S[,2]个支撑性命题来支撑,用N[,S2]表示这些支撑性命题的平均支撑度,用N[,S21],N[,S22],……,N[,S2S2]分别表示各支撑性命题的支撑度,则有关系式:
N[,S21]+N[,S22]+……N[,S2S2]
N[,S2]=───────────────── {8}
S[,2]
现在,我们的任务是要对各支撑性命题进行全面审查,看它们是否正确及其正确的程度。在支撑性命题中,只有既真又假的命题,其真理度(G[,T2])是不确定的。如果用G[,T21]、G[,T22]、G[,T23]、 ……G[,TG2]分别表示各既真又假支撑性命题的真理度, 并设支撑性命题中既真又假的命题数为G[,2],那么既真又假的命题总真理度(GT2)为:
G[,T21]+G[,T22]+……G[,TG2]
G[,T2]=──────────────── {9}
G[,2]
由于每个全真支撑性命题的真理度(F[,T2])恒为1, 每个全假支撑性命题的真理度(QT2)恒为0,所以全真、全假支撑性命题的总真理度应恒为1。用F[,2]、Q[,2]、G[,2]分别表示全真支撑性命题、全假支撑性命题、既真又假支撑性命题的数量。于是,我们通过下式{10.JPG}得到某主题性命题的所有支撑性命题的平均真理度,用S[,T2]表示:
F[,T2]+G[,T2] F[,T2]+G[,T2]
S[,T2]=───────────=───────── {10}
F[,2]+Q[,2]+G[,2] S[,2]
现在,我们可以根据式{8.JPG}和式{10.JPG} 得知某主题性命题下面各支撑性命题的平均支撑度和平均真理度。这样,就不难知道该主题性命题的真理度了。设某一主题性命题的真理度为S[,TS],于是:
F[,T2]+G[,T2] F[,T2]+G[,T2]
S[,T2]=────────── =───────
F[,2]+Q[,2]+G[,2] S[,2]
S[,T2]=N[,S2]·S[,T2] {11}
对于式{3.JPG}中,S[,T1]、S[,T2]、S[,T3]……、S[,TS1]的量值,都可以通过式{11.JPG}得到。即任一主题性命题都等于该命题之下所有支撑性命题的平均支撑度乘上平均真理度。有了各主题性命题的真理度,就不难用式{3.JPG}求出整个认识结果的真理度。至于式{6.JPG}和式{7.JPG}也同样如此,因为每一个既真又假的主题性命题的真理度仍然要用式{11.JPG}来计算。这样,我们就有了比较精确地测定认识结果真理度的方法了。
问题在于,如何去评判每一个支撑性命题的实际真理度并用数量值反映出来,这是测定真理度最困难的技术性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要根据前面对真理的理解来进行。在评判支撑性命题的真理度时,对每个支撑性命题都必须对内容、形式、含意、关系四个构成要素分别加以审查,不能只看内容,或只看形式。有人会产生疑问:既然主题性命题取决于支撑性命题的正确程度,主题性命题本身是否可进行这四个方面的评价呢?作为命题,当然是可以的。但问题是,主题性命题本身的任何一个要素为真,都要依赖于支撑性命题,而只要支撑性命题每一个要素为真并对主题性命题产生支撑力,主题性命题就必然真。
有的主题性命题如缺乏支撑性命题,就是没有根据的命题,不管其本身如何都会成为假的东西。有的主题性命题虽没有支撑性命题,但如果具有经验可检验性,仍可被判定出真伪。而有的命题则可能因为缺少支撑性命题而无法判定真假。正因为如此,我们只能假定支撑性命题对主题性命题产生支撑力。在这种情况下,主题性命题取决于支撑性命题,而支撑性命题的真伪取决于内部各要素。
对于每个支撑性命题的真理性情况,我们可以从以下各个方面去评判:
(一)命题内容的真理度。这是命题为真的决定性条件。真理必须是内容真的命题,内容假的命题不可能被称为真理。尽管命题的形式、含意、关系也影响真理,但它们只影响命题的真理性程度。
对于内容是否真实以及真实的程度如何,可以从认识内容的无矛盾性(有根据性)程度、认识的深度和广度三个方面去评价。其中,认识内容的无矛盾性体现认识的正确反映程度,深度和广度体现认识对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把握的程度。
第一,认识内容的无矛盾性。这主要表现为:(1 )认识与已经被证明为正确的理论和观点是否相抵触。人类认识是相互继承、相互联系在一起的。一定的认识总是建立在前人和现有的认识基础之上。否则每个人都重新去开始一切,那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已有的认识结果一旦被证明为正确,就会被大多数人所公认并成为正确的知识,但它必须是经过严格的实践证明或实践检验的,实际上它是已有实践的代言人。在这个意义上,任何新的认识都不能与之相违背,否则即是错误的认识。(2)与客观实际是否相符合。任何认识都要反映一定的客体,正确的认识必须与之相符合。只有与客体的本来状态相符合的认识,才能称为真理。所以,与客观实际(即客体的本来状态)是否相符合是判定认识内容真理性的重要标准。(3)理论论据是否充实。 一种认识或一种观点总要有一定的理论论证。在论证时,论据是否充实(理由充足与否)、是否能从前提中必然得出结论,是极其重要的方面。理论论证不充足,观点就会站不住脚。只有论证严密、有据有理的认识或观点才会是正确的。(4)事实证明是否丰富。认识须以一定的事实为基础。“事实胜于雄辩”。因此,支持一种观点的事实是否丰富、可靠就相当重要了。认识不仅需要事实证明(例如实验验证或专家们的实验鉴定等),而且需要丰富的事实予以说明(如多次实验、重复鉴定等)。(5 )资料、数据(包括引文)是否真实。认识的基础是各种事实和原始资料(经验材料)。不仅事实应当丰富,而且各种资料和数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以虚假的材料提出和论证各种观点,就不可能使观点真正立住脚。从以上五个方面,就可以判定认识的内容内部是否有矛盾,是否具有符合一致的性质,也可以找到其有无矛盾性的程度。
第二,认识的深度。认识的直接目的是揭示客体的本质和规律,解决一定的问题。因此,一定的认识结果深入客体内部的程度具有重要意义。只有正确把握了本质和规律,甚至是深层次的这种本质和规律,这样的认识才具有真正的符合性质。因为仅仅同事物的现象和外部联系状态相符合,并不能指导人们成功地实践。
认识深刻程度在认识结果形态上常以以下各种外显标志反映出来:(1)认识水平。人们通过思维过程所获得的认识是否深刻, 其首要标志是它所达到的认识水平高低。即使不同的主体认识同一客体也不可能达到完全相同的认识水平。人们的认识可能达到什么水平(如超过同类认识的国际最高水平,等于或接近国际最高水平等),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通常要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衡量认识水平要以所研究的问题和相应的学科为转移。只有根据不同的人们对同一问题或同一学科内(领域)的研究才能比较彼此认识水平的高低。否则便无法衡量认识水平究竟如何。有时候,也可以根据认识对客体的本质和规律揭示的程度去评价。对认识水平的评价多采用专家评审和同行公认的方式进行。(2)问题的新颖度。 人们的认识应当在相同或相关的领域内引导新的研究,提出新的思想和新的问题。这是认识的一种特殊引导作用,称为探索力。如果某项研究起不到这种带头作用,毫无新颖性,这样的认识就不可能是深刻的。认识有无引导作用,其探索力大小,关键在于它提出的问题是否具有新颖性。(3)认识方法的探索性。 任何认识活动都离不开特定的认识方法。在认识过程中,大胆探索、敢于使用新的方法、用新的途径去解决哪怕是旧的问题,通常都会获得意想不到的思维成果。而且,方法的探索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认识内容的前沿性。(4 )观点的创见性。认识内容以各种各样的观点、看法、理论而体现出人们对客体的不同见解。见解本身有无独创性是认识新颖性的重要表现。观点陈旧,毫无创见性,这样的认识结果即使千真万确,也要打几分折扣。独创观点必然反对重复或抄袭别人的成果。
第三,认识的广度。认识的广度并不是指认识的适用范围大小,而是指它所反映的客体本身的范围大小。任何认识都只是对该对象的一定方面、一定层次的认识,只解决了问题的某一方面,有待于扩展。
认识广度主要反映在:(1)对所提出的问题给予解答的程度。 认识的起点是问题,但认识的结果并不一定能够包容整个问题面。有时人们可能解决了一个问题中的某一个很小的具体问题。这种问题本身的“覆盖面”反映了认识内容的广度。(2)问题的重要程度。 认识活动所提出的问题在客体系统中有着不同的地位和作用,有的跟整个系统全体相关,有的只是涉及全体的某一个小部分。这种问题本身在客体系统中的作用也能反映出认识的广度。(3)客体的复杂程度。 不同的认识活动针对不同的客体或同一客体的不同方面。而不同的客体及其方面本身的复杂程度也是不一样的。例如客体的空间规模、现有关于客体的信息量多少、客体的元素多少及其结构和组织状态、客体的本质和规律暴露程度、客体的变化性和可控程度、认识手段和中介的复杂度等都体现出客体的复杂程度。这样,问题的“覆盖面”、问题的重要程度以及客体的复杂度等等就决定了认识内容的广度。认识的广度和深度一起共同反映出认识内容的“前沿化”程度。
总之,对认识内容的真理度,必须从认识的无矛盾程度、深度和广度三个方面去评判。不能把真理仅仅看成是内部无矛盾性的正确认识,更应把它看成是更深层次的认识。它既要揭示事物的本来状态,又要反映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在某种意义上,对本质和规律的把握是真理性认识更加重要的特征。
(二)命题形式的真理度。无论认识结果是一个归纳系统还是演绎系统,都有一个形式系统自身的正确程度问题。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解释力。也即认识结果与目的相符合的程度。解释力意味着认识能够解释和说明某种现象的能力。认识活动是针对一定的问题而发动起来的。对特定问题给予回答,对某一现象给予解释和说明是认识活动的最初动因。如果认识结果只能部分地解决所提出的问题,它与目的就不完全相符合,其解释力就会受到影响。
第二,预见力。即在新事实发现之前,理论告诉我们有关它的信息的能力。预见力主要表现在它的“可扩张性”上,也即是一种认识结果可能被推广到说明新现象、新问题上的能力。解释力主要在于说明已知事实,解决所提出的问题。但是,一种理论以及认识结果不能仅仅局限于说明已有的事实,它应该在更多的情况下具有普适性和可运用性。
第三,抗变性。所谓抗变性,就是在特定的变化之下某种东西保持下来。这在科学思维中表现为科学家企图追求科学理论的“一劳永逸”的性质。实际上,抗变性原则是任何科学理论建构的基础。从实质上来说,理论的抗变性在很大程度上可归结为规律的对称性和稳定性。它表明,当把对规律的运用从一个系统向另一个系统、由一种相互作用向另一种相互作用过渡时,规律仍然有效。抗变性原则的追求意味着探索理论适用的条件及其正确性的可能“场”。理论之所以具有解释力,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它的这种抗变性。不能保持抗变性的解释力,将使理论体系复杂化。
在日常认识活动中,人们也要追求更高的抗变性。当人们对某一问题有了解决办法,在其他人的解决办法的挑战下,它仍能立足于不败之地,独占鳌头,那么,这种解决办法就会具有更高的抗变性。如果这种解决办法需要在争论中不断被修改,不断引入新的假定,其正确程度就会受到影响。所以,认识结果在形式上应具有这样的性质:在解释和说明新的事实时,应尽量少或不引进特设性假定,在观点的论争过程中,它必然保持不变,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怕对立观点的挑战。
第四,前提的不证自明度。按照哥德尔不完全性原理,任何理论体系都包含着在其本身范围内无法证明的概念或原理。但这样的概念或原理应尽量地少,并要自身清楚明白,意义确定,不会发生歧义。这些概念或原理一般是作为理论体系的前提而出现的。其实,在任何思维中都有这样的前提。如我们说:“这是一只鸡”。这个判断的前提就是我们已经知道什么样的存在物可以叫做“鸡”,也知道“这是……”这样的结果表示什么。所以,在任何思维中都存在着不证自明的前提,亦即这些前提在我们进行思维时是已经清楚、明白的。否则,我们所陈述的判断就会毫无意义。
作为前提的那些东西必须是:其真理性已被证明,在当前的体系中具有不证自明的性质,其意义是确定的。这些不证自明的概念依赖于人类的日常经验、各种常识和已有的科学进步而得到证明和理解,它们是整个命题的基础。如果它们的不证自明度不高,那么,就得将它们转换成自明度更高的概念或原理。如果我们不知道“鸡”是一种什么样的存在,那就无法理解“这是一只鸡”是什么意思。于是,不得不花力气解释“鸡”表示什么。如果用来解释的东西仍然无法明白,就必须对该解释再加以解释,这样无限下去,认识的真理性就无法满足。解释力、预见力、抗变性和前提的不证自明性是评价认识结果形式系统真理度的基本方面。
(三)命题含意的真理度。命题的直接表现形式是语句。而每个语句应有其固有的含意,即代表某种意义,指其所指,同时语句陈述者每表述一个语句,又有其本来的用意。语句本身的含意与陈述者的用意,再加上所表述的命题内容,就构成一个完整的命题。因此,避开形式不谈,命题含意在某种意义上也可说是内容,但这是句子本身的内容,不是它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只有句子本身的含意与所表达的认识内容一致,才能构成真理命题。
对命题的含意,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评定:
第一,语法错误率。在使用语言表达认识结果时,总要使用语法规则。如果描写语言中语法错误率高,就表明该描述方式不是最优的,需要加以修改。错误会导致曲解,至少使认识内容不能清楚明白地表达出来,从而引起理解上的困难甚至曲解。
第二,语词准确程度。语句必须使用语词来构造。所以,归根到底,语词是描写语言的最小细胞。构成语句的最小单位——语词不仅要数量最佳,不能有冗余词藻,而且每个语词都要运用得准确。语词本身虽然无所谓真假,但词作为所指的符号或代号,有其固有的使用范围,并在不同语境中产生固有的含意。因此,用词准确对命题的真理度有不可低估的意义。
第三,语句代理权的到位程度。句子本身也是一种符号,代理一定的意义。如句子“这是一张桌子”代理的是“我(说话者)面前某一特定存在物是桌子”的含意,而不能代替“我面前那把椅子”。“我面前某一特定存在物是桌子”是语句“这是一张桌子”的固有本义,该语句也只有对该本义有代理权。因此,语句是否正确使用了它固有的代理权,是句子含意正确与否的重要标志。
第四,言达意的程度。说话者在陈述一定语句时,总有自己的用意,有其固有的说话意向,并试图用他人能够理解和不产生歧义的符号化方式把意欲传达的东西表达出来。对于说话者来说,不能说的,就应该保持沉默;凡要说的,就必须清楚明白地说。
在语言中,多含义是常见的现象,这给理解知识带来很大的不便。因为面对一种文本,它本来的意义是什么,理解者不一定就会按照同样的意义去接受它。相反,他可能把它理解为另外的含义而加以接受。理解与文本发生矛盾,就会使文本本身的信息无法传播。所以,认识主体在表述自己的认识时,必须努力使所用的概念和命题意义明确。凡是可能引起歧义的地方,应加以明确的解释和说明,以保证具备相应背景知识的人不会对同一文本发生歧义。言达意的程度最主要的就体现为理解的歧义可能性大小。
从判断或命题的语法错误率、用词准确度、语句代理权的到位程度、言达意的程度等四个方面,就基本上可以评判出命题含意的真理度。
(四)命题关系的真理度。真命题还应当正确表达各种关系。这具体表现为:
第一,判断间的内在联系。判断表达关系,也在关系中存在。缺少了内在联系就会使判断成为假判断甚至无意义的判断。
第二,有无逻辑矛盾。形式逻辑规律是任何思维都必须严格遵守的。如果人们的认识中有逻辑矛盾,那么这样的认识结果就不可能被判定为真理。命题之间的逻辑矛盾常常在命题的相互关系中存在。例如在一个地方肯定某个事物,在另一个地方又在同样的意义上否定某事物,这就造成上下文的自相矛盾。当然,逻辑矛盾(不同于文法错误)还有许多其他的表现形式。
第三,逻辑结构的严密性。理论体系在结构方面的有序性使理论体系内部每个组成部分之间不是孤立无联系,而是有机地联系着的。理论的有序程度越高,其中缺乏逻辑联系的构成成分就越少。但即使每一个组成部分都被有机地联系起来了,还有一个如何更好地联系起来的问题。在有序与无序的结构中应该选择组织程度更高的理论体系。只有这样,系统化的认识结果才显示出对称性和统一性、一致性,使逻辑结构的“自然性”和“和谐性”充分显示出来。而严密的逻辑推论,又使真理无懈可击。
判断内部的联系性、认识结果的无逻辑矛盾性、逻辑结构的严密性等等,是我们评价命题关系的正确程度必须考虑的三个基本方面。这种评判,使我们把真理看成是具体的体系,而不是孤零零的单个命题。
总之,主题性命题的真理量值取决于支撑性命题的真理量值,而支撑性命题的真理度又要分别从判断的内容、形式、含意和关系四个基本方面去分别考察。只要对命题的每个方面都作细致的定量考察,就很容易确定认识结果的真理量值。这种相对精确的定量测定,更加深刻地反映了真理在量上的种种规定性,也标志着我们对真理本身的认识论反思更加深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