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媒体公开报道说,文强二审维持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于是市民放鞭炮庆祝。由此,我感到很不是滋味。也不知道是因为同情一个死刑犯还是感到放鞭炮的行为有些难以理解。 首先,有人获死刑在任何社会都是不值得庆幸的事情。社会滋生了这样的人物,该社会应该为之感到痛心和凝重。甚至可以说,社会应该感到羞愧,因为人是你这个社会的人,是你这个社会造就的,人是社会的产物。更何况,无论什么样的生命被终止,都应该感到难受。 其次,我们的刑法是否可以修改?例如,在有些法治国家有期徒刑是绝对不止20年的。而我们的刑法规定20年的有期徒刑上限是否太低了?如果设定到50年甚至100年会怎么样?因为设定100年,即使减刑一半也会终身被监禁。另外,我们的死缓一般都会被减为20年有期徒刑。可否设立实行终身监禁的刑罚呢?终身监禁最好不可以减刑到少于50年。因为死刑缓行最终都会减为20年,有的罪犯所犯罪行似乎20年太轻了。所以,经常会出现受害人觉得死缓惩罚不足。如果有终身监禁或者50-100年的有期徒刑,受害人会觉得不判死刑立即执行也惩罚到位了。另外,笔者以为,法院判决是否可以可以在判决书中明确指明,罪犯须服刑的最少时间(应为被判刑罚时间与法律规定最少服刑时间之间)。这也可在一定程度上给受害人对不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更多的宽容度。如果有终身监禁的刑罚和有期徒刑的上限被大幅提高,那么被判死刑的人将大量减少,这更符合文明社会的要求。 最后,一个大的案件引起的不应该是社会的雀跃,而应该导致法律和社会制度的完善。只有这样的惩处,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市民放鞭炮,有为惩罚而惩罚(觉得罪犯是罪有应得)的嫌疑。诚然,在法治社会,任何违法犯罪都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问题是,法律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要警醒社会中的每个人按照规则行事。这才是刑罚的真正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