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了自我意识,便开始有自由的追求和愿望,在不自由的情况下,我才能去争取成为自由的人。但自由又总是有内容的。人所向往的自由不是空乏无物的东西,不是纯粹的意志,如同柏拉图式的自由一样。自由以具体的选择为内容。当人意识到在某方面或某些方面没有选择的余地时,他就会发现自己是不自由的。而人所处的环境、外部世界极广泛。就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而言,在许多方面都有可能使我成为自由或成为不自由的存在。这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政治自由。人在一定的政治条件下生活、存在、活动、创造着。但人现实地所处的政治条件,就体现出人的现实政治自由。如法律给每一个人有多少权利和限制,人在多大程度上有言论自由、集会自由、新闻自由、居住自由以致婚姻自由等,这些都反映出人们之间的政治关系。个人要求政治上有更大的自由,便容易使个人与政府、与一定的政党和社会集团对立起来。 在有国家、阶级、政党的情况下,人的许多活动涉及到政治,也就是为法律所控制、掌握。法律给予的限制多少便决定选择的余地。但人本来是自由的,他要求在任何领域都有自决权,自己能够作出从事什么活动以及怎样行动的抉择,如果法律不给予这种选择的权利或者不能给予充分的权利,那么,他们就会感到不自由。一旦他们彻底觉醒,就会起来反对法律,争取应有的政治上的自由。 社会对个人政治自由的限制主要是通过制定法律条文、政治规章、规范等来实现的。法律允许个人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这些都给个人政治自由以一定的限度。在这种情况下,政治自由通过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来反映。因此政治自由不是别的,就是人们的民主权利,争取政治自由相当于争取民主。而争取民主必然反对法制,但这不是反对任何法制,而是反对不合理的、人们无法接受的人为政治。在人们的政治生活中,有的方面不应该受人为的限制,可是法律和政府却人为地设置了这种限制,那就必然使人们政治上的自由程度受到损坏。所以,争取民主,扩大民主权利,不是反对任何政治制约,而是要取消不合理的制约。 争取政治自由不仅是为了反对某些不合理的、不应当的人为限制,而且也是为了反对某些人不受限制。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由于有些人享有特权和特殊地位,所以他们容易利用特权不受应该有的限制而凌驾于人们之上,他们要求人们有一种政治自由的限度,可是自己却无所不为,无法无天,不受法律约束。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也要求改善政治,要求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相同的受限制程度。 政治自由并没有失去自由的本义。它仍然是一种选择、一种自主性,也即是说,政治自由也是指人们在政治生活中的各种自主行为。政治自由的限度就是人们选择的范围和自主的程度。在政治不能充分提高个人的自主性和选择范围的情况下,人们就没有得到充分的政治自由。所谓民主不是任臆的无政府主义,而是这种自我选择,自我决定,自我主宰的权利状态。 (2)道德自由。个人自由的形式除了政治自由之外,最重要的是人们的道德自由。道德不同于政治,它不具有强制性。道德规范、道德原则的贯彻、执行,完全依赖于人们的信念、习惯、风俗、生活方式。它凭借个人的良心和内在自愿而变成现实的道德性行为。正因为道德不具有强制性,所以,它常常能最大限度地体现个人的自由,但又在最大程度上限制人们的自由。 道德自由通过人们对道德性行为的选择来实现。但是,道德性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道德的行为(善行),一是非道德的行为(恶行)。如果人的行为无所谓道德与不道德,就是非道德性的行为,而属于一般的人类行为(纯粹的个人生活活动)。 在道德领域里,自由首先表现为个人从事善事善行,还是从事恶行,都是由个人自己决定的。这就是说,道德自由以意志自由为前提。我干什么,不干什么,什么时候干,什么时候不干,什么时候再干,以什么方式去行动,等等,这些都取决于我个人的决定。我选择杀人与选择爱人都是我的自由。但我应对自己的自由选择负责,因为它是我自己意愿的选择所带来的必然结果。个人在道德领域里始终是自由的。一个人看到小孩掉进河里,他可以去把他救起来,也可以不去救。只不过,个人的不同选择会获得不同的道德评价。在他人危难之际,我个人见死不救,这当然是我自由选择的结果,但这会遭到舆论的谴责。如果我不怕谴责,不怕担负应有的社会责任,我完全有自由去选择哪怕是极其有害于他人的事或极有利于人的行动。因此,道德行为与不道德行为都是主体自己选择的结果。 我们通常认为,自由应当有限度,例如道德自由应当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但是,这里存在着两个方面,一方面道德评价即使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也可能给我们的行为以否定的影响。我看见掉进河里的小孩在呼喊救命,但我自己去救他时会遇到生命危险。所以,我不打算救小孩,这既是我的自由,又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可是如果我不去救小孩,道德评价仍然会否定我的选择。另一方面即使是我做了极不道德的事情,并且舆论强烈地谴责我,但在这种情况下我的自由并没有受到损害,除非用暴力限制我的活动自由。因为道德评价所评判的并不是我应不应该这样选择或者那样选择,而是我选择的行为后果。对于我来说,我仍然是自由的。况且,我可以不顾社会舆论如何非难我的行为,我行我素。这些都表明,道德自由具有充分的自决性,只是道德行为主体应当对自己的选择承担社会责任。同样,我是否认真考虑人们的道德评价,这也是我的自由。我可以予以重视,也可以置若惘闻。 道德自由对于个人来说至关紧要。人与人的关系多数情况下是通过道德生活来实现的,有什么样的道德生活,就有什么样的人际关系。人离不开他人,也离不开道德生活。人与人的关系需要道德生活来维系,因而人是否享有充分的道德自由,就决定着人是否为人。个人的存在、活动使他不得不去进行各种道德选择,从而就把个人投入到社会中。 (3)一般的行为自由。人的行为包括许多方面,其中既有涉及政治关系的行为,也有涉及道德关系的行为。政治行为规定人们的允许选择度,道德行为规定人们的应该选择趋向。但人的有些行为无所谓允许不允许,也无所谓应该不应该,它们纯粹属于个人的私事。例如,我空余时间是在房间里看书,还是睡觉,这是政治和道德管不着的,它完全取决于我的个人情绪、心境和冲动。这样的行为自由属于一般的行动自由。 个人是实体性的存在,或者说是独立的存在。我虽然离不开社会,离不开特定的生活用具、环境和对象而存在,但我被抛入世界之中,我被置入社会里,我就成了独立的自我。我与他人发生关系时,我已经是一个实体,一个能够走路、说话、思维和动作的实实在在的存在了。当我决定与他人发生关系时,这种关系行为必须由我自己去完成,即使我被朋友或陌生人拖到人群中去,但我仍然可以不理睬他人。我是实体、因此,我的遭遇、我的痛苦、悲伤或欢乐、喜悦等等都是由我发出并由我个人体验的。他人可以理解、同情、劝说我,但他们不能也不可能体验到我所体验到的东西,他们的体验由于理解了我而与我的体验具有某些相似性,但永远不会等同于我的体验。 人既然作为一种单独的实体而存在,那么,他就必然既在世界之中,又在他自身内。这也就是说,我既有涉及他人、波及周围的对象性世界的选择,也有纯属我个人的选择。这些选择只与我本人相关,与他人和对象没有联系。这样,我随时都既要做与他人相关的选择,又要享受和创造我个人的单独自由。一般的行为自由就是个人的单独自由。 总之,政治自由、道德自由、一般行为自由构成个人自由的三大领域。 (摘自何云峰、胡建著《主体、认识、自由》,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