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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类生活方式的本质及其复归
时间:2008/8/29 9:21:05,点击:0

 

论人类生活方式的本质及其复归
-- 关于知识、信息社会生活方式的探讨

孙绵涛

[摘要] 生活方式是人类生存发展的一种交往方式。生活方式在本质上是自由的。与狩猎、采集社会相联系的愚昧的生活方式以及与农业和工业社会相联系的文明规范的生活方式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实现生活方式自由的本质。知识信息社会的到来,为生活方式自由本质的回归既提出了需要也提供了可能。本文通过对人类生活方式的本质及其复归的分析,对与知识信息社会相适应的新生活方式的基本内容,产生的必然性以及如何实现这一生活方式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人类生活方式 本质 复归
[作者简介] 孙绵涛, 浙江师范大学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特聘教授;华中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武汉,430079)

近年来,本人对人类生活方式问题,特别是知识信息社会的生活方式问题作过一些思考。以下从什么是人类生活方式的本质及其复归,人类生活方式本质复归的依据,以及如何复归等三个方面谈点个人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以就教于对这一问题感兴趣的同仁。

对于什么是人类的生活方式,哲学辞典上有这样的解释:“生活方式, 狭义指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的活动方式,包括衣、食、住、行以及闲暇时间的利用等。广义是指人们一切生活活动的典型方式和特征的总和,包括劳动生活、消费生活和精神生活(如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宗教生活)等活动方式。” [1]这种解释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对人类生活方式的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说明,这对我们理解什么是生活方式是很有帮助的。大多数学者也基本上是依据这种认识来探讨生活方式的。[2]然而我们认为这种解释的不足之处是没有说明生活方式中生活活动的具体形式,即没有说明生活方式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活动方式。因此看了这一解释,人们对于什么是生活方式还是没有一个明晰的概念。我们认为对生活方式的理解宽泛一些比较好。因为事实上生活所包含的内容不仅仅是衣、食、住等,还包括工作生活、学习生活等。生活方式不仅是个体的一种行为,而且是人类的一种行为,它实际上指的是人类的一种生存和发展活动。交往是这种活动的基本形式。我们把生活方式看成是一种交往方式,因为交往活动是人类生活活动中的一种最基本的活动。人类的生活方式中的其它活动都是在交往的活动中进行的或实现的。[3]人们就是通过交往来从事个人日常的各种生活活动,从而从总体上来体现出生活方式的典型特征的。鉴于上述考虑,我们认为生活方式是人类为了生存与发展在一定社会的组织和规范中进行交往的典型方式。我们这里的生活方式指的是一种典型的生活方式,而不是指那些个别的带有差异性的生活方式。因为生活方式虽然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并受一定政治制度和一定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以及人的价值观和人生观的影响,不同的社会、民族甚至不同的个人,其生活方式是有差别的,然而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下,不同民族和不同个人的生活方式总是带有一些这一特定时代的一些共同性的特征。我们可以通过这些共同特征来把握一定时代的典型生活方式。在生活方式中,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组织与规范以及人的交往活动是人类生活方式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它们在生活方式中各自起着一定的作用。人的需要是生活方式的动力因素, 它决定和影响着交往的内容;组织与规范决定和影响着交往的性质、范围和方式;而交往活动是人类生活方式的具体表现形式,它直接影响着交往的成果。在这三种要素中,组织与规范(这里指法律、道德、宗教及传统习惯等)在人类生活方式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为人的需要总是在一定社会的组织与规范的影响下产生的,人的交往活动也是在一定社会的组织与规范的支配下进行的。不同的人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不同的组织与规范以及不同的交往方式构成了人类不同类型的生活方式。
生活方式体现了人的本质。 因为“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怎样”。[4]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5]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这一论断为我们进一步理解生活方式与人的本质的关系提供了启示。因为体现人的本质的社会关系是通过人的交往即在生活方式中形成的,人的本质正是在交往所形成的各种关系当中体现出来的。譬如说,人通过交往可以形成性爱关系,伦理道德关系,法律关系,以及学术交往关系等等。人的本质性的东西都在这些关系中体现出来的。如,人的动物性可以在人的性爱关系中得到体现,人的伦理道德关系和法律关系等则体现了人的社会性, 而人的学术交往关系则更多地体现了人的精神性。这说明人通过交往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不仅仅体现了人的社会性,而且它还会在不同的方面和不同的程度上体现人的动物性和精神性。马克思还说过,“人类社会生活按其本质上说是实践的”。[6]而这种实践活动 “ 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 [7]我们认为马克思的这两个论断从更深的层次上揭示了生活方式的本质与人的本质之间的关系。人的本质虽然在其现实性上来讲是由交往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总和,但形成社会关系的这种交往却又离不开实践活动。人为了满足自身的某种需要就要产生实现这种需要的实践活动,交往只是在这种实践活动中才产生出来的。可以说没有实践活动,就没有交往;没有实践,也就没有体现人的现实性本质的各种社会关系。人的本质深深地植根于社会生活方式即实践活动之中。萨特也讲过,存在先于本质。[8]人是没有客观先天的本质的,人只有通过自身不断的努力来使自己的计划和意向成为现实的存在才能获得自己的本质。我们认为萨特这里讲的这种存在就是人类的一种生活方式。人是以一定的生活方式存在着的。人的本质存在于或体现在人的生活方式之中。
从本质上来讲,人类的生活方式应是自由的。马克思在论述人类的本质特性时指出,“一个种的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9]马克思这句话说明了两个意思。一是人类的本质特性是人的自由的有意识的实践活动;二是自由性和有意识性是实践的两个基本特性。根据第一个意思我们可以作出以下逻辑推论,即因为生活方式的本质就是人的本质,人的本质体现在人的实践活动之中,而人的实践活动又是自由的,因而生活方式在本质上也是自由的。根据第二个意思我们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因为社会生活方式就是实践活动,而人的实践活动是自由的, 因此社会生活方式也是自由的。马克思在说明实践的特性时在实践的自由特性后面加上了“有意识的”几个字,我们认为他是在说明人类实践活动的另一种特性即有意识性,也就是在实践活动中人知到自己在干什么,怎么干和为什么干。 那么马克思讲的实践的自由特性指的是什么呢?我们认为马克思所讲的实践的自由指的是人按自己的意志进行的活动。有学者通过对恩格斯、康德和黑格尔自由观的分析,认为有两种自由观, 一是建立在认识论即理论理性基础上的自由观,这种观点认为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另一种是本体论即实践理性意义上所理解的自由,这种自由与属于现象界的、作为自然规律的必然性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而与社会的政治、法律、道德、历史、宗教、艺术等领域的必然性有关。[10]按照这种分法,似乎马克思所说的实践的自由只是本体论意义上的实践理性的自由。其实不然。马克思讲的实践的自由包含了上述两种自由观。因为,一方面,这两种自由观虽然在对必然性认识的对象上有所不同,一种是对自然的必然性认识,另一种是对社会的必然性认识,但它们都是对必然性的认识,而这种必然性的认识都是在按人的意志的实践活动中来实现的。另一方面,这种对事物必然性的认识又是人按自己意志行事的前提。也就是说,人只有认识了事物的必然性才能更好地按自己的意志行事从而获得自由。黑格尔说:“自由以必然为前提。”[11]恩格斯说:“自由是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界。”[12]可见,无论是在认识论上还是在本体论上,无论是在理论理性层面上还是在实践理性层面上,按自己的意志行事是自由的核心,马克思所指的实践的自由就是一种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自由;而人类生活方式自由的本质也就是指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而生活。
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已经经历了狩猎与采集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现正在进入后工业社会即知识信息社会。与这几种社会相适应,人类已经形成了三种生活方式。 一种是与狩猎和采集社会相联系的愚昧的生活方式,另一种是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相联系的文明的生活方式。还有一种与知识信息社会相联系的正在形成中的新的生活方式(这一点将在下文讨论)。愚昧的生活方式是指,人在一种比较原始的组织状态之中,为满足自身低层次的生存需要而进行一种有限度的交往活动。这种生活方式的特点是,社会组织化的程度很低,或者说人类还处在一种自然化的状态之中,社会角色比较单一和固定. 人们的交往活动只能在有限的地域范围内进行。由于最早的宗教约产生旧石器时代中期,[13]在采集和狩猎时代,也存着生活方式的规范,但这时的生活规范是习惯,宗教、道德等规则是融合为一体的。因而这一时代的社会生活方式虽然也具有某种规范性,但这种规范性的层次还比较低。文明的生活方式是指,人处在一定在组织状态之中,并以一定的身份为满足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交往活动。这种生活方式的特点是,社会组织化的程度比较高,人的身份比较明确,人的社会角色有所变化但变化不大,人的需要比较丰富,交往的范围比较广,交往的方式和手段比较复杂灵活。 规范性可以说是这类生活方式的主要特征。这种特征是指,在农业和工业社会,采集与狩猎时代的行为习惯上升为法律(当然也存在着农业和工业社会相适应和习惯),自然宗教一般变成了社会宗教,道德规范成为独立的意识形态,因而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生活方式所具有的规范性与采集和狩猎社会相比就更为明显。社会组织及法律、宗教、道德伦理和风俗习惯深刻地影响着个人的身份与需要、 人的交往内容及交往形式。在这种生活方式下,人们所在组织比较固定,身份比较确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按一定的规范要求行事, 人与人及人与组织之间的关系比较单一而缺乏一定的灵活性。因此我们也可以把这种生活方式称为文明规范的生活方式。
因为生活方式的本质是自由的,因而从理论上讲,上述两种生活方式都可以实现人的自由发展。然而,从事实来看,上述这两种体现人的自由本质的生活方式还并没有真正实现其本质。在愚昧的生活方式下,由于受到客观自然条件和自身主观条件的限制,人还不能得到自由的发展。文明的生活方式虽然比愚昧的生活方式要进步,并为人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条件和更为广阔的空间,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短短几千年来人类及其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就足见这种文明生活方式的力量。然而这种生活方式并没有使人类免于苦难,在这种生活方式中,政治腐败、种族歧视、战争、经济危机、环境污染和人性的迷失等这些文明生活方式所产生的痼疾严重地阻碍着人的自由发展。可见当前这种用人类智慧所创造出来的文明的生活方式同样也遮蔽着人类生活方式自由的本质。人类自由本质的丧失引起了人们对这种文明规范生活方式的深刻反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对自身发展的不懈追求,人类生活方式的超越即生活方式自由本质的回归势在必然。这种复归其实是回归人的自由本质,也就是回归人按自己和意志进行活动的自由本质。这种复归并不是全盘否定旧有的生活方式,而是在扬弃已有生活方式中不利于人自由发展的一面,肯定和发扬已有生活方式中有利于人的自由发展的一面的同时,创造出与当代社会相适应的更适合人类自由发展的新的生活方式。

生活方式本质的复归首先是由人的本质所决定的,是人性发展之使然。从人的本质来看,前面我们提到,人的本质是自由的。追求自由是人的天性。而人的现实生活总是充满着矛盾和选择,当矛盾无法解决,或者不知如何选择时,人自由本质的实现就会受到阻碍,于是人就会觉得痛苦。有了痛苦,人就要寻求一种解脱与超越。这种解脱与超越实际上是在寻求一种更适合自己生存发展的生活方式。在现代社会里,愚昧的生活方式可能会给人以暂时的放松和解脱,但它不可能使人永远摆脱痛苦获得解脱与超越。因为这种生活方式最终不可能使人获得充分自由的发展。文明规范的生活方式可能会给人一时的宁静与安逸,但这种生活方式的规范性却满足不了人对自由发展的不倦追求。而唯有回归了生活方式自由本质的那种生活方式,即真正具有了自由本质的生活方式才与人的这种与时俱进、追求自我发展的积极进取精神相适应。从人性的发展来看,人性的发展与生活方式的发展是紧密相联的。人性的发展过程和人的生活方式的发展进步过程基本上是同步的。一个完整人性,包括动物性、社会性和精神性三种。一般来说,一个人刚出生,占主导地位的是动物性,随着个体的成长,人的社会性、精神性不断突现出来。一般说来,如果一个人的人性是以动物性为主,那么这时候他以愚昧的生活方式为主导;如果一个人的人性以社会性为主的话,那么这个时候他主要是一种文明规范的生活方式;如果一个人的人性是一种精神性,那么这个时候他所需要的必然是一种真正体现了自由本质的生活方式。可见,生活方式向自由本质的回归也是人性的发展所要求的。
其次,生活方式本质的回归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社会总是前进的,人类的生活方式不可能永远停留在一种生活方式上。 一种生活方式虽然在一定的社会历史形态下起过一定的作用,但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它总要被适应高一级社会形态的生活方式所取代。在狩猎和采集时代,人的需要单一且层次较低;没有交换,人们通过狩猎和采集所获得的食物来维持自己的生存;没有现代意义的家庭[14]和生产单位,没有国家,人的身份比较单一且不明确;人们主要围绕狩猎和采集活动而交往,其交往的范围非常有限。愚昧的生活方式与这种社会形态是相适应的。当人类社会发展到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时代,产生了物的交换和商品的交换,人的需要也变得复杂起来,交往的圈子也越来越大,产生了现代意义的家庭和生产单位,以及国家,形成了一系列的维系和协调人与人,人与组织关系的规范,人们的交往都要在一定的组织与规范下进行,人的身份变得比较固定且不易变化,于是体现这种社会需要的文明规范的生活方式也就应运而生。 在当代知识化信息化社会,信息、知识的生产和再生产成了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许多有别于以往社会的新的特征正在不断涌现,并正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已有的生活方式。比如在信息社会,人们可以在短的时间内获得很多信息,从而使人视野开阔,谋求新的发展的机会增多,角色可以不断的转换,过去那种角色固定单一的现象受到了冲击 ;再比如,知识社会使知识成为了一种资本。就为拥有知识资本的人为多个组织服务而成为跨组织成员提供了可能,而当代经济的全球化,跨地区、跨国家组织的出现,为这种跨组织成员的出现提供了更广阔和更便利的舞台。要求一个拥有知识资本的人终身成为一个组织的成员实际上已不太可能。还比如,人们通过网上交往,加快了交往的时间,缩短了交往的距离、扩大了交往的空间。从而使交往更加便利,交往的内容和形式更加复杂和灵活。人们可以在网上购物、求职、交友、学习、洽谈业务,甚至可以在网上建立虚拟家庭和虚拟组织。这种交往具有明显的不可控性和不可预测性,从而使得过去与传统的交往相适应的法律、道德等规范对这种交往的方法和内容显得有些无能为力。另外,知识信息社会使得扁平组织的出现。扁平组织是相对于韦伯所提出的层峰组织而言的。层峰组织结构一般是适应于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两种社会中,一个人在学校完成学习后,就不需要再学习,这样个人掌握的知识就非常有限,一个人只懂自己的专业知识,他不可能通观全局 ,这时要使整个组织得以运行,就需要一个上一层的领导来组织和指挥。层峰组织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但在知识和信息社会里,人的学习是终身的,知识和技能不是固定的,人需要不断的学习和接受再培训。个人的知识和技能比较全面,人可以不需要上级的指导而能够自己处理工作中的问题,以层级为特征的组织结构这时就显得有些多余。可以说,扁平性是知识信息社会组织的一个最典型的特征。[15]这样,过去那种适应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层级组织结构需要的等级规范就失去了它的作用,而需要一种与扁平组织相适应的规范。 综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所形成的文明规范的生活方式已经不太适应当今知识信息社会的需要,一种适应当今社会需要的新的生活方式的产生不可避免。
最后,生活方式本质的回归是人类对自身生活方式哲学思考的必然结晶。哲学思考归根到底是对人的本质即对人类自身生活方式的思考。不同的哲学流派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对人类的生活方式做出了不同的回答。 从中国哲学来说,儒家哲学主张社会生活应以伦理道德为基础,法家哲学则主张社会生活应以法为本。这两种哲学可以视为中国文明规范生活方式的哲学基础。中国古代的道家哲学,虽然离当代知识信息社会近二千多年之遥,但它所主张的清静无为从而达到人的超然的自由发展的境界,却昭示着一种人类超智慧生活方式哲学思想的萌芽。从西方哲学来看,黑格尔以前的哲学从其主流来说是一种价值理性哲学。这种哲学以一种价值理性来看待国家、社会、法律和伦理道德等问题,认为全部的社会生活方式应建立在价值理性基础上。孔德及其以后的实证主义哲学对这种主流派的价值理性哲学提出了挑战。认知理性哲学登上了哲学的殿堂。以认知理性为哲学为基础的生活方式开始抬头。这种哲学以自然科学的方法来看待社会现象,认为科学的理性即认知理性才是整个社会生活的基础。可以说价值理性哲学和认知理性哲学从不同的方面对人类文明规范的生活方式进行了诠释,它们既是社会文明规范生活方式的反映,同时也为社会的文明规范生活方式提供了理论导向。然而,在这种生活方式中,价值理性虽然为社会生活的稳定和发展起过一定的作用,然而它所主张的规范性和等级性却使官僚统治系统及道德伦理价值膨胀,科技发展缓慢而使人的认知理性受到压抑;而人类的认知理性虽然能比较充分地利用和改造自然力,但认知理性张扬而价值理性的滑坡却又造成了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文价值的失落。这种认知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分裂导致了文明生活方式中自由本质的消解。以尼采为代表的意志哲学看到了这种理性哲学所倡导的文明规范的生活方式给人类生活所带来的苦难,创立了一种与理性哲学相对立的非理性哲学,并试图在这种哲学的基础上建立一种非理性的生活方式,即唯意志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由于片面推行强力意志,进一步强化了文明规范生活方式中的强制和等级观念,因而这种生活方式非但没有拯救人类,反而被法西斯主义分子所利用,而使人类陷入了更为深重的灾难。以海德格尔和萨特为代表的存在主义哲学,看到以往哲学对人的理性和非理性,以及理性中价值理性与认知识理性的割裂而肢解了人类的生活方式的自由本质所导致西方社会的深刻危机和由此而产生的人的异化,试图从整体人的角度来揭示存在的结构与意义,由此克服由于人的理性的分离而造成的人类生活方式中自由本质的遮蔽 ,主张人的本真的存在不是一种静止的物的存在,而是一种追求自由的积极的超越活动。但由于他们在哲学思想上直接继承了尼采的非理性哲学,认为对人的存在只能从人的非理性情感、意志等出发加以研究,将孤寂、畏惧、绝望、 迷惘 、恶心以及死亡这些非理性的意识体验作为人的真正存在,并把个人的自由创造活动与社会对立起来,认为只有孤独的人才有个性与自由。因而他们所主张的这种生活方式同样不可能克服社会的矛盾与危机,使人真正获得自由。在所有哲学中,只有马克思主义哲学才真正科学地解决了人的自由本质即生活方式的自由本质及其实现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虽然产生于工业社会,但这种哲学有别于其它哲学的根本性特征却使它超越了时代的局限而为我们分析生活方式的本质及其复归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特性就是它的实践性。实践是一种主体性的历史活动。只有这种实践活动才有可能使人的理性与非理性,理性中的价值理性和认知理性达到相对统一;也只有这种实践活动,才能使人把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和改造客观世界统一起来从而实现自己的主体意志使自己获得自由。以往的哲学离开主体历史的实践活动来抽象地谈人的本质即人类生活方式的本质以及这种本质的实现方式,从而将人的理性与非理性,以及理性中价值理性和认知理性分开来, 找不到一条人的自由本质实现的正确途径而最终导致人的自由本性的异化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人类生活方式本质的回归,首先需要一个能使人类自由本质得以实现的生活方式。为了说明问题的方便, 我们暂且把这种生活方式称为超文明的生活方式。这种超文明的生活方式是指,人的需要不断丰富,人们交往的范围日益扩大,交往的方式和手段更加灵活和复杂。人们所在组织变动较大,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灵活地选择自己的生活空间,适时地变换自己的身份,人的身份虽然明确但并不单一,人与人之及人与组织之间的关系具有比较大的弹性。丰富性、多变性和灵活性是这种生活方式的主要特点。根据前面我们对生活方式本质的理解,我们认为这种超文明的生活方式就是一种回归了生活方式自由本质生活方式。因为这种丰富性、多变性和灵活性正好适应了人能按自己的意志生活的需要。这种生活方式是与知识信息社会相适应的。因为知识信息社会不仅需要这种新的生活方式,而且还为实现这种生活方式提供了可能。由于前面我们已经对知识信息社会对这种新的生活方式的需要进行了探讨,这里只对知识信息社会如何为这种生活方式提供可能作一简要分析。在这种知识信息社会里,大量的知识信息和交往的快捷 性、灵活性和多变性可以突破以往社会对人生活方式的种种限制,“公民与政府在同样的信息环境下生活,他们不再消极地等待民族国家和文化哲人告诉他们生活方式的变化,公民个人的选择性增强,自主性提高。” [16]一般来说,人们按自己的意志的生活自由包括思想自由,人身自由,经济自由,政治自由等。[17]显然,知识、信息社会对人的这些自由特别是思想自由所提供的便利条件就是其它两种社会所不能比拟的。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说,从愚昧生活方式到文明规范的生活方式,再到超文明的生活方式,反映了人类对生活方式的不断追求,体现了不同社会形态人类生活方式的进步。当前我们只能选择与当代社会相适应的生活方式。然而,这里要说明的是,由于人类社会的发展总是不平衡的,我们说当代需要这种生活方式是说当今人类社会要以这一生活方式为导向,并最终随着这种社会的成熟而逐步形成这种生活方式,它并不排斥当今具体的地域、社会乃至个体生活方式的差异性。[18]因为从地域、社会和人类个体的静态的角度来说,这三种生活方式有时可能是并存交叉的。对地域来说,现在地球上对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来说,可能有些地区已经进入了超文明的生活方式阶段,亚洲国家可能还主要在文明规范生活方式阶段,而像非洲国家的有的地区,可能还主要停留在愚昧生活方式阶段。对于同一社会形态来说,比如在美国,虽然从总体来说很多地区已经进入了文明生活方式甚至有的地区可能已进入了超文明生活方式阶段,但对一些落后的部落,可能还生活在以愚昧生活方式为主的阶段。对于人类个体来说,在不同的情境下,其生活方式也是有所变化的。一个人当他需要麻木自己时,可能需要一种愚昧的生活方式;当他希望过一个相对稳定的家庭生活和组织生活时,可能一种文明规范的生活方式对他比较适合;当他面临着家庭生活解体,或觉得原来的组织对他不适合而要在另外的组织中寻求一种新的发展时,这时超文明的生活方式就有可能是他所追求的。
其次,实现超文明的生活方式从而回归人类生活方式的本质,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回归组织与规范的本质。这是因为,表面看来组织和规范具有强制性而不利于人按自己的意志生活的,然而从组织与规范的根本特性来看却是促进和维护人的自由发展的。从组织来说,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说法,人们最初以契约的方式组织起来是希望组织有利于人自身的自由发展。契约论的主要代表人物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不利于人的自由发展的,人为了自身的发展而超越自然状态,就要制定自然法,并通过契约形成公共权力。洛克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的,这种状况会导致各人自己会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理与他人的纠纷,这样反而会使个人的自由难以现实。于是人们之间就需要定立一种契约,产生一个使人服从的组织—社会和国家以保障人的自由。卢梭也认为自然状况下是不利于人自由发展的,在这种状态下任何人对自己的同类都没有天然的权威,而只有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的社会组织制度才具有这种权威性。而这种组织制度的主要目标就是保障人的自由与平等。[19]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认为人类有了剩于产品和产生了私有制以后而形成的国家等社会组织只有剥削者的自由而没有被剥削者的自由。而这种社会组织最终要由能真正使全体人民获得自由的新型的国家等社会组织所取代。可见,无论是从契约论的观点还是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待组织,组织的根本特性是要有利于人的自由发展的。至于组织对人的生活方式所表现出的强制的一方面,只是因为组织成员的一方,不遵守契约的规定或非法占有了更多的资源而剥夺了另一方自由的生活权利所致。从规范来看,如法律,西方关于法的本质的正义论和理性论的观点认为,法的本质就是维护人的自由。如康德认为法是为了个人有可能享受最大限度自由所提供的条件。黑格尔认为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20]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只有得到人民的拥护,也就是说它能保障人的自由生活的权利,它才能真正具有权威性。这时人会自觉遵守法律。至于法律对违法人所具有的强制性,只能说明违法人对体现国家意志并得到人民拥护的法律的不认可和不执行。这时他不能享受法律所给予的自由就是可以理解的了。再如道德规范,西方思想家认为,由于它与法律不同不具有强制性,个人的行为完全由个人自己来选择,因而道德规范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的自由和具有充分的自决性。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自由观也认为人有道德选择的自由,但它是基于对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对反映人类进步的崇高道德的高度自觉的遵守。[21]道德规范对人的行为所表现出的约束性是指,社会对人的道德行为有善恶的评价,善的行为就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赞赏而恶的行为就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这时人可能会考虑道德行为的后果而对自己的行为有所顾及。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形下人们也可以不顾舆论的谴责而我行我素。还如宗教规范,由于“宗教从本质上反映了人在面临支配自身的异己力量时对自然存在之有限性的体认和寻求超越自我的努力,因而体现出强烈的主体意识,表现为人对其自我主体以及对这一主体与外在客体关系的沉思。” [22]体现了人对自身自由发展需要的渴望和追求。只不过是这种追求借助于超自然的神灵这一虚幻的形式来加以表达而已。宗教对人的行为所具有的强制性是由宗教徒不遵守教仪和教规导致的。由上分析可见,生活方式中的组织和法律、道德和宗教等规范从其本质上来说与人的自由发展并不是对立的。它是维护和促进人的自由发展的。在现实生活中, 往往会出现管理者认为组织和规范是用来管制人的,从而使管理约束了人的自由发展,而被管理者也往往把组织和规范看作是束缚自己发展的东西,盲目的抵制有利于人自由生活的组织与规范而最终使自己也没有得到应有发展的现象。我们认为这两者都是因为没有认清和实践组织和规范维护人自由发展的本质而使组织和规范的本质产生异化而带来的后果。我们所主张的生活方式自由本质的回归,就是回归生活方式中组织与规范的自由的本质,而扬弃其被异化了的本质,就是从这一意义上来讲的。可以说,当组织和规范完全回归了其自由本质的时候,也是人类全面实现自由发展的时候。然而当前我们应该看到,虽然知识信息社会为人的自由发展创造了空前未有的有利条件,但由于当今社会是一个多元生活方式并存的社会,超文明的生活方式在整个社会中还未取得主导地位,实现这一生活方式还有一个过程。这样文明规范生活方式所导致的人的自由本质的异化,还会利用知识信息社会的灵活性和多变性来寻找自己发展的温床。因而,当前为了实现超文明的生活方式,对于组织来说,一方面,不要把组织及规范当作是束缚人自由发展的工具,充分利用组织和规范对人自由发展的作用; 另一方面,还要发挥组织与规范对不服从组织和不遵守规范人的约束和强制作用。对于组织中的个人来说,要自觉维护组织与规范在保障人自由发展中的权威,从而有效发挥组织与规范对自身自由发展的促进作用。只有这样,人的自由发展的实现才有可能。

注释:
[1] 冯契主编:《哲学大辞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年,第391页。
[2] 见王玉波著:《超越传统---生活方式转型取向》, 北京: 京华出版社,1997年;瞿明安著:《中国民族的生活方式》,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
[3] 对于什么是交往,心理学和哲学在交往的内容上的看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认为交往既包括物质的交往也包括精神的交往。但对交往的对象的解释却略有差别。大体说来,心理学认为,交往既指个体本身即个体内主我与客我的交往,也指个体外即个体与他人的交往,而哲学上的交往一般指个体与他人的交往。本文采用心理学的观点。因为在我看来,个体与他人的交往,一般是以个体内交往为基础的。(心理学的解释参见:朱智贤主编:《心理学大辞典》,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316页。哲学的解释参见注释1,第 654页。)
[4] 马克思、恩格斯: 《费尔巴哈》,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年,第25 页。
[5] 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8页。
[6] 同[5]。
[7]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57页。
[8] 让. 保罗. 萨特著,周煦良等译:《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第27 页。
[9] 同[7]。
[10] 俞吾金:《实践诠释学》,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01-305页。
[11] 黑格尔:《小逻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323页。
[12] 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11页。
[13] 任继愈主编:《宗教大辞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第5 页。
[14] <芬兰> E A 韦斯特马克在他所著的《人类婚姻史》中以大量的史实说明了一夫一妻家庭存在的古老性,否认人类历史上曾经有过乱交或群婚阶段的存在。这里取这一观点说明远古社会也有家庭的存在。 参见<芬兰>韦斯特马克著,李彬,李毅夫,欧阳觉亚译;刘宇,李坚尚校:《人类婚姻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
[15] Cheng Kaiming . (2002). Learning in Knowledge Society : The Democratic Dimension. A Keynote paper at the 2002 Meeting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gress for School Effectiveness and Improvement on “Democratic Learning”. January 3-7, 2002, Copenhagen.
[16] 陈瑞莲 刘亚平:《全球化时代的公共行政:危机与重构---从价值观与合法性的视野看》,《新华文摘》,2003年第7 期,第5 页。
[17] 王海明:《新伦理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年,第413-414页。
[18] 这里所说的生活方式的差异性也是指当代社会具有典型特征的生活方式的差异性,而不是指那些具体生活方式上的差异性。当今社会虽然已经进入了知识信息社会,但占主导地位的还是工业社会和农业社会,有少数地方可能还具有狩猎和采集社会的特征。当代社会还是文明生活方式、超智慧生活方式和愚昧的生活方式这三种典型生活方式并存的社会。因此当今社会在生活方式的典型特征上存在着差异性就是必然的了。
[19] 关于契约论的这段论述参见何怀宏:《契约理论与社会正义》,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年, 第51-85页。
[20]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5-46页。
[21] 朱贻庭:《伦理学大辞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年,第40 页。
[22] 同[13],第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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