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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发展三十年
时间:2009/1/4 21:38:30,点击:0

重庆行政学院 金华宝

    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顺应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我国的各种社会力量纷纷举办教育事业,民办教育应运而生,从而打破了国家包揽办学的局面,促进了教育的多样化,扩大了教育机会。笔者梳理分析了我国民办教育三十年发展的成就与问题,以引起大家对这一教育热点问题更广泛深入的关注。

1978-1985年:孕育阶段

  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政府强化了对教育的管理,单一的、以政府为唯一办学主体的态势使得教育成为计划经济体制的坚实堡垒。80年代后,教育改革的春潮开始涌动。随着对外开放和教育改革的深入,教育的现代化问题被提到议事日程,也给教育体制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课题。1982年,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宪法中将社会力量办学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力量办学作出的原则规定。1983年邓小平提出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在这样的形势下,我国民办教育的幼芽开始萌发,一些具有非学历的和职业培训性质的、以成人为主要对象的业余学校得到法律和有关政策的认可与支持,它们作为社会力量办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陆续出现,并得到初步发展。而处于基础教育范畴的民办中小学以及能授予正规学历的民办大学还在孕育阶段,尚未起步。

1985-1992年:起步阶段,初具规模

  80年代中期,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商品经济的理论和实践得到确立,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教育改革的环境更为宽松。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明确提出要有系统地改革教育体制,“鼓励私人集资、捐资办学,鼓励社会团体办学”。中央的决定为教育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教育的多元化奠定了基础。

  在国家对发展民办教育方针已定的基础上,国家教委自1987年会同相关部门逐步建立健全民办教育发展的法令法规,这其中《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最为重要,它标志着国家正式将民办教育纳入正常的教育管理体系。各地采取相应措施,使得全国民办教育初具规模。1987年国家教委又会同财政部联合颁发了《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申明:“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保护办学积极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力帮助解决办学中存在的困难,对办学成绩卓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部委一系列有关文件的颁布,为基础教育突破公办学校一统局面奠定了基础。各地纷纷根据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办法和一系列鼓励政策,使民办学校得到稳步健康发展。到80年代末,民办学校已达到一定规模,据1989年有关资料统计,京、津、沪等十几个城市,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种民办学校已有2000多所,在校学生达300多万。截至1991年底,仅民办普通中小学全国就达1199所,其中中学544所,小学655所,初步形成了多类型、多层次、多学科的民办教育体系。

1992-1997年:成长阶段,快速发展

  1992年初邓小平南方谈话为我国教育带来了空前活跃和发展的新阶段,也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同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就明确指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的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改善国家包办教育的做法”。这之后,办学体制的改革有了突破性进展。社会力量办学冲破“姓资姓社”的思想束缚,观念得以更新,思想进一步解放。在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首次明确表述了国家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十六字方针,“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十六字方针”对我国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不久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在这两个重要的教育法规里,较明确地指出了我国民办教育的性质、地位,提出了我国民办教育的总政策和一些基本政策。之后国家教委于1996年下发《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全国建立了办学许可证制度,落实了有关司局对于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和分工职责。

  在这一阶段,社会的需求与政策的导向,使得全国民办教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据国家教委(1998年更名为教育部)不完全统计,截至1992年底我国有民办学校2万余所,其中,民办中小学1600多所,在校学生近20万人;民办幼儿园1.38万所,在园幼儿53万人;经国家教委审批备案的民办高等学校10所,社会团体与政府部门或企业联合开办的高等学历教育学校40余所。到1997年底我国有民办教育机构和学校5万多所,在校生1066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24643所,民办小学1806所,民办普通中学1702所,民办职业中学689所,民办中等专业学校1036所,具有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民办高校157所,不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1095所,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20所,其他教育机构2万余所。五年里,我国民办学校数量翻了一番多,种类更加全面,规模更加庞大,成长非常迅速。

1997年7月至今:法治阶段,规范管理民办教育

  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个规范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发展进入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新阶段。该条例指出社会力量办学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1999年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召开,通过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这次会议为我国教育的发展制定了更为大胆和开放的定位,明确提出教育是基础性的先导产业,民办教育的定义也第一次从“对公办教育的补充”而改变为“与公办教育并重”,将民办教育的发展放到与公办教育同等重要的地位,各级教育管理部门甚至开始直接给予部分民办学校资金支持。2002年1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不仅规范了民办教育行为,维护了民办教育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更加快了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又进入一个新的快速发展期。到2006年,全国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11.67万所,各类学历教育在校生2313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7.5万所,民办普通小学6161所,民办普通初中4550所,民办职业初中11所,民办普通高中3246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2559所,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596所,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994所,民办培训机构2.35万所。

  由于发展速度过快,我国一些民办高校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出现了诸多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强调了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的重点。次年1月教育部又发布《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重申坚持办学许可证制度,建立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监督、引导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办学过程监控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民办高校的有关信息。同时规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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