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何云峰: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后,高校准备好了吗?《上海教育》2017年12月1日12A期第75页“教育云斋”专栏。 近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式发布《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按照该办法,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将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进行职称评审,但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今后,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通过书面核查、抽查巡查、实行信息公开、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等对高校职称评审情况加强监管。笔者以为,该办法可以看成是进一步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教育管理者与高等教育办学者之间的关系发生重大变革。 高校自主办学一直被喊了很多年,甚至相关的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例如,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8个地方提到高校自主办学的问题。其中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第十一条)。按照该法,高校自主办学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从该法的具体条文来看,高校自主办学实际上已经被具体化,包括“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第三十四条);等等。此次《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颁布直接落实的是《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该条款说的非常清晰,高校可以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当然也可以自主“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显然,此次《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颁布体现了教育行政部门对依法治教的重视。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笔者相信,《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校诸多自主权将进一步得到落实。正如《办法》所提出的,我们正在努力注重“放权与监管相结合,推动高校自主开展教师职称评审”。 面对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高校可能有点准备不足。其中,最重要的恐怕有两点,一是高校如何在拥有自主权的情况下保证职称评审的公正透明;二是高校如何保证教授和副教授不要标准下降。 长期以来,每次职称评审开始,高校内人与人的关系就紧张一回,干部与普通教师之间的关系也会紧张一回。归根溯源,还是评审公正透明的问题。在个别高校,评审标准和程序随意设定,甚至因人设定,从而导致各种矛盾重重。今后高校自主评审之后,这样的情形可能会更加多起来。于是,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就显得十分重要。监管到位,对各种违法违规现象严肃处理,切实防止“官官相护”,真正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教育行政部门的公信力和威信才有可能树立起来。 据不完全估计,我国普通高校共有专任教师约150万人左右。其中,研究型大学拥有正高职称的专任教师一般占26%~30%之间,拥有副高职称的专任教师占30%~40%之间;其他高校的正高职称占10-15%,副高职称30%左右。按照这个数字大致算来,我国应该拥有约20万名正高职称的教师,将近50万名副高职称的教师。这应该是一个比较庞大的数字。值得关注的是,高校自主评审职称的制度实施以后会不会导致这个数字的大幅上升?根据有关的统计,就教授比例而言,美国名牌大学、普通大学、二年制高校的教授队伍比例分别为36.2%、24.3%、8.0%;日本的教授队伍占教师队伍的比例在国立和私立大学中的分别为32.7%和37.6%,私立大学教授占教师队伍比例高于国立大学。显然,目前我国的教授比例总体上低于西方国家。这可能跟我们长期以来对高级职称尤其是正高职称把关比较严格有关系。笔者预测,《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实施以后极有可能明显地增加高校的教授和副教授人数,从而缩小与西方国家的差距。 高校有了职称评审自主权,必须加以珍惜。职称评审是最关切教师自身利益的大事,必须做到公正透明。尤其要让有关头衔名副其实。教授和副教授代表的是最高的学术头衔。在高级职称总人数可能出现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各高校应该严格按照应有的学术标准去评审,绝不能滥竽充数,导致教授和副教授大幅度贬值。 与此同时,由于高校之间的学术标准可能会出现巨大差异,建议将自主评审的职称有效性限定在受聘高校内。每个学校不应该直接用教授或副教授头衔作为人才指示器,而是要用本校的学术标准对其他高校的教师职称加以重新审定。打破目前的职称通约性,将是未来的必然趋势。高校在制定严格标准的同时,更要严格审视来自其他高校之教师的职称。不然,高校内的职称矛盾会更加突出。 由此可见,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后高校要准备的不单单是为自主权而津津乐道,更是要在管理方式和管理理念上下功夫,勇于变革,方能获得发展空间。 文章来源:何云峰: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后,高校准备好了吗?《上海教育》2017年12月1日12A期第75页“教育云斋”专栏。 |